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杨某亭受贿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杨某亭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一千四百七十万余元。
其中涉案一套房产,杨某亭本人仅支付三十万元定金,剩余房款六百九十五万三千一百元由行贿人支付;调查机关对该房产予以查封。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万元,并明确对查封房产应当追缴处置时房产价值中受贿款项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般应当追缴原物;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转化后的财物。
违法所得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转化为其他财物的,只追缴与违法所得对应的份额及相应收益。
三、赵律师点评
一套房子,两种钱混在一起怎么追缴
本案最有实务价值的部分不在定罪,而在追缴。涉案房产总价中,杨某亭自己付了三十万元定金,剩下的六百九十五万三千一百元由行贿人支付。也就是说,这套房子里既有他自己的合法财产,也有受贿所得。两套钱混在一处、共同转化为一套房产,调查机关查封时不可能把房子劈成两半分别处置。法院的处理给出了明确规则:应当追缴房产价值中受贿款项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
三步走:原物、转化物、份额
法院表述的规则可以拆成三步理解。第一步: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般应当追缴原物——受贿所得是一笔现金的,追缴这笔现金;是一套房子的,追缴这套房子。第二步: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转化后的财物——受贿款被用于购房,现金形态已经变成房产形态,就追缴这套房。第三步:违法所得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转化为其他财物的,只追缴与违法所得对应的份额及相应收益——本案正是第三步的情形,自己付的三十万与行贿人付的六百九十五万余元共同变成了房产,只能按比例追缴份额,不能把整套房一概没收,也不能因为混同就不予追缴。
为什么收益也要一并追缴
判决中还有一句不能漏: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一并追缴。这意味着追缴的不只是本金对应的份额,还包括该份额所产生的收益——房产升值、租金、孳息都算。道理很直接:如果只追缴本金份额而把升值部分留给犯罪人,等于让他从犯罪中获利,与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而获益的基本原则相悖。本案判项的表述因此写得很细:追缴处置时房产价值中受贿款项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处置时三个字尤其关键——按实际处置时的价值计算,而不是按购买时的价格。
定罪与量刑部分
回到案件本身:杨某亭自二零零一年上半年至二零一七年中秋节,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一千四百七十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法院以其具有索取情节(索贿依法从重处罚)等,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万元;对调查机关已追缴的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对查封的房产按前述份额规则处理。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
违法所得和自己的钱混在一处房子里——只追缴对应的份额,升值部分一并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1年上半年至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杨某亭利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1470万余元。其中涉案一套房产,由杨某亭本人支付30万元定金,剩余房款695.31万元由行贿人支付。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2)晋0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二、对调查机关已追缴的被告人杨某亭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对调查机关查封的房产应当追缴处置时房产价值中受贿款项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杨某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一并追缴。杨某亭所购涉案房产,其本人仅支付30万元定金,其余房款系行贿人支付。调查机关对涉案房产予以查封,在确定追缴数额时,应当追缴房产价值中受贿款项对应的份额以及相应收益。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般应当追缴原物。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转化后的财物。违法所得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转化为其他财物的,只追缴与违法所得对应的份额及相应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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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晋04刑初11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4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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