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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沈某忠受贿案

案号:(2022)鲁04刑初5号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受贿罪 · 一审 · 2022-12-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沈某忠利用担任某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司长、某管理协会会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办物业博览会、提升物业企业排名、协调经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其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一千四百二十四万余元,其中二百万元系未遂,个人实得一千二百零六万余元,获取孳息七百零六元余。

法院认定其在协会与国家机关脱钩前后均属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受国有单位委派到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中,对公共事务履行领导、管理等职责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以受贿罪论处;行业协会与国家机关脱钩后,其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未发生实质变化的,不影响主体身份的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协会脱钩了,会长还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改革之后,一个现实问题摆在刑事审判面前:协会与主管机关脱钩,会长不再是行政任命,那他收钱办事还算不算受贿?本案沈某忠的经历正好横跨两个阶段——脱钩前他担任某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司长,是标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脱钩后他担任某管理协会会长,身份变得不那么一目了然。法院的认定是:两个阶段都算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立。

两条证据链:委派与批准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两句话:在协会与国家机关脱钩之前,沈某忠系受国家机关委派担任该职务;在脱钩之后,需经过国家机关审核批准担任该职务。这两句话把脱钩前后的权力来源都接上了——脱钩前是委派,脱钩后虽不再是委派,但任职仍须经国家机关审核批准,权力来源并没有真正切断。换句话说,脱钩改变的是协会的行政隶属形式,没有改变人事任免的实际控制方式。

更关键的一点:职能没变

法院还抓住了另一个决定性事实:某管理协会在脱钩前后,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未发生实质变化。这一点把问题说透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核心不是单位叫什么名字、挂在哪棵树上,而在于这个人实际上是否在从事公务。本案协会承担的是物业行业的公共管理职能,包括承办物业博览会、物业企业排名、协调经营业务等事项,这些都不是单纯的行业内部服务,而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属性的活动。既然职能未变、从事的仍是公务,主体身份就不应因脱钩而改变。

数额与量刑

沈某忠自二零一三年上半年至二零二一年五月,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一千四百二十四万余元,其中二百万元系未遂,个人实得一千二百零六万余元,另获取孳息七百零六元余(连孳息都算得如此精确,可见追缴之彻底)。从宽情节方面: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全额退缴赃款及孳息。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

脱钩脱的是行政隶属,不是公共职能——职能没变,从事的还是公务。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3年上半年至2021年5月,被告人沈某忠利用担任某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司长、某管理协会会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办物业博览会、提升物业企业排名、协调经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1424万余元,其中200万元系未遂,个人实得1206万余元,获取孳息706.06元。沈某忠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待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全额退缴赃款及孳息。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鲁04刑初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沈某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他判项略)。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沈某忠担任某管理协会会长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案证据证实,沈某忠担任某管理协会会长职务,在某管理协会与国家机关脱钩之前系受国家机关委派担任该职务;在某管理协会与国家机关脱钩之后需经过国家机关审核批准担任该职务。某管理协会在脱钩前后,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未发生实质变化。

综上,沈某忠担任某管理协会会长,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派在社会团体中从事领导、管理等公务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其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行为,应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受国有单位委派到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中,对公共事务履行领导、管理等职责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以受贿罪论处。

案号:(2022)鲁04刑初5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404-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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