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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何某毅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

案号:(2020)闽02刑终302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敲诈勒索罪 · 二审 · 2020-12-1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何某毅的妻子与王某春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追踪二人,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十三时许,何某毅带三名亲戚追踪到王某春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店面。在该处发现妻子衣物后,何某毅为泄愤殴打王某春脸部及眼部等处。被劝止后,何某毅称家庭生活受到影响、经济蒙受损失,质问王某春要如何解决。

王某春提出赔钱解决,并在何某毅要求下写下保证书,写明因破坏何某毅家庭愿赔偿八万元。拿到保证书后,何某毅与三名亲戚即离开现场。此后至案发,何某毅未再向王某春索要钱款,王某春也未实际支付过赔偿款。何某毅还曾持石头砸破王某春停放于门口的面包车玻璃,经鉴定王某春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包车损失价值七百七十六元。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何某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免予刑事处罚。何某毅再次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判决:撤销原判,上诉人何某毅无罪。

二、裁判要点提炼

认定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因配偶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向过错方索要赔偿,索财动机包含赔偿损失、要求承认过错并承诺不再犯,数额与过错程度相比未超出合理限度的,不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先实施殴打行为泄愤,后向被害人索要赔偿,两个行为动机不尽相同、不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不应在刑法上作为一个犯罪行为整体评价。被害人未实际支付赔偿款、行为人事后亦未再索要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三、赵律师点评

这是本批唯一的无罪案,值得逐层看

十三篇里,十二篇有罪,只有这一篇无罪。**无罪判决的价值,往往比有罪判决更大——因为它划出了「到此为止」的界线。** **案情很简单:** **妻子出轨,丈夫带人找上门,打了对方,对方提出赔钱,写了八万元保证书,然后丈夫走了,再没要过钱。** **一审定了敲诈勒索,判七个月。** **二审发回重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再上诉,二审直接改判无罪。** **三级法院,三种结论,这个过程本身说明这个案子不好判。** **难点在哪?** **难在:丈夫确实打了人,确实要了钱(虽然是对方先提的),确实写了保证书。** **形式上,很像敲诈。** **但法院最后认定无罪,靠的是三条理由,一条一条拆。** **第一条,殴打是泄愤,不是索财的手段。** **第二条,索财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条,没有实际索要,也没有实际取得。** **这三条合起来,把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拆掉了。** **下面逐条看。**

第一条:打人是泄愤,不是「先打后要」

判决的第一层分析,是打人的动机。**「被告人何某毅先出手殴打王某春,但系出于泄愤。」** **怎么证明是泄愤?判决用了三组证据。** **第一组,同行的方某证实:「何某毅在途中说,如果在王某春的店里找到妻子,他要打王某春和妻子。」** **这句话是在去之前说的,说的是「要打」,不是「要钱」。** **第二组,同行的三人均未提及事前曾预谋向王某春索要赔偿,未提及索要的数额以及如何分赃。** **这里有个细节很关键:「如何分赃」。** **如果三个人事先商量过要钱、要多少、怎么分,那就是有预谋的敲诈。** **但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有这个商量。** **第三组,方某还证实王某春刚开始不承认与何某毅之妻有不正当关系。** **这一条解释了为什么打人发生在「发现妻子衣物」之后。** **三组证据合起来,行为逻辑是清楚的:** **追踪 → 发现证据 → 情绪失控 → 动手。** **这是一条情绪链条,不是一条索财链条。** **为什么这个区分重要?** **因为如果打人是「为了要钱而施加的暴力」,那暴力就是敲诈的手段,两个行为有牵连,要整体评价。** **但如果打人是「独立发生的泄愤行为」,那它就是一个单独的故意伤害(本案是轻微伤,不构成犯罪),跟后面的索财没有手段目的关系。** **判决的结论是后者。** **这个区分在实务中极常见:** **家庭纠纷、情感纠纷引发的冲突,往往「先动手、后谈钱」。** **这时候要仔细看:动手的时候,有没有要钱的意思。** **如果有,是敲诈;如果没有,是两件事。**

第二条:八万块,为什么不算「非法占有」

这是全案最核心的一段说理,也是最有价值的部分。**判决先讲事实基础:** **「旅客信息等证据证明,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王某春和何某毅之妻发生婚外情。何某毅因家庭生活受到影响,追踪到王某春的住处,产生实际经济损失和费用,同时精神遭受损害。」** **三层损害:经济损失、追蹤费用、精神损害。** **前两层是有形的,第三层是无形的。** **然后判决讲动机:** **「何某毅索财的动机不限于赔偿损失,还包括要求王某春承认过错,以及承诺不再犯。」** **注意「不限于」这三个字。** **索财动机里混着非财产目的,这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是要考虑的。** **接着是最关键的判断:** **「为起到惩罚、警告作用,提出略高的赔偿数额无可非议。八万元的赔偿数额与王某春的过错责任大小相比,并未超出合理限度,难以体现索赔的非法性。」** **「略高」和「合理限度」——这两个词,是这类案件的裁量支点。** **什么叫略高?** **如果按实际损失算,追蹤的交通费、误工费可能就几千块。** **八万,是远远超过实际损失的。** **但法院认为「未超出合理限度」。** **为什么?** **因为这里不只看财产损失,还看精神损害。** **配偶权受侵害,精神痛苦是真实的。** **精神损害赔多少算合理,法律没有固定标准,只能个案判断。** **判决还讲了数额的形成过程:** **「在案言辞证据和录音等电子证据体现的『一两万』『五六万』至最终『八万』元的数额,是双方你来我往商议的结果。从追踪、质问、商谈到最终签署保证书的过程看,何某毅索要八万元并无预谋。」** **这段话很有画面感。** **一两万 → 五六万 → 八万。** **数字是一路谈上去的。** **这个「谈」的过程,恰恰说明不是单方强索。** **如果是敲诈,通常是一口价、不容商量。** **而这里是讨价还价,最后落在八万。** **这个细节,法院抓住了。** **给实务的启示:** **在情感纠纷索赔类案件中,「数额是否超出合理限度」是辩护的核心。** **而合理的判断,要放在「实际损失 + 精神损害 + 过错程度」三维坐标里看,不能只算票据。**

第三条:保证书签了但没兑现,为什么不定未遂

这里有个技术问题:**如果构成敲诈勒索,那八万元没拿到,应该是未遂。** **但法院连未遂都没定,直接判了无罪。** **为什么?** **因为「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关就没过。** **不构成犯罪,就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 **判决的第三条理由是:** **「被告人何某毅并未根据保证书索要钱财。王某春的陈述和何某毅的供述均证实,保证书签订后,直至公安机关次年以刑事案件立案,何某毅都未向王某春要求履行赔偿,王某春也未实际支付过赔偿款。」** **这段话里有个时间跨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签保证书,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公安以刑事案件立案。** **中间三个多月,何某毅一次都没要过钱。** **这个「不要」很关键。** **因为敲诈勒索的行为结构是:威胁 → 恐惧 → 交付。** **威胁之后必须跟一个「索要」的动作,才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拿了保证书就走,之后再没提,那「索要」这个环节就缺失了。** **判决还补了一个细节:** **「何某毅主动将保证书丢弃的行为,与其所供称的行为动机是让老婆回来的说法印证。」** **丢弃保证书——这个动作很能说明问题。** **如果一个人真想敲诈八万,他会把保证书当宝贝收好,随时拿出来要钱。** **丢了,说明他要的不是钱。** **这个细节的证明力,比很多口供都强。** **所以第三条理由其实是「行为反证主观」:** **从「不要钱」这个客观行为,反推「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主观状态。** **这也是刑事辩护里常用的方法:** **用行为链条的断裂,去打主观故意的成立。**

这个无罪判决,不该被误读

这个案子判了无罪,但它不是一张「婚外情可以索赔」的通行证。**界线要划清楚,否则会误导。** **可以索赔的情形(本案):** **一,对方确实有过错,且过错与自己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二,索财动机中包含正当的赔偿诉求;** **三,数额没有明显超出合理限度;** **四,没有使用严重暴力或者以严重暴力相威胁;** **五,没有反复索要、持续施压。** **不能索赔的情形:** **一,以揭发隐私、散布裸照、告知单位家属相威胁——** **这不是索赔,这是敲诈,而且手段恶劣,往往从重。** **二,数额明显超出合理限度——** **比如实际损失几千,开口要五十万。** **三,反复索要、签了协议还要——** **这说明目的不是赔偿,是持续榨取。** **四,上门打砸、非法拘禁、当众羞辱——** **这些行为本身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与索赔无关。**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要注意:何某毅打了人,砸了车。** **轻微伤、车损七百七十六元,都没到刑事标准,所以不另定罪。** **但如果打成轻伤以上,那就是故意伤害罪,即使索赔部分无罪,也要为打人负责。** **这一点判决没有多说,但必须提醒:** **无罪判决免的是「敲诈勒索」这一项,不是免除一切责任。** **本案之所以能判无罪,前提是暴力程度很轻。** **如果打重了,结论会完全不同。**

索财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看要了多少,看凭什么要、要来做什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人何某毅的妻子与王某春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追踪二人,2017年11月26日13时许,何某毅带三名亲戚追踪到王某春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店面。在该处发现妻子的衣物后,何某毅为泄愤殴打王某春的脸部及眼部等处。被劝止后,何某毅称家庭生活受到影响,经济蒙受损失,质问王某春要如何解决。王某春提出赔钱解决,并在何某毅要求下写下保证书,写明王某春因破坏何某毅家庭,愿赔偿何某毅8万元等内容。拿到保证书后,何某毅与三名亲戚即离开现场。其间,何某毅为泄愤还持石头砸破王某春停放于门口的面包车玻璃。经鉴定,王某春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包车损失价值776元。此后至案发,何某毅未再向王某春索要钱款。王某春于当日报警,公安机关次日以行政案件立案。2018年3月9日,公安机关改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18年3月27日,何某毅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后因传讯不到案被上网追逃。

2019年4月2日,何某毅在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何某毅犯敲诈勒索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闽0213刑初2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闽02刑终592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19)闽0213刑初5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毅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何某毅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闽02刑终302号刑事判决:一、 撤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3刑初566号刑事判决。二、 上诉人何某毅无罪。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判认定何某毅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1.被告人何某毅先出手殴打王某春,但系出于泄愤。同行的方某证实,何某毅在途中说,如果在王某春的店里找到妻子,他要打王某春和妻子。方某还证实王某春刚开始不承认与何某毅之妻有不正当的关系。同行的三人均未提及事前曾预谋向王某春索要赔偿,未提及索要的数额以及如何分赃。

综上,何某毅是为泄愤殴打王某春。

2.被告人何某毅虽索财,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旅客信息等证据证明,2017年2月9日,王某春和何某毅之妻发生婚外情。何某毅因家庭生活受到影响,追踪到王某春的住处,产生实际经济损失和费用,同时精神遭受损害。何某毅索财的动机不限于赔偿损失,还包括要求王某春承认过错,以及承诺不再犯。为起到惩罚、警告作用,提出略高的赔偿数额无可非议。八万元的赔偿数额与王某春的过错责任大小相比,并未超出合理限度,难以体现索赔的非法性。在案言辞证据和录音等电子证据体现的“一两万”“五六万”至最终“八万”元的数额,是双方你来我往商议的结果。从追踪、质问、商谈到最终签署保证书的过程看,何某毅索要八万元并无预谋。因此,何某毅向王某春索要八万元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被告人何某毅并未根据保证书索要钱财。王某春的陈述和何某毅的供述均证实,保证书签订后,直至公安机关次年以刑事案件立案,何某毅都未向王某要求履行赔偿,王某春也未实际支付过赔偿款。何某毅主动将保证书丢弃的行为,与其所供称的行为动机是让老婆回来的说法印证,证明何某毅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被告人何某毅殴打王某春与向王某春索要八万元两个行为动机不尽相同,不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不应在刑法上作为一个犯罪行为整体评价。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行为人因配偶发生婚外情向过错方索要少量钱财,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的,不应当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号:(2020)闽02刑终30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5-1-22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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