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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陈某敲诈勒索案

案号:(2021)鲁1691刑初148号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敲诈勒索罪 · 一审 · 2021-12-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九年一月,被告人陈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某某幼儿园的负面报道。该幼儿园经营者郑某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联系陈某,请求其删帖,陈某以此向郑某勒索钱财,郑某担心幼儿园经营受影响,被迫交给陈某六千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下旬至七月上旬,陈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多次向郑某推送网络媒体曝光某某幼儿园的负面信息,以交钱就可以删帖、否则被相关部门查处而损失更大等为由向郑某索要钱财,郑某被迫答应。同年七月十日晚,郑某在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路陈某驾驶的轿车内将二万元现金交给陈某。后郑某报警,当晚陈某被抓获,该二万元现金被依法扣押。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决: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作案工具手机依法没收;扣押的违法所得二万元返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六千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发布型」与「删除型」两种手段。前者是编造、收集被害人负面信息后联系被害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相威胁索取财物;后者是发布负面信息后联系被害人,以删除或继续散播、发布相威胁索取财物。两者本质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被害人因害怕声誉受损或担心被查处而被迫交付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包括真实信息与虚假信息。无论信息是否真实,只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被迫交付财物,即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定性。被害人经营中存在违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

三、赵律师点评

「发布型」和「删除型」,两种手法一条罪名

这个案子的判决,先给网络敲诈做了个分类,讲得很清楚。**「『发布型』敲诈勒索主要指行为人通过编造、收集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联系被害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负面信息为由,威胁或要挟被害人,从而索取财物的行为。」** **「『删除型』敲诈勒索主要指行为人通过编造、收集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后联系被害人,以删除或继续散播、发布负面信息为由,威胁或要挟被害人,从而索取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差别,只在于信息「发没发出去」。** **发布型是「我手上有一份东西,你给钱我就不发」。** **删除型是「我已经发了,你给钱我就删」。** **前者是「预告损害」,后者是「持续损害」。** **但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压力是一样的:不交钱,损害就会发生或者继续。** **所以法律对两者的处理没有区别。** **本案陈某用的是删除型——先发,等对方上门,再要钱。** **这个模式的前半段,其实和正常的舆论监督很像:** **发现幼儿园有问题,写成文章发出来。** **转折点在「要钱」这两个字。** **一旦把「删不删」和「给不给钱」绑在一起,监督就变成了交易,交易就变成了敲诈。** **这里有个细节值得注意:** **陈某第一次收了六千元,第二次要了两万。** **为什么第二次要得更多?** **因为他发现对方会给。** **这类犯罪的价格,不是按「信息值多少钱」定的,是按「对方能承受多少」定的。** **这也是识别敲诈的一个实用标准:** **如果报价与信息的实际价值毫无关系,只与被害人的承受能力相关,那基本可以判断是敲诈。**

幼儿园真有违规,为什么不能成为抗辩

本案的判决要点里,有一句很容易被忽略但很重要的话:**「被害人郑某经营的某某幼儿园即使有违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 **这句话回应的是一个常见抗辩:他本身就有问题,我曝光他有什么错?** **先分清两件事。** **第一件,曝光有没有错。** **如果幼儿园确实有违规,公民有权举报,媒体有权报道。** **这一点法律是保护的。** **第二件,收钱有没有错。** **收钱删帖,是另一回事。** **判决的逻辑是:** **「即使有违规行为」——这是假定,甚至可能是事实;** **「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这是法律评价。** **什么叫「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指的是被害人自身的违法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了引发或者促进作用,因而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比如,被害人先动手打人,行为人还手,这可能构成防卫或者被害人过错。** **但「我的幼儿园有违规」和「你敲诈我」之间,没有这种关联。** **违规该由主管部门查处,不该由个人收钱「私了」。** **如果允许这种抗辩成立,后果是什么?** **所有企业都可能被「查一遍、要一遍钱」,因为几乎没有企业敢说自己百分之百合规。** **这就等于给敲诈发了一张通用许可证。** **所以这条界线必须划清:** **你有问题,我举报你,这是合法的;** **你有问题,我要你钱才不举报,这是敲诈。** **同一件事,两种做法,一条合法一条犯罪。**

「交钱就可以删帖,否则损失更大」——这句话为什么是核心证据

本案定罪的关键,是陈某说的那句话:**「以交钱就可以删帖、否则被相关部门查处而损失更大等为由向郑某索要钱财。」** **这句话包含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第一个要素:明确的交换条件。** **「交钱」换「删帖」。** **这是一个对价关系,不是请求,也不是协商。** **第二个要素:明确的威胁内容。** **「否则被相关部门查处」。** **注意,这里的威胁不是「我要去打你」,而是「我要去举报你」。** **举报是合法行为,但用举报换钱,就是威胁。** **这一点前面那个以举报相威胁的案子也是同一个逻辑。** **第三个要素:明确的损害预期。** **「损失更大」。** **这四个字是在帮被害人算账:** **你现在给我两万,比被查处损失几十万划算。** **这是典型的敲诈话术——把勒索包装成「理性的选择」。** **三个要素凑齐,行为性质就没有争议了。** **实务中,这类案件的证据往往不难取:** **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记录,三样一对,话术清清楚楚。**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交易是在车里现金交付的。** **现金交易,是为了不留痕迹。** **但侦查机关当晚就抓了人,二万元现金当场扣押。** **这说明什么?说明这类案件只要被害人报警及时,取证并不困难。** **反过来说,如果被害人拖了几个月才报警,现金早就花掉了,证据链就断了。** **所以给企业一条建议:遇到这类情况,第一时间报警,不要自己先「谈谈看」。**

判一年三个月,为什么这么轻

本案判了一年三个月,罚金三万。**对比前面几个案子——十一年、十年、八年七个月——这个数字显得很轻。** **为什么?** **看数额:六千加两万,一共两万六。** **按照敲诈勒索的数额标准,两万六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年三个月,在这个幅度内偏下。** **再看情节:** **一是被害人报警及时,二万元当场追回,实际损失只有六千元;** **二是被告人到案后大概认罪认罚;** **三是行为持续的时间短,只有一个被害人。** **这几点都指向从轻。** **这个对比很有教学意义:** **同样是网络敲诈,「要一百万」和「要两万」的量刑差距,是八年七个月和一年三个月。** **差距不在手段,在数额。** **这也是为什么这类案件里,「犯罪数额怎么算」永远是辩护的主战场。** **本案的数额认定没有争议,因为每一笔都有交付记录。** **但在很多案子里,数额是有争的:** **比如,对方主动多给的算不算?** **比如,同一笔钱反复索要但只给了一次,按一次算还是按多次算?** **比如,「多次敲诈勒索」没有达到数额标准,能不能单独入罪?** **第三个问题有明确答案:能。**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把「数额较大」和「多次敲诈勒索」并列为入罪条件。** **两年内敲诈三次以上,即使每次金额很小,也可以构成犯罪。** **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 **以为「每次只要几百块就没事」,是错的。**

监督可以,收钱不行——「删帖」一旦标价,性质就写定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某某幼儿园的负面报道,该幼儿园经营者郑某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联系陈某,请求其删帖,陈某以此向被害人郑某勒索钱财,郑某担心幼儿园经营受影响,被迫交给陈某六千元。2019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陈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多次向郑某推送网络媒体曝光某某幼儿园的负面信息,以交钱就可以删帖、否则被相关部门查处而损失更大等为由向郑某索要钱财,郑某被迫答应。2019年7月10日晚,郑某在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陈某驾驶的鲁MB***1号牌轿车内将2万元现金交给陈某。后郑某报警,当晚陈某被抓获,该2万元现金被依法扣押。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鲁1691刑初148号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陈某的作案工具华为P30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返还被害人郑某;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郑某人民币六千元。随着信息时代来临,敲诈勒索等罪名在新形势下呈现出新特点,出现了利用网络信息敲诈勒索的新型犯罪手段,体现为利用自媒体等信息网络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利用网络信息实行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与传统的敲诈勒索相比,利用网络信息实施敲诈勒索在犯罪空间、犯罪手段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发布型”和“删除型”两种敲诈勒索手段,“发布型”敲诈勒索主要指行为人通过编造、收集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联系被害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负面信息为由,威胁或要挟被害人,从而索取财物的行为;“删除型”敲诈勒索主要指行为人通过编造、收集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后联系被害人,以删除或继续散播、发布负面信息为由,威胁或要挟被害人,从而索取财物的行为。虽然具有特殊性,但其本质上行为人仍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空间的特殊环境,以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被害人相关负面网络信息为由,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因害怕声誉、荣誉受损或担心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向行为人支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本案陈某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鲁人**曝光郑某经营的某某幼儿园的负面信息,使郑某内心产生不安,感受到威胁被迫交给陈某财物。陈某以删帖等方式处理负面信息要挟郑某,索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网络信息的真实性是否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是“网络信息”,包括真实信息和虚假信息,无论信息是否真实,只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行为人发布、删除的网络信息本身是否真实,不影响其行为定性,即使网络信息真实,行为人利用真实的网络信息威胁或要挟被害人,非法获取财物,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陈某以删帖等方式处理负面信息要挟郑某,索取财物,使郑某内心产生不安,感受到威胁被迫交给陈某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是“网络信息”,无论信息是否真实,只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认定为敲诈勒索。

3.被害人郑某经营的某某幼儿园即使有违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

案号:(2021)鲁1691刑初148号 审理法院: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5-1-229-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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