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兵劳动争议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兵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其承担研发工作,合同期限三年;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损失应当据实赔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李某兵向公司提出辞职后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向第三方承担了违约责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公司起诉请求赔偿损失并返还研发设计资料。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李某兵赔偿损失五万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即自行离职,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违反法定义务的,应当按照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劳动者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量其参与项目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与其过错和收入相当的金额。
三、赵律师点评
提了辞职,当天就走,什么都不交
李某兵是研发人员,合同三年,明确约定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交还工具和技术资料、造成损失据实赔偿。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他提出辞职,随即离开,且拒不交接。研发项目卡在那里——他手上的设计资料、进度、技术细节,没有人接得住。
公司的损失是实打实的
公司做了三件事补救: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外部设计。但因为研发设计进度延误、样机迟延交付,最终向第三方承担了违约责任。这个链条很完整——不交接 → 项目延误 → 违约 → 赔钱。所以本案不是「公司觉得受了损失」,而是有具体的违约赔偿作为损失依据。
三十天通知期,到底保护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人以为这是「限制辞职自由」,其实它保护的是交接——三十天是给企业找人、交接、过渡的时间。本案李某兵不但没有提前三十天,还拒绝交接,两个义务一起违反,对应的是第九十条的赔偿责任。
五万是怎么定出来的
判决没有按公司的实际损失全额判,而是「酌定」。考量三个因素: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这个思路在劳动争议里很常见——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要与其过错程度、收入水平相适应,不能把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一个员工。五万元,既让公司得到一定补偿,也没有超出个人可承受的范围。
对技术岗位的双向提示
对研发、设计、技术类岗位的劳动者:你的价值不只在代码和图纸上,还在「怎么把它交出去」。突然离职、拒绝交接,造成的延误可能直接变成企业的违约赔偿,而这笔赔偿可以向你追。对企业:一要在合同里把交接义务、交还清单写清楚;二要在损失发生时保留完整证据链(补救措施、延误证明、对第三方的赔付凭证);三要明白法院会酌定,别指望全额转嫁。
他走得很干脆,可项目没走成——五万块,是那三十天交接期的价格。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0年12月1日,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李某兵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兵承担研发工作,合同期限3年;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损失应当据实赔偿等内容。2022年2月15日,李某兵向某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后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某科技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向第三方承担了违约责任。某科技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兵赔偿损失等。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某科技公司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兵赔偿公司相应损失,并返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全套研发设计资料。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2022)渝0116民初12139号民事判决:一、李某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二、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兵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日作出(2023)渝05民终876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兵作为某科技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科技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综合考量李某兵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兵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研发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便于用人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研发人员拒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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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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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渝05民终876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0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49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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