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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傅某俊诉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案

案号:(2023)鲁02行终889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处罚 · 二审 · 2023-12-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轿车轮胎被划破,报警人主张损失两万却只拿出五千四的后补发票——派出所走访四家修理店询价定损,法院认可。

法院:受损财物价值明显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采取市场询价方式认定

规则确立:市场询价结论客观可验证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仅以未委托价格鉴证为由主张程序违法的不予支持

二、裁判要点提炼

案涉物品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委托价格鉴证

走访询价、网络比对等形成客观可验证价值结论的,属合法的程序性裁量

三、赵律师点评

一张后补发票引发的程序之争

傅某俊的轿车被同事胡某丽划破轮胎、掰弯车牌、损坏记录仪摄像头。他主张损失两万元,提交的却是票面总额五千四百元的后补发票。派出所认定案涉物品(普通汽车配件)价值明显低于五千元的刑事立案标准,依程序规定可以不委托价格鉴证;转而由两名民警走访四家汽修店询价、制作笔录,再用购物网站比价验证,认定损失约一千六百元,并书面告知双方、二人签字确认。据此对胡某丽拘留五日。傅某俊以「未委托价格鉴证属程序违法」为由起诉,两审均败诉。

替代认定的合法性边界

裁判理由先把规则立住: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给了三种免鉴证情形——票据可认定、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等;本案属第二种。免鉴证不等于免认定——公安机关仍须对具体价值作出认定供量罚使用,选择何种替代方式属「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程序性裁量」。然后给出替代方式的合格线:有效票据可直接用;无票据时,走访市场经营主体、询价取证、制作笔录、网络比对,「能够形成相对客观、可验证的价值认定结论的,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的询价过程堪称规范样本:两名工作人员、四家门店、书面笔录、网络验证、结果告知、双方签字——每一个环节都在给结论加码。至于两万元的主张,既无有效证据,又与其自提供的配件型号市场价明显不符,不予采信。

给报案人、办案民警和代理律师的对表

对报案人:主张损失金额要拿原始购买票据——后补发票不仅证明力弱,票面价与市场价倒挂时反成减分项;对询价结论不服的,签字确认前可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对办案民警:小额损毁案件的询价认定要备齐「双人、多源、笔录、告知、签字」五件套——本案正是靠流程规范在诉讼中站稳;鉴证不是必经程序,客观可验证才是硬要求。对代理律师:以「未鉴证即程序违法」作攻防主线的路径已被本案封堵——审查重点应转向询价过程的规范性(人数、来源、告知、复核权)与结论的客观性。

四家修理店的询价笔录替代了一份价格鉴证报告。这起案件给基层办案松了绑也划了线:不强制鉴证,但程序规范与结论可验证一步都不能少。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2年11月5日21时许,傅某俊到山东省青岛城阳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城阳公安分局)下辖的城阳派出所报警称其车辆被人损坏。城阳派出所作为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并展开调查,后经询问调查,查明:2022年11月5日13时许,胡某丽因工作矛盾,将傅某俊轿车右后侧轮胎划破、掰弯后车牌、损坏行车记录仪后摄像头。关于被损坏物品的价值,傅某俊主张价值人民币2万元(币种下同),并提供相关发票,票面金额总计5400元。城阳派出所经调查认为,傅某俊提供的发票系后补发票,票据金额不仅不足以证明傅某俊主张的2万元损失,而且明显高于案涉物品市场价格,故不能仅依据该票据进行认定。

城阳派出所认为案涉物品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遂根据傅某俊提供的被损坏物品的规格型号,由两名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四家汽车修理店的经营者进行走访询价,并制作走访询价笔录,对被询价主体信息、询问物品信息、销售价格信息等内容予以记录,又通过购物网站查询的方式进行验证,认定案涉物品价值为1600元左右。2022年12月1日,城阳派出所将询价结果书面告知傅某俊和胡某丽,二人均签字确认。

城阳公安分局认定胡某丽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成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胡某丽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傅某俊不服该处罚决定,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青岛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于2023年2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决定。

傅某俊仍不服,以案涉被损毁财物价值为2万元,公安机关未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估价属于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并责令城阳公安分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2023)鲁0214行初57号行政判决:驳回傅某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傅某俊提起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鲁02行终88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城阳公安分局通过市场询价方式认定案涉财物价值是否合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案涉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案涉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案涉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件中,案涉物品价值明显低于五千元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属于“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形,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在决定不进行价格鉴证后,公安机关仍须对案涉物品的具体价值作出认定,以便为治安处罚具体量罚提供依据。此时,选择何种替代方式认定财物价值,属于公安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的程序性裁量。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有效票据,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依据。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票据,公安机关通过走访市场相关经营主体、询价取证、制作询价笔录、网络查询比对等方式,能够形成相对客观、可验证的价值认定结论的,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仅以公安机关未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为由,主张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傅某俊提供的发票并非案涉物品的购买发票等有效票据,故城阳公安分局无法依据票据认定财物价值。案涉物品均为普通民用汽车配件,市场行情公开透明,其数额明显低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五千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城阳公安分局根据傅某俊提供的案涉物品规格型号,通过走访询价、网络询价等市场询价方式,认定物品价值为1600元左右,询价过程有据可查、程序规范,询价结论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同时,城阳公安分局已将询价结果书面告知傅某俊和胡某丽,二人均签字确认,当事人的知情权及申请复核的权利得到保障。傅某俊主张案涉财物价值2万元,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亦与其自行提供的配件型号所对应的市场价格明显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城阳公安分局对案涉财物价值的认定合法,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件中,受损毁财物价值明显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依法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受损毁财物的市场价格公开透明,公安机关以市场询价方式得到的价格结论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并据此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仅以公安机关未委托价格鉴证为由,主张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3)鲁02行终88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2-3-001-00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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