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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宋某华诉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案

案号:(2024)京0116行初36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行政处罚 · 一审 · 2024-09-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邻居堵路多年、判决和热线都无解,他拆了那堵墙——拘留七日的处罚被法院撤销:私力救济引发的违法要全面审查。

法院:对邻里纠纷私力救济引发的行政违法,应从发生原因、救济合理性、对方过错、实际后果四方面全面审查

规则确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行政机关未全面审查即处罚的应予撤销

二、裁判要点提炼

私力救济引发的行政违法应从具体原因、救济合理性、相对方过错、实际后果四方面全面审查

行政机关拒绝听取陈述申辩且无附页记录的,属违反法定程序

三、赵律师点评

一堵墙与七日拘留

宋某华与邻居唐某玉家的胡同里,唐某玉垒起一堵不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的砖墙,堵住了宋某华修房必经的通道。生效民事判决明确唐某玉应提供通行便利;宋某华多次协商、多次向信访、镇政府、村委会、12345热线反映均无果。2022年4月,他自行拆毁砖墙;此后又在公安受案后损毁挂锁、损坏铁门。经村委会调解,双方达成方案:宋某华重砌砖墙装不上锁的简易门,既护隐私又通道路,已履行完毕。但公安分局仍认定情节较重,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而且处罚告知时宋某华写明「我没违法,我是在维权,我不签字」,分局未听取陈述申辩、未制作附页记录。复议仅确认程序违法却维持实体结果。法院判决:处罚决定与复议决定全部撤销。

四因素审查与程序底线

裁判理由先立四因素框架。发生原因——为修自家房屋通行,民事判决已支持其通行权;救济合理性——私力拆墙「情有可原」,因为协商、信访、热线全部走完无果;相对方过错——砖墙不在对方宅基地内且实际妨碍通行,唐某玉方「亦有相当程度的过错」;实际后果——村委会主持下达成方案并履行完毕,矛盾已化解。四项叠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不予处罚条件。公安机关对这些因素未全面审查,「处罚结果与过罚相当原则明显不符」。程序之罪同样成立:拒绝听取陈述申辩、无附页记录,违反法定程序——复议机关只认程序错、维持实体结果的做法被一并否定。两道防线(实体明显不当+程序违法)共同支撑了双撤销。

给基层执法者、纠纷当事人和复议机关的对表

对基层公安:治安案件背后常是积怨已久的民事纠纷——查清前因(生效判决、信访记录、对方过错)再定性,不能只看「拆墙损锁」的物理后果;陈述申辩必须实质听取并附卷,笔录上那句「我不签字」恰是程序违法的自供状。对纠纷当事人:私力救济是最后的路,走之前要留全协商与反映的痕迹——本案的民事判决、热线记录正是「情有可原」的证据链;拆墙之后配合调解、恢复原状,把「及时改正」做实。对复议机关:只确认程序违法却维持明显不当的实体结果,等于给了半张纠错票——全面审查的义务不因程序瑕疵的认定而免除。

拆一堵违法的墙,换来七日拘留,最终换来一份双撤销判决。这起案件给基层执法上了一课:罚款拘留之前,先把纠纷的前世今生读完——过罚相当的「相当」二字,量的是全部案情。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宋某华与唐某玉系邻居。因唐某玉在与两家均毗邻的胡同里修建砖墙(修建砖墙处不在唐某玉家宅基地范围内),妨碍宋某华维修自家房屋及家人通行,宋某华曾提起民事诉讼,相关生效裁判明确唐某玉应为宋某华维修房屋及家人通行提供便利。后宋某华因拟维修房后散水,就从案涉胡同通行一事多次与唐某玉沟通未果。宋某华还就此事多次向信访部门、镇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村委会,以及12345市民热线反映,但均未得到解决。2022年4月16日,宋某华遂自行将唐某玉修建的砖墙拆毁。同日,唐某玉报警称财物被损毁,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以下简称怀柔公安分局)予以受理。2022年4月下旬,宋某华又分别将唐某玉在胡同处安装的铁门上的挂锁损毁、铁门损坏,双方矛盾加剧。

2022年5月初,经村委会工作人员调解,宋某华与唐某玉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案涉胡同仅涉及两家的日常通行和使用,同时考虑到因地势原因,唐某玉家的宅基地不规整,确需垒砌相关墙壁方利于保护生活隐私,经充分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宋某华自愿在砖墙被拆除处重新垒砌砖墙并安装简易门,简易门不上锁,达到既保护唐某玉家庭生活隐私,又方便宋某华一家人通行的目的。该解决方案已经落实到位,并经唐某玉、宋某华双方及村委会现场确认。

但怀柔公安分局认为,宋某华多次对唐某玉的财产实施侵害,且在公安机关受案后仍实施损毁挂锁、损坏铁门的行为,属于违法情节较重,拟处七日行政拘留,并于2023年9月19日对宋某华进行处罚前告知。宋某华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处,均写明“我没违法,我是在维权,我不签字”。怀柔公安分局未听取宋某华的陈述和申辩,也未制作附页记录,最终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宋某华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怀柔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月25日,怀柔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程序违法为由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但对其实体处理结果予以维持。宋某华认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2024)京0116行初3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怀柔公安分局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怀柔区政府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据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于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实践中,对于行政相对人因邻里纠纷实施私力救济而引发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原因、行政相对人实施私力救济是否具有合理性、纠纷对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违法行为的实际后果等方面作全面审查,准确认定是否应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未全面考虑上述因素,对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改正、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处罚,处罚结果明显与过罚相当原则不符,行政相对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宋某华与邻居唐某玉协商未果,为维修房屋而实施拆除砖墙私力救济行为,首先,从发生原因来说,宋某华若想到其房后维修房屋,案涉胡同是最为便捷的通道,且相关生效民事判决亦明确唐某玉应为宋某华修缮房屋提供通行便利,故宋某华要求从案涉胡同通行、维修自家散水具有合理性;其次,从拆除砖墙合理性和相对方过错来说,涉案砖墙并不在唐某玉家宅基地范围之内,且实际妨碍了宋某华维修自家房屋,宋某华就此事多次与唐某玉沟通未果,向有关部门反映亦未得到妥善解决,在此情况下,宋某华采用私力救济拆除案涉砖墙情有可原,相应地,唐某玉方亦有相当程度的过错;最后,从违法行为实际后果来说,经村委会协调,宋某华与唐某玉已经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完毕。综合前述相关因素,宋某华拆除砖墙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改正,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怀柔公安分局未对前述因素予以全面审查和综合考虑,相关处理结果与过罚相当原则明显不符,缺乏妥当性。

此外,该分局在执法程序中拒绝听取宋某华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附页记录,存在程序违法。

综上,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处罚结果明显不当,应予撤销;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仅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对其实体处理结果则予以维持,亦属不当,也应予撤销。对于行政相对人因邻里纠纷实施私力救济而引发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原因、行政相对人实施私力救济是否具有合理性、纠纷对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违法行为的实际后果等方面作全面审查,依法准确判断是否应予行政处罚,确保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案号:(2024)京0116行初3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2-3-001-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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