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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王某军与方某春执行实施案

案号:淳安县人民法院 · 首次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3-08-1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母亲探望结束送九岁儿子回父亲住处——孩子站在楼下不肯上楼,母亲把人带到楼下就算履行了吗?父亲申请强制执行:把孩子送进家门。

淳安法院:方某春已按判决将孩子送回居住地、「因王某某拒绝回去而未能实现」,其「并未违反……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孩子已年满九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作出的意思表示亦属真实」——「违背未成年人意愿,将其强制带回,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且母亲已另行起诉变更抚养权——本案不宜强制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规则确立:八周岁孩子的「不回去」有法律分量——已尽送回义务、真实意愿、已诉变更抚养权,三条件齐备即终结执行。

二、裁判要点提炼

探望权纠纷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后,未按照执行依据要求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另一方居所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不按照执行依据回到另一方居所系该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三、赵律师点评

楼下不上去的孩子

王某军与方某春离婚后,判决载明方某春每月探望儿子王某某一次、暑期与春节可接走共同生活,王某军应予协助。二〇二三年七月,王某军以方某春未将孩子送回为由申请执行。执前督促阶段,现场询问王某某——「明确表示拒绝回到王某军家中」;王某军拒绝配合带回、坚持要求方某春把孩子送进家门。执行中查明:七月十五日傍晚方某春把王某某带到王某军住所楼下「让王某某上楼未果」——她已按判决送回,是孩子不肯上楼;执行人员两次上门劝解,王某某仍拒绝;孩子已年满九周岁,且方某春已起诉变更抚养权。

义务完成的认定与意愿的分量

淳安法院终结执行的两层判断。第一层,被执行人义务的边界:方某春「已按照……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将王某某送回王某军居住地,但因王某某拒绝回去而未能实现,方某春并未违反……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送回义务的履行以送至居所为准,孩子的人身自由不能由母亲代为强制;要求她「把孩子送进家门」,实质是让她违背孩子意愿强行带入。第二层,孩子意愿的法律分量:王某某「已年满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作出的意思表示亦属真实」——八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愿,在探望与抚养事项上有了实体分量;「违背未成年人意愿,将其强制带回,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的强制执行不仅无法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还有可能给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叠加方某春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抚养归属本身进入争议程序),「本案不宜强制执行,故依法终结执行」。双方均未对终结提出异议。入库规则两句话:送不回可申请执行(申请权在);「已满八周岁……真实意愿,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终结的条件在)。

探望送回争议的对表

给直接抚养方(申请执行人):孩子拒绝回己方居所的,强制执行不是首选——先自查亲子沟通与抚养安排(本案例法院的提示:「积极加强和王某某的沟通、交流」);对方已尽送回义务的,执行申请难以支持;对抚养归属有异议的,走变更抚养权之诉。给不直接抚养方(被执行人):探望结束把孩子送至对方居所即完成义务(本案例口径)——孩子拒绝进门的,留下送达记录(时间、地点、在场人),不因「没送进门」背违抗判决的责任;担心抚养关系恶化的,及时起诉变更抚养权,实体问题实体解决。给执行法院:探望送回类案件的审查顺序——被执行人是否尽送回义务(送至居所即足)→孩子年龄与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意愿须经现场核实)→是否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三要件齐备的按本案例终结执行;执前督促先行,现场询问孩子意见并记录。

一个九岁孩子站在楼下不肯上楼,一场强制执行止步于他的意愿——淳安法院把「送回」的义务画在楼门口:母亲送到即尽责;把孩子硬拖进门的命令,法律不再替父亲下达。探望权的尽头,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那条原则。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申请执行人王某军与被执行人方某春探望权纠纷执行一案,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淳安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8)浙0127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原告方某春可每月探望儿子王某某一次,被告王某军应予以协助。具体时间和方式:每月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方某春至王某某居住地接走王某某,当日下午5时前由方某春送回至原处;二、自本判决生效起,原告方某春可在每年暑假的8月10日至8月20日、春节期间的农历正月初五至正月初八以接走王某某与其共同生活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探望,被告王某军应予以协助。接走的方式和时间:由方某春至王某某与其共同生活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探望,被告王某军应予以协助。接走的方式和时间:由方某春至王某某居住地自行接送,接出时间为起始日上午9时,送回时间为结束日下午5时前;

上述第一、二项重合之月,按第二项确定的方式和时间行使探望权,第一项确定的内容不再履行。

2023年7月17日,王某军以方某春未将王某某送回至原处为由向淳安法院申请执行。收到执行申请后,淳安法院依法适用执前督促制度,由两名执行人员前往方某春及王某某居住地督促方某春自动履行。经现场询问王某某意见,其明确表示拒绝回到王某军家中。淳安法院告知王某军该情况,并询问王某军能否配合一同前往带回王某某。王某军明确表示拒绝配合,坚持要求按照生效判决由方某春将王某某送至其居住房屋内,故执前督促未成。

2023年7月19日,淳安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淳安法院查明,2023年7月15日16时58分,方某春将王某某带到王某军住所楼下,让王某某上楼未果。17时06分,方某春和王某某从该小区南门离开。方某春在完成探望后已按照生效判决内容将王某某送回王某军住处,但因王某某拒绝上楼而无果。7月27日、28日,淳安法院执行人员两次来到方某春、王某某居住地,劝王某某回到王某军家中,方某春亦在一旁协助劝解,但王某某仍表示拒绝回到王某军家中。另查明,王某某已年满9周岁。淳安法院已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方某春与王某军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2023年8月14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127执1408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23)浙0127执1408号案件的执行。方某春、王某军均未对前述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认为,方某春已按照(2018)浙0127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将王某某送回王某军居住地,但因王某某拒绝回去而未能实现,方某春并未违反(2018)浙0127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王某某已年满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作出的意思表示亦属真实。违背未成年人意愿,将其强制带回,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的强制执行不仅无法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还有可能给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申请人王某军应当积极加强和王某某的沟通、交流,关心关爱王某某的身心健康,培养良好的父子关系。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不宜强制执行,故依法终结执行。

1.探望权纠纷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后,未按照执行依据要求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另一方居所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不按照执行依据回到另一方居所系该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案号: 审理法院: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2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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