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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屏南某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号:(2021)闽0721执293号顺昌县人民法院 · 首次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1-09-1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六千万贷款、抵押不动产两轮流拍——被执行化工企业还在生产,硬拍厂房就断产;调查发现企业技改节能减排后尚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这东西能执行吗?怎么卖?

顺昌法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碳排放配额是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具有可交易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予以冻结」;考虑企业生产对配额的使用需求,先冻结未使用的一万单位;配额须在海峡交易中心统一交易——裁定冻结、责令挂网、交易中心协助扣留成交款,每日按基准价挂牌、无人摘牌次日续挂,陆续成交五千零五十四单位、款项九万七千余元。

规则确立:碳配额是新型责任财产——冻结留生产余地,交易走法定场所,价格随行就市。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中,被执行企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性权利,具有可交易性和商品属性,依法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的生产企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通过特定交易场所挂网交易、自行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碳排放配额应当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交易,交易价格遵循市场交易规则;被执行企业仍在生产经营、对配额有使用需求的,可先行冻结其未使用的部分,通过每日挂牌转让、无人摘牌次日续挂的方式处置,交易成交款由交易场所协助扣留。

三、赵律师点评

流拍的厂房与账外的碳配额

顺昌某银行对福建某化工公司六千万贷款及利息的调解书进入执行,抵押不动产查封拍卖「但均流拍」。调查发现两层情况:其一,福建某化工公司是当地知名化工企业,「因关联企业联保债务纠纷而陷入多起诉讼,若直接拍卖成交其抵押财产,势必影响企业当前正常生产经营」;其二,企业因技改及节能减排,「尚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而配额与年度清缴挂钩(环保厅核算当年度配额、未使用可结转),企业对处置尚有顾虑。顺昌法院多次走访企业,阐明碳排放配额的商品属性及可执行性。

冻结、挂网、扣款的三步执行

碳配额执行的三层依据顺次展开。第一层,可执行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配额是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具有可交易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予以冻结」;考虑企业生产需求,「先行冻结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0000单位」。第二层,交易场所:福建配额交易统一在海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所得进入交易主体在交易中心的账户——二〇二一年十月向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交易成交款」。第三层,价格机制:「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交易价格在年度清缴履约期间每日均有所变动,且挂牌交易的交易周期仅为一日」——企业每日开盘按基准价挂牌、无人摘牌次日续挂,至十一月陆续成交五千零五十四单位、成交款九万七千余元。

新型财产执行的对表

给债权人:抵押物流拍不等于无路可走——排查被执行企业的新型财产清单(碳配额、排污权、数据权益等),本案例是碳配额执行的完整操作模板。给被执行企业:未使用的配额瞒不住也赖不掉——主动配合挂网交易既履行债务又保留年度清缴所需配额(本案冻结的是「未使用的」一万单位),对抗只会招致更重的处置。给执行法院:碳配额执行的三个关键——确认可交易性(交易管理办法)、锁定交易场所(协助扣留成交款)、尊重市场规则(每日挂牌随行就市);生产需求的保留是善意文明执行的落点。

厂房拍不掉,碳配额顶上来——顺昌法院把一万单位碳配额挂上交易大盘:企业天天挂牌、交易中心扣款、银行分批收钱,生产线一秒没停。新型财产进了执行视野,债权就多了一条路。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化工公司)、福建省屏南某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昌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闽0721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明确主要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可供执行标的物为:福建某化工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某路地块不动产。

执行过程中,顺昌法院依法查封了抵押财产并进行拍卖,但均流拍。经调查,福建某化工公司作为当地知名化工企业,因关联企业联保债务纠纷而陷入多起诉讼,若直接拍卖成交其抵押财产,势必影响企业当前正常生产经营。另调查发现,福建某化工公司因技改及节能减排,尚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考虑到后续生产经营及之后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需要(由福建省生态环保厅监测该企业前三年的生产量和排放量,核算当年度该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当年度未使用配额可结转使用),福建某化工公司对处置碳排放配额尚有顾虑。顺昌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次走访该企业,详细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及司法需求,阐明执行法律法规及碳排放配额的商品属性及可执行性。

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闽0721执293号之二执行裁定,依法冻结福建某化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0000单位(即1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通知福建某化工公司将被冻结的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福建某化工公司收到裁定后,积极配合执行,将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挂网交易。2021年10月20日,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向海峡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交易成交款。截止2021年11月12日,福建某化工公司陆续拍卖成交碳排放配额共计5054单位,成交款项97163.7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碳排放配额是否属于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及具体执行方式。

首先,明确碳排放配额具有财产属性和可交易性。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福建某化工公司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具有可交易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予以冻结。鉴于当前福建某化工公司仍在继续生产经营,对碳排放配额亦有使用需求,为保障企业继续正常生产,故先行冻结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0000单位。

其次,碳排放配额应当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交易。海峡交易中心是当前我国9个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对应的交易所之一,交易产品主要为碳排放配额。福建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是海峡交易中心的交易主体。现阶段福建省内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均统一在海峡交易中心进行,其交易方式包括挂牌点选、协议转让、定价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交易所得款项均会进入交易主体在海峡交易中心开设的账户中,故依法通知海峡交易中心协助扣留本案碳排放配额拍卖款。

再次,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价格需遵循市场交易规则。碳排放交易规则指出,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由于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价格在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期间每日均有所变动,且挂牌交易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周期仅为一日,故需由福建某化工公司在每日交易开盘时将10000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按当日基准价格挂牌转让,若当日无人摘牌,则在下一日继续挂牌转让,故本案碳排放配额陆续拍卖成交碳排放配额共计5054单位,成交款项97163.7元。执行中,被执行企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性权利,具有可交易性和商品属性,依法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的生产企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通过特定交易场所挂网交易、自行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案号:(2021)闽0721执293号 审理法院: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0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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