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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蒋某忠等与黎某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3)湘0281执595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 首次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3-03-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摩托车撞死行人判赔二十五万——被执行人掏空积蓄先赔十万,妻子患癌、孩子未成年,年入不足三万,两百村民联名求情。再执行下去,两个家庭一起塌。

醴陵法院:精准甄别「失能」——查扣冻规定第三条与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三条「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名下无财产、无固定收入、扶养家属患重大疾病、「继续……强制执行,可能会使其个人及家庭丧失基本生存能力」且诚实履行部分款项取得谅解的,认定失能;多方联动——交警队、村委会参与调解,家属申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三万元、司法救助金五千元后,申请人自愿减免、只要求再赔六万,亲属筹款付清,执行完毕。

规则确立:失能不是赖账的通行证,而是救助与减免的起点——诚实履行的记录换来谅解。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秉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通过线上查询、上门走访、实地调查等方式,精准甄别被执行人是否确实具有「失能」情形;经核实,被执行人财产仅能保障本人及其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无其他收入来源,或者存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或其扶养的家属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的,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失能」。

认定失能后,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支持配合,通过社会化救助等途径,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实现多方共赢的社会效果。

三、赵律师点评

两个都难的家庭

黎某骑摩托车撞死行人蒋某珍,同等责任;摩托车未购交强险与三者险——赔付全压在自己身上。事故后他掏空积蓄、向亲友借款凑五万赔付,治丧期间又变卖家物再赔五万;判决再赔二十五万,逾期未履行进入执行。查控结果: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人无固定工作、贴瓷砖打零工「年收入不足3万元」,妻子患癌、未成年子女待抚,积蓄全部赔完——「当地村组200余人联名出具困难情况说明」。对面是痛失亲人且同样困难的受害人家属。

失能认定与救助闭环

醴陵法院的解法两步。第一步,甄别的标准:查扣冻规定第三条与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三条——「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本案通过线上查询、上门走访、实地调查核实——无财产、无固定收入、家属患重大疾病、收入仅够生活所需,履行部分赔偿后「已陷入『无财可执+负债累累』境况」,「若继续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可能会使其个人及家庭丧失基本生存能力」——符合「失能」;且黎某事故后主动赔付十万,「其诚实履行行为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理解」——主观意愿与客观失能双重确认。第二步,化解的闭环:法院搭建沟通桥梁,「会同当地交警队、村委会共同参与实质化解」;受害人家属「依法申请并领取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30000元、司法救助金500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自愿减免、只要求再赔六万;黎某姐姐等亲属帮助筹款付清,执行完毕结案。入库规则:失能认定的要素(财产仅保基本生活、无其他收入、丧失劳动能力、家属重大疾病)与化解的路径(争取党政与基层组织支持、社会化救助、和解履行)。

失能案件执行的对表

给受害方(涉民生债权人):对方真失能的,接受「救助基金+减免和解」的组合(本案例公式)——救助基金先行填补、减免后实际到手的比执行不到位的判决数字实在;和解协议里保留对方经济状况好转后的补充条款。给被执行人:事故后诚实赔付的记录是最好的和解筹码(本案例黎某先赔十万)——失能不等于赖账,主动配合调查、如实申报、亲友筹款,换来减免与谅解;恶意转移财产的,「失能」认定不成立。给执行法院:失能甄别的证据清单——线上查控+上门走访+实地调查+村组证明+家属病历;化解的联动清单——交警队、村委会、救助基金、司法救助金;「两难」案件的答案常在执行程序之外。

二十五万的判决压着一个癌症家庭和一个失亲家庭——醴陵法院没有硬执行,而是把救助基金、司法救助、亲属筹款和自愿减免拼成了一条完整的路:受害方拿到六万加四万的救助,被执行人保住了基本生活。执行的温度,在甄别失能的那一刻升起。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2年7月,黎某驾驶摩托车与行人蒋某珍相撞,造成蒋某珍当场死亡。经认定,黎某、蒋某珍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黎某驾驶的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黎某掏空积蓄,向亲朋好友借款,凑齐5万元赔付给受害人家属。在治丧期间,黎某变卖家中物品,多方筹款后又赔付了5万元。2022年12月,蒋某珍家属蒋某忠、蒋某平、蒋某国诉至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经审理,该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2)湘0281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黎某再赔偿蒋某珍家属25万元。因黎某逾期未履行义务,蒋某忠、蒋某平、蒋某国于2023年3月1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其财产进行查控。经线上查询、上门走访、实地调查等,均未发现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了解到,黎某本人没有固定工作,平常靠贴瓷砖等零工补贴家用,年收入不足3万元,且黎某的妻子患有癌症,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其早年外出务工的积蓄也已全部用于本次事故赔偿。当地村组200余人联名出具困难情况说明,希望执行法院酌情处理。一边是痛失亲人且家庭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一边是诚实履行但也面临家庭困难的被执行人。在“两难”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多次与受害人家属沟通,并会同当地交警队、村委会组织调解,帮助解决双方实际困难。经多方协调,蒋某忠、蒋某平、蒋某国均对黎某的家庭境遇表示理解,在依法申请并领取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30000元、司法救助金500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蒋某忠、蒋某平、蒋某国自愿对生效判决确认的赔偿予以减免,仅要求黎某再行赔付6万元。后黎某姐姐等亲属帮助其筹集并付清了上述款项。

2023年3月28日,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281执595号结案通知书,通知该案当事人双方,(2022)湘0281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在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如何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民生权益。

其一,精准甄别“失能”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2020年修正)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三条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黎某所负义务系因过失过错而引发的侵权之债。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黎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人无固定收入来源,且其妻子患有癌症,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其收入仅可维持本人及家属的生活所需。在履行部分赔偿义务之后,黎某已陷入“无财可执+负债累累”境况,当地村组200余人联名出具了困难情况说明。若继续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可能会使其个人及家庭丧失基本生存能力,上述情况均符合认定“失能”情形。

同时,基于黎某在事故发生之后主动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其诚实履行行为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理解,故应当认定黎某“失能”。

其二,多方联动化解纠纷。针对被执行人黎某主观上有履行意愿、客观上无履行能力的“失能”情形,执行法院积极搭建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桥梁,会同当地交警队、村委会共同参与实质化解执行难题,并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解决民生困难,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秉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通过线上查询、上门走访、实地调查等方式,精准甄别被执行人是否确实具有“失能”情形。人民法院经核实,被执行人财产仅能保障本人及其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无其他收入来源,或者存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或其抚养的家属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的,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失能”,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支持配合,通过社会化救助等途径,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实现多方共赢的社会效果。

案号:(2023)湘0281执595号 审理法院: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7-5-101-00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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