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含山县某某摄影经营部诉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速览
婚纱摄影店给客人免费化妆,货架上两瓶化妆品没有进货台账——罚1万,法院撤销:新规刚实施,要允许被管理对象有知法守法的过程。
法院:免费化妆服务使用化妆品的摄影店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应当履行经营者义务的市场主体
规则确立:新规实施不久、义务系新增、相对人不知情且违法轻微及时改正的,行政机关可审慎包容监管,适用可不予处罚规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非以销售为目的但视同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应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义务
新规新增义务实施初期,应允许被管理对象有知法主动遵守的过程,执法机关可审慎包容监管;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两瓶化妆品与1万罚款
含山县某某摄影经营部是2020年4月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做婚纱摄影婚庆礼仪,日常给客人免费化妆。2021年5月,县市监局日常检查发现货架上摆着两款化妆品——给试婚纱的客人化妆用。再查:化妆品有的网购有的从工厂购进,没审查供货商资质,没有检验合格证明,没建进货台账。限期提供材料未果,听证告知后,6月28日罚单落地:警告加罚款1万。依据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而这家小店连「有这个规定」都不知道。
三个特殊因素与「审慎包容监管」
二审维持撤销判决的说理,核心是三个「应当考虑的处罚情节」。第一,适用范围的扩张:条例2021年1月1日修订施行,「免费化妆视同经营者」是新增的管理对象——摄影部系新规纳入的主体。第二,义务的崭新性:「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系条例新增义务,「案涉条款不属于依据常识可以了解的规定」,在案证据证明摄影部并不知晓新规——「对实施的新规,应当允许被管理对象有知法并主动遵守的过程,在此期间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审慎包容监管」——这句「审慎包容监管」是新设市场主体的定心丸。第三,情节轻微:个体工商户、店内化妆品仅两个品种、数量未记录使用未确认、查处后已停止营业——一审法院还在审理中对其批评教育,教育替代了处罚的功能。三因叠加,适用行政处罚法可不予处罚的规定,撤销处罚,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给个体工商户、执法机关和法院的对表
对个体工商户:新规落地后的头几个月是执法容错窗口,但窗口不等于永远免责——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是化妆品、食品类经营的通用合规动作,越早建立越早安全;本案的「不知晓新规」要靠证据支撑,收到责令补正通知后立即补办是底线动作。对执法机关:新规实施初期宜「先告知教育、再责令改正、最后才是处罚」,本案罚单开出时条例施行不到半年,相对人无从知晓,执法的时度效没把握好。对法院:新规过渡期案件的审查要点是「义务新增性+相对人认知+危害后果」三件套,本案提供了「审慎包容监管」写入裁判说理的完整样本。
两瓶给客人化妆的护肤品,差点让一家新开业的小店背上1万罚单——法院用「审慎包容监管」六个字把它撤了。这起案件给新规过渡期立了规矩:法律的意义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引导;先让市场主体知道规矩,才谈得上罚不守规矩的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某摄影经营部于2020年4月2日注册成立,经营形式为个人经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服务、婚庆礼仪服务。在日常经营中为顾客提供免费化妆服务。2021年5月12日,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辖区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某摄影经营部内货架上摆放着臻完颜古方积雪草水解原凝露和完颜阿童青春醒皮肤水,经询问店长,其称该化妆品在顾客试婚纱、化妆时使用。2021年5月21日,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再次对店长进行询问,其明确回答化妆品有的从网上购买,有的从工厂购进,但没有审查供货商的资质,也未保持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同日,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某摄影经营部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含市监提[2021]10号),要求三日内提供以下材料:1.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2020年4月2日至2021年5月12日);
2.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2020年4月2日至2021年5月12日);
3.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2020年4月2日至2021年5月12日);
4.店内化妆品台账(2020年4月2日至2021年5月12日)。原告未能在指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2021年6月15日,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某摄影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含市监听告字[2021]133号),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某某摄影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2021年6月28日,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某摄影经营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含市监罚字[2021]133号),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壹万元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皖0521行初15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含市监罚字[2021]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后,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皖05行终16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对非以销售为目的但视同经营者的情形及相应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市场监管局认为某某摄影部为客户提供免费化妆服务使用化妆品,属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履行经营者义务的市场主体,本院对此亦予认可。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并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其中,履行经营者义务以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条例新增规定。对化妆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依法进行管理,保证化妆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有章可循、有迹可循,对违法行为明确责任、依法惩处,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的原意和应有之义。但同时,法律的意义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正确引导。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不久,该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了处罚情形,但本案存在应当予以注意并考虑的处罚情节。一是条例修订后适用范围有所增加,某某摄影部属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市场主体,系条例修订后纳入的管理对象。二是“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系条例新增设的义务。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又体现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对实施的新规,应当允许被管理对象有知法并主动遵守的过程,在此期间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审慎包容监管。
案涉条款不属于依据常识可以了解的规定,根据在案证据,某某摄影部也并不知晓新规,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已对其批评教育。三是某某摄影部系2020年4月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局查明其店内摆放的化妆品品种有两种,对数量未做记录,对使用情况未予确认,查处后某某摄影部已停止营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某某摄影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亦无不当。
综上,本案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特殊因素,一审法院认为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可不予处罚的规定,判决撤销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处罚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次数、违法所得、以及有无具结悔过等情形,针对主观恶性小、违法所得少、且能够及时改正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给予警告、训诫等与违法情节相一致的轻微处罚。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既要根据相关部门法的规定,也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以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相关规定,审慎甄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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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皖05行终16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2-3-00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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