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孙某媛敲诈勒索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孙某媛系某网络主播张某的「粉丝」,被害人侯某经营的培训机构与张某有业务合作。二〇二二年六月,孙某媛自认为侯某与张某关系暧昧,遂在张某直播间辱骂侯某,并通过自媒体平台找到侯某家人联系方式,借用他人电话给侯某家人打电话、发短信,称侯某婚内出轨。
侯某打电话要求孙某媛停止人身攻击时,孙某媛向侯某索要一百万元,威胁如不给钱就让其身败名裂。侯某拒绝后,孙某媛给侯某的培训机构员工、学员家属打电话、发短信,散布侯某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等虚假信息,还匿名向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该机构无办学资质、偷税漏税,并在多个知名网站论坛发布相关帖子。侯某不堪其扰轻生自杀,幸被人发现获救,孙某媛得知后又发布侯某「畏罪自杀」的帖子继续人身攻击,并再次索要一百万元。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判决:孙某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孙某媛上诉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是敲诈勒索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发帖时无索财目的、也未主动索要,而是被害人联系请求删帖或停止人身攻击时主动给付财物的,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被害人请求停止侵害时行为人提出给付条件,遭拒后以继续编造、散布不实或负面信息相威胁进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制造、散布诋毁被害人的谣言,在被害人要求停止人身攻击时提出索财要求,并以继续散布谣言相威胁索取财物,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诽谤罪构成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属于诽谤罪的「情节严重」。
三、赵律师点评
先说清一件事:不是所有「要钱」都算敲诈
这个案子的判决,有一段话是替「被网暴的人」说的,值得完整引用。**「如果行为人发帖时无索要钱财目的,且没有主动索要钱款,而是被害人联系请求删帖或请求停止人身攻击时主动给付一定数额财物的,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这句话很重要,因为它划出了一条保护线。** **现实中常有这样的情形:** **有人在网上发了批评某商家的帖子,商家主动找来说「你删了我给你钱」。** **发帖人收了钱、删了帖。** **这种情况,不构成敲诈勒索。** **因为索财的意思是被害人先提出来的,发帖人没有「以损害相要挟换取财物」。** **但本案不是这样。** **判决紧接着写:** **「如果被害人主动联系请求删帖或停止人身攻击,行为人提出给付财物条件,被害人拒绝,而行为人以不支付钱款就不删帖甚至继续编造更多不实或负面信息进一步炒作,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两种情形的差别,就在「谁先提钱」和「被拒之后做什么」。** **本案孙某媛被拒之后做了什么?** **给培训机构员工打电话、给学员家属发短信、向政府部门举报、在多个论坛发帖。** **这一系列行为,把「要钱」变成了「不给钱就加码伤害」。** **性质就变了。** **所以判断这类案子,问三个问题:** **第一,要钱是谁先提的?** **第二,被拒绝后,行为是停止了还是升级了?** **第三,升级的行为,是不是针对「不给钱」这个原因?** **三个问题的答案连起来,就是罪与非罪的界线。**
她一开始没想要钱,为什么还是定了敲诈
本案被告人的供述里有一句话,是辩护的着力点:**「其初始并无索要钱财目的,只是为了让侯某离开主播张某。」** **这句话如果成立,是不是就不构成敲诈?** **不是。判决的处理方式是:看后续。** **「但后续逐步提出给付钱款一百万元的要求,并在侯某拒绝后通过信息网络发布更多攻击、诋毁侯某的信息,给侯某施加压力,以达到索取钱款的目的。」** **这里有个刑法上的重要区分:** **动机的起点,不等于行为的性质。** **一个人可以因为情感纠纷开始,但如果中途转化成「以伤害换钱财」,那转化的那一刻,敲诈的故意就产生了。** **本案的转化点很清楚:第一次通话时提出一百万。** **从那一刻起,行为的性质就变了。** **判决还特别强调了证据:** **「被告人所作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电子数据相互印证。」** **四类证据,相互印证。** **这说明什么?说明这类案件中,被告人的「内心想法」不是靠嘴说的,是靠外部行为推定的。** **提出具体金额、设定付款条件、拒绝后加码、拿到钱才停手——这四个动作连起来,就是主观故意的客观化。** **实务中,如果一个人真的只是想让对方离开,他不会提出「一百万」这个数字。** **金额的确定性,本身就是目的性的证据。** **这一点对辩护的启示是:** **如果确实存在「先无索财目的」的事实,必须用证据固定下来——** **最初的发帖内容、最初的沟通记录、有没有第三方见证。** **光靠口供,很难推翻后续行为形成的推定。**
一个行为两个罪名,为什么选重的那个
本案最技术性的部分,是罪名竞合的处理。**孙某媛的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罪:敲诈勒索罪和诽谤罪。** **判决的说理是:** **「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诽谤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即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为什么敲诈勒索更重?** **因为数额。** **索要一百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 **而诽谤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两个罪一比,差距悬殊。** **这里有个细节值得注意:诽谤罪通常是「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本案走了公诉程序。** **原因是《网络诽谤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本案被害人自杀未遂,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行为方式是通过信息网络大范围散布,符合公诉条件。** **判决对诽谤部分的认定也很清楚:** **「被告人孙某媛捏造被害人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畏罪自杀等虚假事实,并通过信息网络散布,被害人因不堪其扰轻生自杀,所幸被亲友及时救回,未实际造成死亡结果。孙某媛的行为属于《网络诽谤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注意「未实际造成死亡结果」这句话——即使没有死亡,自杀未遂也已经构成「情节严重」。** **这一点很重要:** **很多人以为要「人死了」才够,其实不是。** **精神失常、自残、自杀,只要造成这些后果之一,就够。** **最后说量刑:判八年七个月,比法定起点低。** **原因是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 **但同时,「手段卑劣,影响恶劣,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一个减轻、一个从重,最后落在八年七个月。** **这个结果说明:未遂能减,但恶劣情节会把减轻的幅度吃掉大半。**
被网暴的人,应该怎么自救
这个案子最让人心里不舒服的地方,是被害人的处境。**她被造谣、被骚扰、被举报、被发帖,最后选择轻生。** **而对方在她自杀获救后,还在发「畏罪自杀」的帖子。** **如果身边有人遭遇类似情况,有几件事必须马上做。** **第一,不要回应、不要私了。** **本案被害人第一次通话时,对方就提出了要钱。** **如果当时选择「给钱息事」,结果大概率是反复被索要。** **第二,全量固定证据。** **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短信、帖子截图、举报记录,全部保存,最好做公证。** **本案能够定罪,电子数据起了关键作用。** **第三,走平台投诉 + 报警两条线。** **平台投诉能快速下架内容,减少扩散;** **报警能启动刑事程序。** **这两条不冲突,可以同时走。** **第四,注意「举报」这个手段的滥用。** **本案中,孙某媛匿名向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机构无办学资质、偷税漏税。** **如果这些举报内容是她编造的,那还可能涉及诬告陷害或者其他违法;** **如果内容部分真实,也不影响敲诈勒索的成立——** **因为举报权是合法的,但「用举报换钱」不是。** **这一点和前面那个以举报相威胁的案子是同一个逻辑。** **最后,心理层面的事也要说一句:** **被网暴的人承受的压力是真实的,不是「玻璃心」。** **遇到这种情况,找家人、找朋友、找专业心理支持,都比自己扛着好。**
粉丝、直播间、主播——这个案子发生在什么土壤上
本案的起因,是一个粉丝对主播合作方的不满。**孙某媛是主播张某的粉丝,她「自认为」侯某与张某关系暧昧。** **注意「自认为」三个字——没有任何事实基础。** **从一句主观猜测,到辱骂,到打电话骚扰家人,到索要一百万,到造谣举报,到被害人自杀,到发「畏罪自杀」的帖子。** **这条升级路径,用了不到两个月。** **为什么会这么快?** **因为直播间这个场景,天然放大了情绪。** **主播与粉丝之间有一种准亲密关系,粉丝会把主播的事当成自己的事。** **而一旦这种情绪找到一个「敌人」,攻击性会非常强。** **这个案子的判决没有讨论这个背景,但它对平台和主播有提醒意义:** **第一,主播在直播中不应当引导粉丝攻击特定个人。** **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张某引导过,但如果引导了,性质会更复杂。** **第二,平台对「粉丝集体攻击某一自然人」的模式,应当有识别和干预机制。** **多个账号同时骚扰同一人、内容高度雷同,这是可以识别的。** **第三,被攻击的一方,不要指望「讲道理」能解决问题。** **本案被害人尝试过沟通、尝试过让主播居中协调,都没有用。** **有效的只有两条:固定证据、报警。** **判八年七个月,对这类行为是一个明确的信号:** **网络不是情绪的法外之地,从「骂两句」到「要一百万」,中间只隔着几次点击。**
初始目的不影响定性——从提出金额那一刻起,性质就变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人孙某媛(女)系某网络主播张某的“粉丝”,被害人侯某(女)经营的培训机构与张某有业务合作。2022年6月,孙某媛自认为侯某与张某关系暧昧,遂在张某网络直播间辱骂侯某,并通过自媒体平台找到侯某家人联系方式,借用他人电话给侯某家人打电话、发短信,称侯某婚内出轨。在侯某给孙某媛打电话让孙某媛停止对其人身攻击行为时,孙某媛向侯某索要100万元,威胁侯某如不给钱就会让侯某身败名裂。侯某又通过主播张某与孙某媛进行协商,孙某媛仍然坚持向侯某要钱。在侯某拒绝后,孙某媛给侯某的培训机构员工、学员家属打电话、发短信,散布侯某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等虚假信息。孙某媛还匿名拨打电话向相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侯某的培训机构存在没有办学资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并在多个知名网站论坛发布涉及前述虚假内容的帖子。
侯某不堪其扰轻生自杀,幸被人发现获救,孙某媛得知后又发布侯某“畏罪自杀”的帖子,继续对侯某进行人身攻击,并索要100万元。2022年7月,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孙某媛被抓获归案。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2023)豫0503刑初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孙某媛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3)豫05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孙某媛通过信息网络制造、散布谣言诽谤被害人,以给付较大数额钱款作为停止人身攻击及删帖条件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关于被告人孙某媛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下简称《网络诽谤案件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是敲诈勒索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如果行为人发帖时无索要钱财目的,且没有主动索要钱款,而是被害人联系请求删帖或请求停止人身攻击时主动给付一定数额财物的,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被害人主动联系请求删帖或停止人身攻击,行为人提出给付财物条件,被害人拒绝,而行为人以不支付钱款就不删帖甚至继续编造更多不实或负面信息进一步炒作,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媛供述,其初始并无索要钱财目的,只是为了让侯某离开主播张某,但后续逐步提出给付钱款100万元的要求,并在侯某拒绝后通过信息网络发布更多攻击、诋毁侯某的信息,给侯某施加压力,以达到索取钱款的目的。被告人所作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电子数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孙某媛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被告人孙某媛是否构成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据此,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网络诽谤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媛捏造被害人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畏罪自杀等虚假事实,并通过信息网络散布,被害人因不堪其扰轻生自杀,所幸被亲友及时救回,未实际造成死亡结果。孙某媛的行为属于《网络诽谤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亦构成诽谤罪。
综上,被告人孙某媛发布诽谤信息并造成被害人自杀后果,以索要100万元钱款为要挟继续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大量涉及被害人负面信息的行为,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诽谤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即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孙某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孙某媛为敲诈巨额财物,调查被害人及其家属、企业员工、客户等相关人员信息,通过通信手段匿名散布负面信息,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发布大量负面信息,多次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被害人,在得知被害人有自杀举动后,更是发布被害人畏罪自杀的内容继续进行人身攻击,手段卑劣,影响恶劣,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制造、散布诋毁被害人的谣言,在被害人要求停止人身攻击时提出索要财物的要求,并以继续散布谣言相威胁索取财物,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诽谤罪构成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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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豫05刑终10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5-1-22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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