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符某某与某某区政府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符某起诉区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胜诉,判决责令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执行中区政府当场送达告知书、批复、征地协议及转账凭证,还安排其到征收中心查阅剩余信息——符某没去查,反说案没执行完。
最高法执监定标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通过提供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等方式履行公开义务(安排查阅、提供复制件均可),执行法院审查后一般可认定执行完毕——异议、复议、申诉三级均驳。
规则确立:执行管的是「给不给」,不管「给的对不对」——内容真实性与关联性的争议,另走他途。
二、裁判要点提炼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如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执行法院经审查一般可以认定案件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对公开的具体内容提出异议、认为不具真实性或关联性的,原则上不属于执行案件审查范围,应通过其他途径救济;执行法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后,申请执行人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可依法另行主张。
三、赵律师点评
签收了材料却说没执行完
案情是一起典型的信息公开行政执行。符某申请区政府公开河堤整治工程的批准文件、征地协议、补偿费发放使用情况等,区政府不答复,行政判决责令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生效后进入执行。北海中院执行得很细:召集双方确认公开范围;几天后通知双方到场,区政府当场送达信息公开告知书、自治区政府的用地批复、征地协议及转账凭证,符某确认签收;告知书里对第三项信息(补偿款发放情况)安排了查阅——指定时间到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查阅并留了联系电话;区政府还付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交了执行费五百元。法院以执行完毕结案。符某不服:案没执行完——他自己没去查阅资料,反而提异议要求继续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三级全驳。
「履行了答复义务」的认定口径
最高法把这类案件的结案标准立起来。政府信息公开判决的义务是「作出答复」,履行的方式是多元的:直接提供政府信息、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与途径、安排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任一方式做到位,答复义务即告履行。本案区政府三件事都做了:现场提供了两项信息的文件原件、对第三项明确告知查阅的时间地点电话(注意:义务是「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去不去查阅是申请人的选择)、签收确认。执行法院据此执行完毕结案,程序不违法。符某主张「没执行完」,实际混淆了两件事:答复义务的履行(执行程序管)与公开内容的质量(实体问题)。最高法明确后者「原则上不属于执行案件审查范围」——信息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不相关,按审执分离原则执行机构不审查,申请人应走其他救济(比如就新的答复内容另行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最后留一个口子:若其他合法权益确实受损,可以依法另行主张。
信息公开执行的攻防要点
给申请执行人(信息公开申请人):执行阶段的正确姿势是「先签收、再挑刺」——现场拒收或不签收对义务履行没有阻断力(对方送达留痕即可),拿到材料后逐项核对:哪些给了、哪些让去查阅、哪些根本没提;对内容不服的在执行程序外另行主张(起诉答复行为本身或申请重作),别把宝押在执行异议上。收到查阅安排后按时间去查——缺席查阅就等于放弃了「程序未履行」的主张,本案就是教训。给行政机关:被执行时把履行动作做足做实——当场送达、签收留痕、明确告知查阅时间地点联系方式、诉讼费用缴纳凭证,每一项都是「执行完毕」的证据链;内容上宁可多告知救济途径,别给「未依法答复」的二次攻击点。给执行法院:信息公开案件的结案审查围绕履行形式,不进入内容审查;结案通知书里把履行事实写细(送达材料清单、查阅安排、签收情况),为后续异议审查打底。
文件当面送达、签收单上按了手印、查阅时间地点写得明明白白——申请人却说自己没收到答复。最高法把结案标准钉死:给到位、告诉你在哪看,义务就履行完了。执行程序验收的是动作,不是答案;对答案不满意,换个考场再考。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符某某诉某某区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海中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桂05行初131号行政判决,判决某某区政府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符某某。某某区政府不服上述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桂行终19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生效后,符某某向北海中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2021)桂05执398号案执行。符某某请求某某区政府负担案件受理费,并依法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某某江河堤整治工程的合法性批准文件;
2.某某江河堤所征用某某居委会1-7组的征地协议书;
3.某某江河堤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费、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北海中院于2021年12月23日召集双方当事人确认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内容。12月27日,北海中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由某某区政府当场向申请执行人符某某送达了《信息公开告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北海市2013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及某某江河堤所征用某某居委会1-7组的征地协议书及转账凭证,符某某确认并签收了上述材料。北海中院于同月28日作出(2021)桂05执398号结案通知书,将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符某某不服该结案通知,认为该执行案尚未执行完毕,提出执行异议。北海中院查明,根据《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某某区政府现场提供了第1、2项的政府信息,第3项中关于某某江河堤工程中某某居委会1-7组被搬迁户发放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款的补偿款金额情况的信息,由符某某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8时至12时或下午3时至6时到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查阅,并注明联系电话。但符某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去查阅相关资料。
北海中院认为,该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已责令某某区政府履行行政判决,某某区政府亦依法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答复告知义务,并向符某某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该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程序并不违法,应予以维持。北海中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桂05执异8号执行裁定,驳回符某某的异议请求。符某某不服,向广西高院申请复议。广西高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桂执复182号执行裁定,驳回符某某的复议申请。符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484号执行裁定,驳回符某某的申诉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某区政府已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在北海中院主持下,某某区政府当场向符某某送达了《信息公开告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北海市2013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及某某江河堤所征用某某居委会1-7组的征地协议书及转账凭证,符某某确认并签收了上述材料。某某区政府同时向符某某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并已交纳执行费500元。从以上情况看,被执行人通过提供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等方式履行了答复义务。执行法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无不当。申诉人如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另行主张。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过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等方式履行公开义务,如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执行法院经审查一般可以认定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公开的具体内容提出异议,认为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原则上不属于执行案件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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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48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7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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