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黄某珺诈骗收监执行案
一、案情速览
罪犯黄某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交付执行前因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移交户籍地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经治疗病情逐渐好转,受委托医院作出医学鉴定认为其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司法局据此向法院建议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重庆渝中区法院认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应予收监,并明确从发现情形消失之日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之日的期间应当计入执行刑期。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依法收监执行的,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之日前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应当计入执行刑期。
从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至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之日的期间,亦应计入执行刑期:从语义分析看,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由法律明确列举且仅限于上述两种;从实际情况看,该期间社区矫正机关依法仍然对罪犯实施社区矫正,判决确定的刑罚正在监狱外执行。
三、赵律师点评
三种应当收监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种应当及时收监的情形: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本案属于第三种——黄某珺在监外执行期间经过治疗,病情好转,经医院鉴定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情形已经消失,而判决确定的三年六个月刑期并未执行完毕,因此依法应予收监,执行剩余刑期。需要注意的是,第三种情形的关键不在于她做错了什么,而在于当初允许她监外执行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
争议焦点:鉴定之后、决定之前的四个月算不算
本案真正有争议的是一段空白期:医院作出鉴定意见是在十二月,司法局据此建议收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是在次年四月。中间这四个月,罪犯既没有被关押,也已经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这段时间算不算执行刑期?这个问题直接决定她还要在监狱里待多久。法院给出的答案是算。理由有两条,一条看法律文本,一条看实际状态。
语义与事实两条论证线
第一条是语义论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只列了两种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况:一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二是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既然法律用列举的方式作出例外规定,那么除这两项之外,其余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都应当计入。第二条是事实论证。在鉴定之后、决定之前这段时间里,社区矫正机关并没有停止工作,仍然依法对黄某珺实施社区矫正,判决确定的刑罚正在监狱外执行——既然刑罚在执行,期间当然要计入刑期。这两条论证合在一起,结论就很稳。
剩余刑期怎么算,实务上要注意什么
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这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计算剩余刑期的公式是:生效判决确定的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其中包括监外执行的期间。本案最终确定的剩余刑期为一年二个月零十日。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有两点很实用:其一,监外执行期间并非「不算坐牢」,这一段是实打实计入刑期的;其二,如果监外执行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或者在监外期间脱逃,那么相关期间不但不计入,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后果。
收监决定作出之前,社区矫正一天没停,刑罚就一天没停——鉴定的那一天到决定的那一天,当然算在刑期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黄某珺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以(2020)黔2726刑初1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交付执行前,因黄某珺患有甲亢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黔2726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黄某珺暂予监外执行,后移交黄某珺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执行。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依法对罪犯黄某珺进行社区矫正。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经过治疗,黄某珺的身体状况逐渐好转。
2023年11月8日,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委托重庆某医院对黄某珺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进行鉴定。2023年12月19日,重庆某医院作出医学鉴定意见,认为黄某珺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2024年1月15日,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以罪犯黄某珺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为由,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建议对其收监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2024)渝0103刑更8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黄某珺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为一年二个月零十日。后罪犯黄某珺被收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本案中,罪犯黄某珺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经鉴定,其病情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生效判决确定的刑期减去执行刑期)。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从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至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期间,是否应计入执行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根据以上规定,从语义分析看,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之日前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包括从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至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的期间,应当计入执行刑期;从实际情况看,从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至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期间,社区矫正机关依法仍然在对罪犯实施社区矫正,判决确定的刑罚正在监狱外执行,故该期间应计入执行刑期。
本案中,2023年12月19日经鉴定,罪犯黄某珺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社区矫正机关渝中区司法局随后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从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至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之日(即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4月19日)的期间,应当计入执行刑期。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依法收监执行的,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之日前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包括从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日至收监执行决定书作出之日的期间,应当计入执行刑期。
相关案例
- 张某甲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诈骗罪|(2018)最高法刑再3号)
- 黄某华诈骗案(诈骗罪|(2024)粤刑终974号)
- 廖某春等诈骗案(诈骗罪|(2025)川01刑终759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哪些文章引用过本案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4)渝0103刑更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6-1-222-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