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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杜某某受贿案

案号:(2023)辽0381刑初296号海城市人民法院 · 受贿罪 · 一审 · 2023-08-0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杜某某历任某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局长、交通运输局局长、交通委员会主任等职,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三百四十一万二千元、美元二万元,索取他人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美元七万元,共计五百一十六万余元。

辩护人提出,杜某某收受三十三人贿赂款绝大多数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也未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没有造成其他后果,该情形不应以受贿罪处罚。

法院认定其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明显属于可能影响职权正常行使,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国有单位领导收受他人财物,即便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但该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制度;能否认定为正当理由,如正当礼尚往来、亲属关系或者正当债权债务关系,在刑事诉讼中一般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举证说明。

三、赵律师点评

三十三笔钱,多数没有请托事项

本案的辩护意见听起来很有道理:收了三十三人共五百一十六万余元的钱,但绝大多数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被告人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这些人谋取利益,没有造成其他后果,凭什么算受贿?这恰恰是受贿案件中最高频的辩护思路——把没有具体请托当成出罪理由。法院没有采纳,而且给出的理由把这层窗户纸捅得很透。

视为承诺:法律拟制的一把尺子

答复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应当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款是典型的法律拟制——它不问你有没有真的承诺、有没有真的办事,只要同时满足身份关系、数额门槛、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三个条件,法律就直接认定承诺成立。本案杜某某是局长、主任,送钱的多为其下属或被管理人员,数额远超三万元,条件齐备。

为什么要这样拟制

法院说得很明白:国有单位领导收受他人财物,即便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但该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制度。更深一层的道理是——上下级之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财物往来自带压迫感。下属给领导送钱,多数时候不需要当场开口,因为关系本身已经把话说完了:领导心里清楚这笔钱买的是什么,下属心里也清楚。若要求每一笔都对应具体请托事项才算受贿,那这条防线就等于虚设。所以法律把举证责任交给了收钱的一方。

正当理由由谁来举证

这一款留了一个出口: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一般包括正当礼尚往来、具有亲属关系或者正当债权债务关系。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刑事诉讼中一般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举证说明;如果其不能证明是正当交往,则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对实务的影响很大:辩护人不能只说可能是人情往来,必须拿出具体的证据——婚丧嫁娶的场合、对等的往来记录、真实存在的借款凭证与还款能力。本案中杜某某未能作出这样的说明,三十三笔一并计入。最终认定受贿五百一十六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四百零九万余元(已扣除部分退赃)。

下属送的钱,不需要当场开口——关系本身就是请托,法律把举证责任交给了收钱的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辽宁省鞍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局长、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鞍山市交通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341.2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186万元);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0万元,美元7万元(折合人民币43.1793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16.5653万元。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收受33人贿赂款项绝大多数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不是很明显,也未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没有造成其他后果,该情形不应以受贿罪处罚。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2023)辽0381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杜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9.3793万元,上缴国库。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某收受33人贿赂款,很多无具体请托事项,被告人也未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没有造成其他后果。但是,杜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领导,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明显属于可能影响职权正常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二款规定,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数额如果在3万元以上,则应当认定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部分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有单位领导收受他人财物,即便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但该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制度。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必然会影响职权行使,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上面所说的正当理由一般包括正当礼尚往来、具有亲属关系或者正当债权债务关系,在刑事诉讼中一般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举证说明;

如果其不能证明是正当交往,则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号:(2023)辽0381刑初296号 审理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3-1-40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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