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李某等与北京家某商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一、案情速览
公司拖欠三百名职工两千余万经济补偿金——常规财产处置完只到位一千八百七十万,还差一截;执行法官查到名下还有碳排放配额。这玩意儿能执行吗?怎么变价?评估费谁出?
丰台法院:碳达峰碳中和司法服务意见第二十条——其他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清偿的,「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碳排放配额」;配额具有财产属性与可流转性,「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畴」;变价兼顾公正与效率——配额交易主体少、评估周期长费用高,「可以通过法定碳交易场所进行变价处理」——北京市绿色交易所公开挂牌,一万余吨成交一百二十九万余元,案款发还完毕,三百余件全部执行到位。
规则确立:碳排放配额是可执行的新财产——清缴义务履行完再正式冻结,绿色交易所挂牌变价,职工的补偿金一分不少。
二、裁判要点提炼
碳排放配额系碳市场的交易产品,具有财产属性和可流转性,可以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配额的执行变价方式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可以通过法定碳交易场所采取定价挂牌方式进行处置;既保证公开透明、形成公允价格,又避免委托评估的周期与费用负担加重申请执行人压力。
三、赵律师点评
差一截的两千万补偿金
北京家某公司经营不善,拖欠三百余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百余份仲裁裁决确定给付义务;职工们自二〇二三年六月起陆续申请强制执行,涉案金额两千余万。丰台法院处置动产及其他财产后变价一千八百七十余万,尚不足以清偿。调查发现:公司在北京市碳排放管理系统注册有账户、持有碳排放配额——「但尚有年度清缴义务未履行」。
可执行性与变价方式的两问两答
丰台法院的处置回答了新型财产执行的两个必答题。第一问,能不能执行:碳达峰碳中和司法服务意见第二十条——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清偿的,「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配额「具有财产属性和可流转性,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畴,可作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细节功夫:先向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再送达执行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书「预冻结全部碳排放配额,待北京家某公司履行完毕年度清缴义务后,转为正式冻结」——清缴义务(环保合规)优先于执行变价,配额先保履约再供清偿。第二问,怎么变价:拍卖变卖规定要求查封后及时处置;但配额「交易主体、成交量等难以媲美大规模成交量的不动产」,网络询价不可行,委托评估又「存在评估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申请执行人是劳动者,评估费还要垫付、徒增负担;条例第十五条列明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现货交易方式。执行法院选择北京市绿色交易所公开挂牌、现场交易——「既能保证公开透明,形成公允价格,又不会加重申请执行人负担」。一万余吨配额成交一百二十九万余元,价汇入法院账户;至二〇二四年十二月案款发还完毕,加此前变价款,三百余件仲裁裁决全部执行到位、执行完毕结案。
新型财产执行的对表
给债权人(劳动者尤其):常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提示执行法院核查被执行人的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等新型财产线索(碳市场注册账户可查);变价路径支持法定交易场所挂牌——免评估费、价格公允(本案例选择逻辑)。给持有配额的被执行企业:配额不是执行安全区——年度清缴义务履行完毕后配额即转正式冻结、进入变价;主动在交易所挂牌变价(本案例在法院监督下交易)比被动等待强制处置更有序,履约义务也别拖欠,清缴在前是配额处置的前提。给执行法院:配额执行的流程卡位——向生态环境部门确认持仓与清缴状态→预冻结→清缴完毕转正式冻结→法定碳交易场所定价挂牌→价款入法院账户;评估环节以交易场所的公开价格替代(本案例口径),公正与效率两全。
三百名职工的两千万补偿金,最后差的那一截补在一万余吨碳排放配额上——丰台法院把新型财产请进了执行程序:清缴义务先履行,绿色交易所里公开挂牌,一百二十九万案款一分不少发到职工手里。碳配额的价值,先还给蓝天,再还给劳动者。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北京家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家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300余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李某等300余名职工以北京家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23年5月4日,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3]第6282号等300余份仲裁裁决,裁决北京家某公司向300余名职工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北京家某公司未按照前述生效仲裁裁决履行给付义务。
2023年6月起,300余名职工陆续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丰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币种下同)。丰台区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动产及其他财产后,所得款项1870余万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调查发现,北京家某公司在北京市碳排放管理系统注册有账户,持有碳排放配额,但尚有年度清缴义务未履行。
2023年7月24日,丰台区法院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向该单位送达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预冻结全部碳排放配额,待北京家某公司履行完毕年度清缴义务后,转为正式冻结。2024年4月2日,丰台区法院向北京市绿色交易所送达(2023)京0106执8052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预冻结配额成交价款。在法院监督下,北京家某公司在该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碳排放配额1万余吨,共计成交价款129.13万元。相关成交价款汇入协助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法院账户。
截至2024年12月,涉案碳排放配额变价的129.13万元案款发还完毕,加上之前已处置财产所得变价款1870余万元,前述生效仲裁裁决全部执行到位。300余件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案中,碳排放配额的执行需要明确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碳排放配额是否属于可供执行财产;二是碳排放配额的变价方式。
关于碳排放配额的可执行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法发〔2023〕5号)第二十条规定:“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碳排放配额作为碳市场交易产品,具有财产属性和可流转性,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畴,可作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中,北京家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执行法院可对该公司的碳排放配额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关于碳排放配额的变价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2020年修正)第一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实践中,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型财产,交易主体、成交量等难以媲美大规模成交量的不动产,故无法通过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其价值;如采用委托评估方式确定价值,则存在评估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因此,从兼顾公正与效率的角度考虑,执行法院处置碳排放配额,可以通过法定碳交易场所进行变价处理,既能保证公开透明,形成公允价格,又不会加重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为企业拖欠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如采取委托评估方式,需由其垫付评估费用,会增加其经济负担,进而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故执行法院选择北京市绿色交易所作为交易平台,通过公开挂牌、现场交易的方式实现公平公开,透明交易,有利于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碳排放配额系碳市场的交易产品,可以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变价方式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可以通过法定碳交易场所采取定价挂牌方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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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京0106执805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7-5-1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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