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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公司诉钟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号:(2022)粤01民终16535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排除妨害纠纷 · 二审 · 2022-08-2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某住宅楼某单元加装电梯项目于二〇一八年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单元业主钟某认为电梯加装工程影响其住宅采光,高层业主未与其协商好补偿方案,遂采取多种方式阻挠施工,亦与高层业主发生多次诉讼。

二〇二一年三月,案涉住宅楼业主代表与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承包该住宅楼加装电梯井道工程。但钟某两次进入施工场所阻挠和破坏电梯施工工程,以致建设工程长期未能正式开工。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钟某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并赔偿工程无法开工造成的损失。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钟某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并向某公司支付三千六百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二、裁判要点提炼

加装电梯工程已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生效判决已判令不得阻挠、破坏施工的情况下,业主仍故意进入施工现场,影响施工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涉电梯施工需要大型施工设备进场作业,出于安全考虑,非施工人员不应长时间在施工现场停留。施工方已举证证明因阻挠行为导致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阻挠者停止妨害并赔偿损失。

三、赵律师点评

这次起诉的人,不是业主,是施工队

**这个案子在同类案件里有点特别:原告是施工方。** 广州海珠区某住宅楼某单元要加装电梯,二〇一八年就拿到了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单元业主钟某认为工程影响他家采光,高层业主又没跟他谈好补偿,于是采取多种方式阻挠施工,还跟高层业主打过好几次官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业主代表与某公司签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某公司承包加装电梯井道工程。 **钟某两次进入施工场所阻挠、破坏。**工程长期未能正式开工。 **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钟某不得阻挠和破坏,并赔偿工程无法开工造成的损失。** **一审判决:**钟某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三千六百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 **三千六百元,这个数字很小。**但它背后的法律逻辑不小——它第一次明确了:施工方可以自己站出来,要求阻挠者停止妨害并赔偿。 **为什么这个点重要?**因为在这类纠纷里,业主之间的诉讼往往旷日持久:高层告低层,低层告高层,打几年。工程等不起,施工方夹在中间,工期一拖,机械、人工、管理费全在烧钱。本案给施工方开了一条自己的路。

施工方凭什么能告:它不是业主,也不是相邻权人

**这是本案最需要讲清楚的地方。** **排除妨害请求权,传统上是物权请求权——只有物权人才能行使。**施工方对那栋楼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相邻权,它凭什么要求「排除妨害」? **答案在法院的表述里:**某公司作为案涉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方,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这句话看似笼统,实际上包含两层依据。** **第一层,合同债权。**施工方与业主代表签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享有进场施工、收取工程款的权利。阻挠施工,直接使合同履行受阻,构成对债权的侵害。第三人侵害债权,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层,占有与经营秩序。**施工方经发包方许可进入施工现场,对施工场地的占有是合法的。这种合法占有,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以私力妨害。这一点在民法典中有体现: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所以施工方的请求权基础,可以理解为「合同债权+合法占有」的组合。**法院没有细分,直接认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然后落到侵权责任上。 **这个处理在实务中很实用。**它意味着:不需要先由业主起诉、拿到判决、再让施工方去执行;施工方可以自己作为原告,把工期损失一并主张。

「非施工人员不应长时间停留」,这句话是在说安全

**判决书里有一句容易被跳过的话:**案涉电梯施工需要大型施工设备进场作业,出于安全考虑,非施工人员均不应长时间在施工现场停留。 **这句话不是随口一说。**加装电梯的施工现场,通常有挖掘机、起重机、电焊、高空作业,空间狭小、风险集中。一个非施工人员长时间待在里面,首先是他自己有危险,其次是整个工地要停下来配合他。 **法院把这个事实作为侵权认定的组成部分。**逻辑是:施工方有安全生产的义务,也有权要求非施工人员离开危险区域;钟某明知施工现场危险仍故意进入,其行为本身就影响了施工。 **这一层论证还有一个作用:**它把「阻挠」从「表达意见」中区分出来。站在小区门口举牌子,是表达意见;进入施工现场阻挡机械,是妨害施工,而且是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 **判决后面有一段劝导,写得很中肯:**法院判决对低楼层业主擅自采取各种行为粗暴阻挠电梯施工作出否定性评价,倡导低楼层业主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而不是粗暴干涉甚至以置自己于危险境地的手段阻挠施工。 **「置自己于危险境地」这六个字,是法院在提醒。**真出了事故,受伤的是自己,责任还要自己担一部分。

为什么这次判了赔偿,而前面几个案子没有

**对比一下:成都那个案子和无锡那个案子,原告主张了赔偿,法院都没支持;本案支持了三千六百元。差别在哪?** **差别在举证。** 本案判决书写得明确:在某公司已举证证明因钟某的阻挠行为导致损失的情形下,判决钟某不得对案涉住宅楼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并赔偿某公司三千六百元损失。 **「已举证证明」四个字,是关键。** **施工方的损失通常包括哪些?**机械设备闲置费、人员窝工费、场地租赁费、因工期延误产生的管理费、为赶工增加的支出。这些都要有单据:机械租赁合同和结算单、工人工资表和考勤、现场照片和监理记录、工期签证。 **三千六百元这个数额,看着像是一天的机械加人工。**法院只支持了有证据的那一部分,超出部分因为没有依据被驳回。 **这一点对施工方特别重要。**很多施工方被阻挠后只顾着生气、报警、发函,没有系统记录损失:哪天停的工、停了多少天、哪些机械在场、多少人窝工。等到起诉时拿不出证据,法院只能判停止妨害,赔不了钱。 **还有一个时间点要注意:**本案此前已有生效判决判令钟某、刘某不得阻挠施工。也就是说,钟某是在「已经被判过」的情况下再次阻挠。这种情形下,法院认定侵权几乎没有障碍——前案判决已经明确了行为的违法性。 **这提示了一条策略:**第一次阻挠时就起诉,拿到停止妨害的判决;之后再阻挠,就直接主张侵权赔偿,举证负担轻得多。

**施工方主张损失,证据清单要提前建,事后补不起来。** **第一类,合同与造价证据。**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中标通知书。这些证明「我本来能赚多少」。 **第二类,进场与停工证据。**进场通知、开工报告、监理日志、施工日志、停工通知、复工通知。核心是证明「哪天该开工、哪天被拦住、停了多少天」。 **第三类,资源投入证据。**机械租赁合同及结算单、人员花名册与考勤、工资发放记录、材料采购与仓储记录。证明「停工期间这些资源还在计费」。 **第四类,现场证据。**照片、视频、录音、报警记录、出警回执、居委会调解记录。证明「谁在什么时候做了什么」。 **第五类,损失计算依据。**机械台班单价、人工日工资、管理费率、资金占用成本。这些要有行业标准或者实际支付凭证支撑。 **本案支持了三千六百元,说明法院只认有证据的部分。**如果施工方能拿出完整的机械租赁结算单和考勤表,金额可能远不止这个数。 **还有一个策略上的建议:**第一次受阻时就报警并留存出警记录,同时书面函告发包方和阻挠者,明确「因阻挠导致停工,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这份函告在诉讼中是主张「对方明知而故意」的重要证据。 **最后提醒:**停工损失和工期顺延是两件事。前者是向阻挠者索赔,后者是向发包方申请顺延工期、避免逾期违约金。两条线要同时走,别只顾着一边。

**阻挠施工除了民事赔偿,还可能触及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这一点值得说清。** **行政责任方面:**扰乱施工秩序,可能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本案钟某两次进入施工现场阻挠、破坏,如果造成财物损失或者人员受伤,处理会更重。 **民事责任方面:**妨害他人正常施工,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本案判赔三千六百元,就是这个性质。 **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故意毁坏施工设备、材料,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施工,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寻衅滋事或者其他罪名。这些不是吓唬人——实践中确有因为阻挠加装电梯被追究刑责的案例。 **还有一个连带风险:**施工现场有基坑、机械、临边洞口,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受伤的,自己要承担相当一部分责任,甚至还可能因为「自甘风险」而得不到赔偿。 **法院在本案判决里专门写了「置自己于危险境地」这句话。**这不是修辞,是提醒。 **给低楼层业主的实在建议:**有诉求,走三条正路——公示期提异议、要求协商补偿、提起诉讼。这三条都不会让你承担法律责任,反而更容易拿到实际利益。拦在挖掘机前面,除了让自己陷入风险,什么也得不到。

**施工合同里该加一条「第三方阻挠条款」,这个案子就是最好的说明。** **条款要写清五件事:** **第一,谁是协调责任方。**发包方(业主)负责协调邻里关系、办理审批、处理阻挠;施工方只负责按图施工。责任不清,出了事互相推。 **第二,停工怎么认定。**什么情形算停工、由谁确认、需要什么手续(监理签证、双方确认单、影像资料)。 **第三,停工期间的费用怎么算。**机械闲置费、人员窝工费、管理费,按什么标准、由谁承担。可以约定「因第三方原因停工的,工期顺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四,工期怎么顺延。**停一天顺延一天,还是按比例;顺延要不要办签证。 **第五,解除权。**停工超过一定天数,施工方有权解除合同、结算已完工程。这一条是施工方的退路。 **没有这条款会怎样?**本案施工方停工很久,只能起诉要求停止妨害和赔偿三千六百元。如果没有明确的费用承担约定,它和发包方之间还会有一场官司——发包方说你没干完活,施工方说你不具备施工条件。 **给施工方的建议:**接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这类项目,合同里一定要有这一条。这类项目的共同特点是:作业面在居民区内、利益关系复杂、随时可能被拦。 **给业主的建议:**别觉得这一条是「施工方多要钱」。真被拦住的时候,有这一条,至少知道该找谁、该赔多少;没有这一条,工地停着,钱照烧。

加装电梯纠纷里,三方各自该怎么做

**给低楼层业主:把异议放在三个正确的时点。** **时点一,方案设计阶段。**这时候提意见最有用——可以要求调整电梯位置、改用透光材料、增加隔音措施。方案定了再提,改起来成本高。 **时点二,批前公示阶段。**向规划、住建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听证。这是法定权利,也是最有效的窗口。 **时点三,补偿协商阶段。**影响确实存在的,谈补偿。谈不成可以起诉,但不能用阻挠施工的方式施压。 **给高层业主:把施工方拉进来一起扛。** 签施工合同时,把「因第三方阻挠导致停工的处理」写清楚:谁负责协调、停工期间费用怎么算、工期怎么顺延。不然施工方一停工就找你索赔,你再去追阻挠的邻居,绕一圈。 **给施工方:从第一天起就建损失台账。** 每天记录:在场机械、在场人员、实际作业内容、受阻时间、受阻原因、现场影像、报警记录、监理签证。这些材料在起诉时就是钱。本案能拿到三千六百元,靠的就是这个。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意义。** 加装电梯的纠纷,过去主要是业主之间打。本案之后,施工方可以自己作为原告,把「停止妨害」和「赔偿损失」一并解决。这看似只是多了一个原告,实际上改变了整个纠纷的解决效率——工程不必再等业主之间的官司打完。

**把这件事收在一句话上:**电梯装不成,损失的不只是楼上的老人,还有等在工地上的人和机器。谁把挖掘机拦下来,谁就得为停下来的每一天付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某住宅楼某单元加装电梯项目于2018年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单元业主钟某认为,电梯加装工程影响其住宅采光,高层业主并未与其协商好补偿方案,遂采取多种方式阻挠施工,亦与高层业主发生多次诉讼。2021年3月,案涉住宅楼业主代表与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承包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井道工程。但钟某两次进入施工场所阻挠和破坏电梯施工工程,以致建设工程长期未能正式开工。某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某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并赔偿工程无法开工造成的损失。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1)粤0105民初2077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钟某不得对广州市海珠区某住宅楼某单元的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二、被告钟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3600元;三、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2)粤01民终165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已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某公司作为案涉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方,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案涉电梯施工需要大型施工设备进场作业,出于安全考虑,非施工人员均不应长时间在施工现场停留。

在此前生效判决已经判令钟某、刘某不得对住宅楼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的情况下,钟某仍故意在施工现场出入,其行为已影响了某公司的施工,构成侵权,钟某应对阻碍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某公司要求钟某等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于法有据。在某公司已举证证明因钟某的阻挠行为导致损失的情形下,判决钟某不得对案涉住宅楼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并赔偿某公司3600元损失。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易引发邻里间矛盾,双方应本着和谐、友善的原则相互沟通和协商。在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过程中,高低楼层业主可在充分协商后确定方案,尽可能从技术上减少或避免对低层业主的影响。在加装电梯方案的公示审批过程中,低层业主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异议权,在法定的批前公示时间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主张,从而实质性解决加装电梯方案争议。

在加装电梯方案无法从技术手段上避免影响且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低楼层业主应当通过协商补偿或者诉讼等方式合理主张权利。法院判决对低楼层业主擅自采取各种行为粗暴阻挠电梯施工作出否定性评价,倡导低楼层业主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而不是粗暴干涉甚至以置自己于危险境地的手段阻挠施工,对于构建和谐共处、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案号:(2022)粤01民终1653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039-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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