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蒋某等人执行实施案
一、案情速览
涉黑案没收两处不动产、评估一千一百七十多万——风景区是胁迫租地违法所建、租约随时被解除;养老院里住着四十三位老人、管理层不稳;司法拍卖?财物难剥离、价值贬损、判决没法执行。
新会法院:涉黑恶财产执行通知第九条第二款——「执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刑等并非必须确定执行金额的判项,可以协调财政部门接收实物」;综合处置难度、财产特性、所用地租赁因素——风景区与养老院两处不动产整体移交政府财政部门完成没收上交国库;养老院依法指定某镇政府代管,「使养老院长者的生活起居和健康得到有效保障」,执行完毕结案。
规则确立:不宜拍卖的涉黑恶财产不必硬拍——府院联动整体移交入库,资产保值、老人有人管。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未包括不动产在内的风景区整体物业、养老院收益等不宜拍卖的财产或者拍卖后严重贬损财产价值的涉黑恶财产,可考虑通过加强府院联动、将财物整体移交入库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处置,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
在研究涉黑恶财产的处置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财产的处置难度、特性及所用地租赁等因素;对养老院等特许经营、承担社会服务责任的财产,为保障入住人员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指定相关部门代管后整体移交。
三、赵律师点评
一千一百七十万的处置难题
蒋某涉黑案刑事生效判决决定没收其名下「某风景区」整体物业及「某养老院」的收益与资产,两处评估价值一千一百七十多万元。查明的障碍层层叠加:风景区「是蒋某通过胁迫手段租赁某镇某村委会下属村民小组的林地所建,村民小组均已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诉求」,配套设施早被认定违法用地受过处罚;养老院「是承租新会区某镇政府下属企业的土地和房产,本身并无任何固定资产投入」,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其流转受到限制」;「养老院内居住着43位老人,且养老院管理层不稳定」——拍卖的后果:财物难从土地房产中剥离、价值严重贬损、老人的生活无人托底。
整体移交与代管保障
新会法院的两点评断立起涉黑恶财产处置的特殊通道。第一点,规范的出口:涉黑恶财产执行通知第九条第二款——「执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刑等并非必须确定执行金额的判项,可以协调财政部门接收实物」;「对不宜拍卖的财产或拍卖后严重贬损财产价值的涉黑恶财产,可采取整体移交财政部门的方式,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第二点,因素的衡量:「综合考虑财产的处置难度、特性及所用地租赁等因素」——风景区租约随时被解除、养老院流转受限;「为保障养老院入住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指定某镇政府对『某养老院』进行代管」;「整体移交财产有助于某镇政府顺利接管养老院,使养老院长者的生活起居和健康得到有效保障」。结果:二〇二〇年四月执行完毕结案。
涉黑恶财产处置的对表
给办案法院:涉黑恶财产不是都能拍卖——先查三件事(权属能否剥离、租赁是否稳定、有无特许经营与人员依附),符合「不宜拍卖或严重贬损」的走整体移交入库(本案例通道);养老院这类民生载体先指定代管再移交,处置与保障两不误。给财政部门:接收实物有明确规范依据(第九条第二款),评估在先、清点造册、接管衔接按流程走。给关联权利人:土地出租方对胁迫所签租约可依法主张解除(本案例村民小组),但建筑物处置方案的发言权在执行程序里——及时向法院提出诉求。
一千一百七十万的涉黑资产、四十三位住着的老人——新会法院没有把养老院推上拍卖台,而是让镇政府先接手代管、再整体移交财政入库:资产一分没贱卖,老人一天没断照护。处置的底线,是不伤及无辜的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执行人蒋某没收财产一案,依据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日作出的(2019)粤0705刑初176号刑事生效判决,决定没收蒋某名下的“某风景区”整体物业以及“某养老院”的收益与资产。
2020年1月9日,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法院经调查查明,蒋某被没收的“某风景区”和“某养老院”两处涉黑财产,资产评估价值高达人民币1170多万元(币种下同)。其中,“某养老院”是承租新会区某镇政府下属企业的土地和房产,本身并无任何固定资产投入。而“某风景区”在审理过程中已被认定是蒋某通过胁迫手段租赁某镇某村委会下属村民小组的林地所建,村民小组均已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诉求。此外,景区的水泥路、排水管道、地上建筑物等配套设施已于2011年被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认定为违法用地,并受到了罚款及责令拆除的处罚。考虑到应没收的两处涉黑财产的财物、收益及资产所依附的土地和房产并非该涉黑案件应处置的财产,因此,将“某风景区”整体物业以及“某养老院”的收益及资产从土地和房产中分离出来单独处置,将极大地影响其价值,并增加处置的难度。
另查明,“某养老院”内居住着43位老人,且养老院管理层不稳定,对老人们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某镇政府有意接管养老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经营权处置的难度、财产的特性以及所用地租赁等因素,将“某风景区”和“某养老院”两处不动产整体移交政府财政部门,完成没收和上交国库的工作。该案于2020年4月30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法院认为,涉黑恶财产情况特殊的,可以不采取司法拍卖。对不宜拍卖的财产或拍卖后严重贬损财产价值的涉黑恶财产,可采取整体移交财政部门的方式,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理由如下:
第一,符合条件没收的涉黑恶财产可商请地方政府予以接收或者托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涉黑恶刑事案件财产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20〕23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刑等并非必须确定执行金额的判项,可以协调财政部门接收实物。”本案中,蒋某涉黑集团案件复杂,没收财产数量庞大,执行工作面临巨大挑战。特别是“某风景区”和“某养老院”两处不动产,整体评估价值高达1170多万元。若采用传统的司法拍卖方式,不仅影响资产处置价值,甚至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因此,对“某风景区”和“某养老院”两处涉黑不动产整体移交财政部门,解决了财物难以剥离、价值贬损等问题,实现了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在研究涉黑恶财产的处置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财产的处置难度、特性及所用地租赁等因素。本案中,“某风景区”是蒋某通过胁迫手段租赁土地后违法建设的,村民小组均已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诉求,《租赁合同》随时有被解除的风险。“某养老院”属于特许经营行业,承担着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责任,其流转受到限制。为保障养老院入住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指定某镇政府对“某养老院”进行代管。整体移交财产有助于某镇政府顺利接管养老院,使养老院长者的生活起居和健康得到有效保障,使养老院财物得到妥善管理。对未包括不动产在内的风景区整体物业、养老院收益等不宜拍卖的财产或者拍卖后严重贬损财产价值的涉黑恶财产,可考虑通过加强府院联动、将财物整体移交入库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处置,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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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粤0705执185号 审理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3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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