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某基金合伙企业与丁某华执行实施案", "description": "某基金合伙企业与丁某华执行实施案(首次执行类案件):被执行人名下的数字人民币属于其可供执行的数字化新型财产;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与实物人民币等…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首次执行类案件,某基金合伙企业与丁某华执行实施案,数字人民币,新型财产执行,冻结划拨,执行实施", "datePublished": "2023-08-02",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首次执行类案件"},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shuzi-renminbi-qianbao-dongjie-huabo/"}},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某基金合伙企业与丁某华执行实施案", "item": "/anli/shiwu/shuzi-renminbi-qianbao-dongjie-huabo/"}]}]

参考案例某基金合伙企业与丁某华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3)京0101执6666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首次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3-08-0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五百余万回赎价款执行——常规财产查控完不够还,执行法官多问了一句:被执行人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了吗?

东城法院:数字人民币「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民诉法冻结划拨条款处置——十大运营机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招行、兴业、网商银行、微众银行)「逐一临柜查询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本案查得建行钱包有余额——向支行送达执行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升级系统后划拨至法院账户,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规则确立:法定货币没有链外藏身处——逐一临柜查钱包,发现即冻结,升级即划拨。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执行人名下的数字人民币属于其可供执行的数字化新型财产;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

执行法院可通过询问当事人、财产报告、现场调查等途径了解被执行人是否开通有数字人民币钱包,并通过数字人民币的运营机构进行线下查询;对于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执行法院可依法要求运营机构协助冻结并将余额划拨至法院银行账户内。

三、赵律师点评

查控清单之外的钱包

某基金合伙企业与丁某华股权投资纠纷,判决支付回赎价款五百余万,二审维持、进入执行。常规查控的存款、账户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执行法官注意到一条新线索:被执行人「可能开通有数字人民币钱包」。

新型财产的定性查询与处置

东城法院的三步处置写出数字人民币执行的作业规程。第一步,定性: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由指定运营机构(银行)负责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和流通服务,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偿性决定了它与存款同级的强制执行力,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至二百五十五条的冻结、划拨措施直接适用。第二步,查询:数字人民币钱包分散在运营机构体系内,「需前往数字人民币的十大运营机构……的任一支行营业网点,逐一临柜查询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情况」;本案法院依次走访各运营银行,「最终发现丁某华在中国建设银行开通有数字人民币钱包且有余额」。第三步,冻结划拨:向建行某支行送达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银行协助冻结并划拨丁某华名下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该银行协助完成冻结并在升级系统后将丁某华名下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划拨至法院账户」——案款入账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入库规则把发现路径写明:「通过询问当事人、财产报告、现场调查等途径了解被执行人是否开通有数字人民币钱包」。

数字人民币执行的对表

给申请执行人:常规查控不到钱的,在财产线索申请中主动提出「数字人民币钱包」专项核查(本案例发现路径)——提供被执行人职业、消费习惯等辅助信息,帮助法院锁定可能的运营机构。给被执行人:数字人民币钱包不是资产的避风港——法偿性货币与存款同受执行;不如主动申报、参与和解(本案例划拨后即和解),避免钱包余额被全额划拨后信用进一步受损。给执行法院:数字人民币执行的作业卡——临柜查询十大运营机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招行、兴业、网商、微众)→发现余额即送达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督促运营机构升级系统完成划拨;对拒不协助的运营机构按协助执行义务追责。

五百余万的执行缺口,最后补在一个数字钱包里——东城法院把「数字人民币属于可供执行财产」写成了作业规程:十大运营机构逐一临柜,发现即冻结、升级即划拨。法定货币没有藏身的链外空间,数字形态照样进执行清单。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2年,某基金合伙企业因股权投资合同与丁某华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7日依法作出(2022)京0101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判决丁某华应支付相应回赎价款五百万余元,丁某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丁某华未履行,某基金合伙企业于2023年7月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依法对丁某华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但已查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丁某华可能开通有数字人民币钱包。

为查明丁某华开立的数字人民币钱包编码与余额情况,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次前往各家运营银行的营业网点进行查询,最终发现丁某华在中国建设银行开通有数字人民币钱包且有余额。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送达(2023)京0101执6666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银行协助冻结并划拨丁某华名下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该银行协助完成冻结并在升级系统后将丁某华名下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划拨至法院账户。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由指定运营机构(银行)负责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和流通服务,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数字人民币予以冻结、划拨。

执行中,需前往数字人民币的十大运营机构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网商银行(支付宝)、微众银行(微信支付)的任一支行营业网点,逐一临柜查询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情况。对于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执行法院可依法要求相关支行营业网点协助冻结并将余额划拨至法院银行账户内。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数字人民币属于其可供执行的数字化新型财产。执行法院可通过询问当事人、财产报告、现场调查等途径了解被执行人是否开通有数字人民币钱包,并通过数字人民币的运营机构进行线下查询。对于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执行法院可依法要求运营机构协助冻结并将余额划拨至法院银行账户内。

案号:(2023)京0101执666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3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本文讲法律上怎么定;真要跑窗口,去看对应的办事指南——材料、期限、经办口子都按场景列好了。

查看全部 188 个办事场景 ›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