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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康某等人诉刘某等人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号:(2022)川01民终11265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排除妨害纠纷 · 二审 · 2022-08-1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共有六层十二户住户。二〇一九年十月,该单元业主拟增设电梯,获得全部十二户业主同意。社区居委会根据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相关政策,委托小区物业公司将政策文件及电梯安装示意图等材料在小区物业公告板及单元入口处张贴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其他业主提出异议。

其后居委会根据政策对该单元电梯加装活动进行备案,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安装企业施工,企业按政策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后入场。按施工方案,需在该单元门口的公共绿地挖基坑。施工招致该单元相邻楼栋及非相邻楼栋部分业主不满,部分业主以增设电梯未取得小区全部业主同意、施工违法、占用公共绿地等理由,随意进入施工工地阻扰,致使工程停工。经居委会和派出所调解无果。

加装电梯单元业主起诉,要求停止阻拦、妨害施工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阻扰业主停止对该单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施工阻扰和妨碍,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二审维持。

二、裁判要点提炼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在方案公示期间其他楼栋业主未提出异议,且已按政策完成备案、报备程序的,应当认定增设程序符合政策要求。

增设电梯需占用的公共绿地虽属全体业主共有,但占用面积较小、对该单元以外的其他业主影响较低的,其他业主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便利,不得以未取得小区全部业主同意为由阻扰施工。

三、赵律师点评

十二户全同意,还是被拦住了

**这个案子的反差感很强。** 成都武侯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六层十二户。二〇一九年十月,业主们商量加装电梯,全部十二户都点了头——一家都没反对。 **程序走得很完整:**社区居委会按成都市的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政策,委托物业把政策文件和电梯安装示意图张贴在小区公告板和单元入口,公示期内没有其他业主提出异议;居委会备案;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安装企业;企业向住建部门报备后入场。 **然后来了阻力。**施工方案要在单元门口的公共绿地挖基坑。这一挖,相邻楼栋、甚至不相邻楼栋的部分业主不干了。 **他们的理由有三条:**增设电梯没有取得小区全部业主同意;施工违法;占用公共绿地。 **注意这三条理由的层次。**第一条说的是「程序」,第二条说的是「合法性」,第三条说的是「共有权」。三条都指向一个问题:这栋楼的事,凭什么由这十二户说了算? **部分业主采取的方式是:随意进入施工工地,阻扰施工。**工程停工。居委会调解、派出所调解,都没结果。 **十二户业主起诉,要求停止阻拦、妨害施工并赔偿损失。** **一审支持了「停止阻扰」,驳回了赔偿请求,也驳回了对方的反诉;二审维持。**

「小区全部业主同意」,这个要求站不站得住

**这是本案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也是最关键的一个。** **反对者的逻辑是:**电梯占的是公共绿地,绿地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处分共有部分当然要全体业主同意。 **这个逻辑听着有力,但法律上不成立。** **先看表决门槛。**民法典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注意,这是「参与表决」的业主中的四分之三,不是「全体业主」的四分之三,更不是「全体一致」。 **加装电梯属于什么?**属于改建建筑物附属设施,适用上述门槛。本案是十二户全部同意,远超门槛。 **再看共有部分的使用。**绿地确实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共有不等于「一票否决」。民法典关于共有的规定里,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按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双重多数决;对妨害共有部分的行为,业主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如果每一处共有部分的使用都要全体一致,小区里连修个路灯都办不成。 **法院的表述是:**增设电梯需占用的公共绿地虽属全体业主共有,但电梯加装占用的绿地面积较小,对该单元以外的其他业主影响较低,其他业主应给予便利。 **「面积较小」「影响较低」这两个限定,很重要。**它意味着这不是无条件的——如果占用大片绿地、砍掉几十棵树,结论可能不同。 **还有一个程序上的细节,反对者忽略了:公示期没人提异议。**居委会委托物业在公告板和单元入口张贴了政策文件和示意图,公示期间没有其他业主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认定「增设电梯的程序符合政策要求」。 **公示期不提,施工期来拦——这在程序上说不过去。**

为什么这类案子总是「相邻关系」而不是「共有权」

**这个案子的案由是排除妨害纠纷,法律基础是相邻关系。** **为什么不是「共有权确认」或者「业主撤销权」?**因为原告要解决的不是「绿地归谁」,而是「你别拦着我施工」。前者是确认之诉,后者是排除妨害之诉。 **相邻关系的核心条款是《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判决书后面有一段话,把政策背景点出来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是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抓手。 **这句话不是装饰。**它解释了为什么法院在「影响较低」的情况下,倾向于判令其他业主给予便利——因为加装电梯不只是十二户的私事,它关系到老旧小区里那些下不了楼的人。 **判决还提到「践行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类表述在裁判文书里出现,通常意味着法院认为这个案子有导向意义:邻里之间要互相体谅,不能因为一点影响就把民生工程拦住。 **这里要提醒一点:**相邻关系案件的判决,非常依赖具体事实。同样占绿地,占五平方米和占五十平方米,结论可能相反;同样影响采光,影响半小时和影响三小时,结论也可能相反。所以这类案子不能只看结论,要看它认定了哪些事实。

如果确实受了影响,正确的表达方式是什么

**本案的反对者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施工要挖基坑、要占绿地、会有噪音和扬尘,这些对周边住户确实有影响。 **问题在于表达方式。** **「随意进入施工工地阻扰」是什么性质?**施工现场有大型机械、有基坑、有起重作业,非施工人员随意进入,首先是安全问题;其次是妨害他人正常施工,构成侵权。这也是为什么法院直接判令「停止阻扰和妨碍」。 **正确的路径有三条:** **第一条,公示期提异议。**政策文件、安装示意图都贴出来了,公示期就是给业主提意见的窗口。有意见在这个阶段提,可以向社区、街道、住建部门反映,也可以要求调整方案。本案公示期没人提,事后再说「我不同意」,程序上已经晚了。 **第二条,就影响主张补偿。**如果电梯确实影响了采光、通风、通行,可以协商补偿;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主张。注意,这是「要钱」,不是「停工」。 **第三条,就程序违法申请撤销。**如果确实存在未备案、未报备、未公示等程序瑕疵,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条路的共同点是:都在法律框架内,都不需要去工地拦着。** **这里还有一个现实层面的提醒:**去工地阻扰,除了可能构成侵权,还可能因为妨碍施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主张了损失但没获支持,原因是举证不足;如果证据充分,阻拦者是要赔的。

**加装电梯的表决门槛,各地政策不完全一样,办案时要查当地规定。** **国家层面的底线是民法典:**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这是最低要求,地方可以提高,不能降低。 **地方政策通常还会规定:**本单元业主的同意比例(有的要求三分之二、有的要求全部)、公示期限(一般十天到三十天)、异议处理程序、备案材料清单。 **以本案适用的成都政策为例:**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需要本单元业主依法表决同意,经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向住建部门报备后施工。本案十二户全部同意,公示期无异议,居委会备案,企业报备——四步齐全。 **这里有一个常见的误解:**很多反对者认为「占用公共绿地要全体业主同意」。实际上,加装电梯占用绿地,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用途」,适用的是双四分之三门槛,不是全体一致。 **另一个误解:**认为「只要有一户反对就不能装」。法律没有给单个业主一票否决权。反对意见要通过法定渠道表达(公示期异议、行政诉讼、民事补偿诉讼),不能靠阻挠施工。 **那低楼层业主的权利怎么保障?**两条:一是程序参与权(表决、公示期提异议);二是实体补偿权(影响确实存在的,可以要求补偿)。这两项权利是实的,不是虚的。 **给办案律师的提醒:**接这类案子,第一件事是调取全套程序材料——表决记录、公示照片、备案文件、报备回执。程序齐全的,重点打「影响是否超过合理限度」;程序有瑕疵的,重点打「程序违法」。方向完全不同。

**加装电梯的审批流程,各地不同但骨架相似,走错一步就会卡住。** **第一步,业主表决。**按当地规定的比例形成决议,签署同意书。多数城市要求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有的要求更高。 **第二步,方案设计。**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方案,包括总平面、立面、结构、消防、日照分析。方案要考虑与相邻建筑的距离、消防通道、管线迁移。 **第三步,公示。**在小区显著位置和单元入口公示方案,公示期一般十天到三十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社区、街道组织协调。 **第四步,部门联审或者备案。**规划、住建、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当地流程办理。有的城市实行「一窗受理、联合审查」,有的实行备案制。 **第五步,施工许可与报备。**委托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第六步,施工与验收。**施工期间接受监督;完工后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办理使用登记。 **本案走到哪一步?**规划许可二〇一八年就拿到了,施工合同二〇二一年才签——中间隔了三年,多半是因为业主之间的纠纷一直没解决。 **这个细节说明一件事:**审批走完了,不等于事情就顺了。邻里矛盾不解决,许可证放在抽屉里也开不了工。

**公示期有人提异议,正规的处理机制是什么?** **第一步,社区或者街道受理。**异议人提交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和诉求;组织方登记、编号、答复。 **第二步,协调。**由社区、街道召集业主代表、异议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开协调会,就位置、材料、补偿等问题协商。这一步最容易出成果,也最容易被跳过。 **第三步,方案调整。**能调整的尽量调整——移动位置、改用透光材料、增加隔音、缩小占地。调整后重新公示。 **第四步,行政审查。**协调不成的,由规划、住建部门在审批环节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异议成立的,不予许可或者要求修改方案;不成立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步,司法救济。**对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民事影响有争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补偿。 **本案的遗憾在于:公示期没人提异议。**程序上空了一格,事后再来主张「我不同意」,无论走哪条路都吃亏。 **给业主的提醒:**公示不是形式。看到公示,就算不反对,也建议留一张照片、记下公示起止时间——将来万一有争议,能证明「程序走过、我没意见」。

给业主、社区和施工方的操作清单

**给想装电梯的业主:把「公示」当成最重要的一步。** 不是贴一张纸就算公示。要留存:张贴的位置照片、张贴时间、公示期限、政策文件和示意图的原件、公示期间有无异议的记录。本案能赢,「公示期无异议」这一条起了大作用。 **给社区和街道:把调解记录做扎实。** 本案居委会、派出所都调解过,调解无果。这些记录在诉讼中是重要证据——它证明有关方面已经尽力协调,矛盾不是靠沟通能解决的。 **给施工方:进场前做好安全围挡和告知。** 围挡、警示牌、施工公告,既是安全要求,也是法律要求。非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受伤,责任划分会非常麻烦。本案原告是业主,如果施工方自己起诉,还需要证明合同关系和实际损失。 **给持反对意见的业主:算一笔实际的账。** 拦住施工,电梯装不成,你家门口的绿地还是那块绿地,但楼上的老人还是下不来。真觉得受影响,谈一个补偿方案,比拦在挖掘机前面有用得多。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分量。** 成都这个判决,和前面无锡那个判决,构成了一组完整的规则:程序合法、措施到位、影响轻微的加装电梯,邻居要让;反过来,如果程序有瑕疵、影响超出合理限度,那就另说。这条线划清了,全国几十万部老旧小区电梯才有得装。

**把这件事收在一句话上:**一块绿地的用途,不该由最先站到挖掘机前面的那个人决定。公示期不说话,施工期来拦人,法律把这叫妨害。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共有6楼12户住户。2019年10月,该单元业主拟增设电梯,获得全部12户业主“同意”表态。之后,该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根据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相关政策,委托小区物业公司将与增设电梯相关的政策文件及电梯安装示意图等材料在该小区物业公告板以及该单元入口处张贴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其他业主提出异议。其后居委会根据成都市相关政策对该单元电梯加装活动进行了备案,该单元业主便委托有资质的安装企业进行电梯安装。安装企业按照政策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后入场施工。根据施工方案,需在该单元门口的公共绿地挖基坑。施工活动招致该单元相邻楼栋及非相邻楼栋的业主不满,部分业主以增设电梯未取得小区全部业主同意、施工违法、占用公共绿地等理由,采取随意进入施工工地等方式阻扰施工,致使案涉电梯增设工程停工。

经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调解无果后,加装电梯单元业主提起诉讼,要求停止阻拦、妨害电梯正常施工并赔偿相应损失。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1)川0107民初5769号民事判决:一、刘某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某单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施工阻扰和妨碍;二、驳回康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刘某等人的反诉诉讼请求。刘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川01民终1126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增设电梯方案公示期间,其他楼栋的业主未提出异议,增设电梯的程序符合政策要求。增设电梯需占用的公共绿地虽属全体业主共有,但电梯加装占用的绿地面积较小,对该单元以外的其他业主影响较低,其他业主应给予便利。故判决阻挠施工的业主停止对该小区某栋某单元增设电梯施工活动的阻扰和妨碍。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抓手。当既有住宅有必要加装电梯且需占用公共绿地时,在占地的位置、面积合理的情况下,若加装行为不会导致他人采光、通行、安全等方面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相关业主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便利。本案充分践行了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构建自由平等、和谐友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号:(2022)川01民终11265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03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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