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伪造了“产后大出血”的病历:怀孕能暂予监外执行,但不能靠假的换——据央视新闻2026年10月26日报道、澎湃新闻同日深度报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中,潘某虚构能办理教师资格证、学位证的能力,骗取19名被害人共计116.585674万元。2024年9月5日被抓获时她正在孕期,依法取保候审;案件审理期间她其实早已引产,却伪造医院医疗业务专用章、手术记录专用章、住院部公章共3枚,制作3份虚假病历,谎称“产后大出血、婴儿在保温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通过云法庭线上开庭时,她还躺在诊所床上配合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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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4个月、罚金12万元,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4个月、罚金12.6万元。因在审判阶段伪造证据、蓄意逃避刑罚,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关键结论

这篇只讲一个角度:条件怎么申请,请看文末链接的两篇;本文讲伪造的代价。 ① 多一个罪:伪造医院印章3枚,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② 失去从宽:签了具结书也能撤回,伪造证据、逃避刑罚属于主观恶性加深; ③ 最狠的一条:靠非法手段取得的监外执行,监外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将来要一天一天补回去。

她伪造了“产后大出血”的病历:怀:4 步办理流程示意图
本文办理流程(共 4 步):先分清“能不能”和“该不该” → 别碰假材料 → 情形消失主动报告 → 算清代价再决定

一、条文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

先把这个前提说清,否则后面全是空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两个关键词:“可以”、“不致危害社会”。

“可以”意味着这是司法机关审查后的裁量,不是罪犯一按就亮的开关;“不致危害社会”意味着即便符合情形,也要评估放出去会不会再犯。制度的初衷是保护胎儿和哺乳期婴儿的权益——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母亲犯罪就让他失去最基本的照护。它不是给罪犯开的一条免责通道。

还要注意条文里的时间点:怀孕、哺乳是事实状态,状态消失,基础就没了。本案潘某在审理期间已经引产,这个状态早就结束了。

二、伪造三枚医院印章,多出一个罪名

很多人以为,骗取监外执行“没骗到钱”,最多算态度不好。法律不这么看。

法条依据

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医院的医疗业务专用章、手术记录专用章、住院部公章,都是这条保护的对象。伪造三枚,不是“做了一个假证明”这么简单,而是独立构成一个罪。本案判拘役6个月、罚金6000元,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更要紧的是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虚假诊疗材料向法庭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妨害的是刑罚执行的正常进行,这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从重情节。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3-1-427-001 · 案号 (2023)粤04刑终202号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收受贿赂,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明知其未遵守监外执行报到等规定,应监督对其提请收监而未予监督,致使罪犯长期脱管,严重影响刑罚执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

给你的启示这条线上不只是罪犯在冒险——签字放人的人,一样要担刑责。

三、最狠的一条:骗来的自由,将来要还回去

这一段是同类报道里最容易被忽略、但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这句话的杀伤力在于:在监外待的每一天,都不算服刑。

假设一个人判了十年,靠假病历在监外待了一年,被查实后收监——他要坐的仍然是十年,不是九年。这跟“情形消失正常收监”完全不同。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16-1-222-002 · 案号 (2024)渝0103刑更8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依法收监执行的,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之日前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包括从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日至收监执行决定书作出之日的期间,应当计入执行刑期。

给你的启示同样是“情形消失后收监”,合法取得的期间计入、非法取得的期间不计入——这一条就是分水岭。

对照着看就明白了:法律对“怀孕了、后来孩子生了”是宽容的,那段监外时间照算;对“假装怀孕、伪造病历”是不认的,那段白待。本案潘某本来就已引产,又是靠伪造材料取得,正落在“非法手段”的射程里。

四、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可能被撤回

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是认罪——如实供述、接受处罚、不再对抗。

本案当事人签了具结书之后做了什么?伪造三枚印章、做三份假病历、在云法庭上躺着演戏。这些行为指向同一个判断:她并没有真正认罪,而是在想办法逃避执行。法院据此不再适用从宽,是符合制度逻辑的——从宽不是签完字就到手的折扣,它要求你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持认罪的态度。

跟着做
1

先分清“能不能”和“该不该”

符合第265条情形只是具备条件,还要经过审查、评估社会危险性,由法院或执行机关依法决定。

2

别碰假材料

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必须来自真实诊疗。伪造一枚印章就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3

情形消失主动报告

引产、孩子断奶、病情好转,都属于“情形消失”,主动报告争取的是态度评价,隐瞒只会加重。

4

算清代价再决定

靠假材料换一年自由,可能要多坐一年,还多一个罪名和一笔罚金。

注意避坑

两点说明:① 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评审、公示、批准流程由《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部门规章细化,本文不引其条号,具体程序以现行规定和办案机关要求为准;② 本文讨论的是伪造材料骗取这一种情形,与“确实符合条件、依法获批”是两件事,不要混为一谈。

判刑后真的怀孕了,还能不能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可以申请。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怀孕妇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交付执行前的人民法院或者交付执行后的监狱、看守所按程序办理。但“可以”不是“应当”,仍需审查是否符合条件、有无社会危险性。

一句话:法律给怀孕的母亲留了一扇门,但门是为真实的情况开的;用假病历撬门,撬开的那段路将来要重新走一遍。条件与流程的完整说明见判决生效后发现怀孕,能暂予监外执行吗?与暂予监外执行怎么办:评审、公示三日、省级批准、检察院一个月复核;相邻问题可参阅孕妇犯罪能不能不关押?、哺乳期妇女能不能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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