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何某域与王某芬执行实施案
一、案情速览
何某域因其四名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于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二〇二三年三月起,何某域由四名子女轮流赡养一个月;法院据此作出生效调解书。此后,何某域次女王某芬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赡养义务,何某域向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调解书履行赡养义务,但王某芬仍未履行。执行法院遂依法开展执行调查。
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王某芬已年满六十周岁,且患有多种疾病,其身体条件已无法对何某域进行日常生活照料,但愿意通过支付赡养费用的形式替代履行。执行法院征询何某域的意见,何某域同意以支付赡养费的形式履行赡养义务。经双方协商,王某芬以支付一千八百元赡养费(用于缴纳养老机构费用)的方式替代轮流赡养,并承诺后续按时支付赡养费,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被执行人确因存在客观困难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推动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变更行为履行方式。
三、赵律师点评
「轮流赡养一个月」,落到一个六十岁的女儿头上
这个案子的事实很沉重。**调解书约定:四个子女轮流赡养,每人一个月。** 轮到的二女儿王某芬**不履行**,父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上门一查,情况反过来了:王某芬已经年满六十岁,而且患有多种疾病,身体条件已经无法对父亲进行日常生活照料。** **这就是判决里说的「老养老」——被赡养的和赡养的都老了。** **一边是生效调解书必须执行,一边是一个确实照不动了的老人。** **简单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解决不了问题,只会把矛盾推到更深处。**
执行程序里能做的不只是「逼」,还有「变」
判决给出的路径是**执行和解**。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注意「履行方式」这四个字:调解书写的是「轮流赡养」,和解协议改成「支付赡养费」,改的不是「要不要养」,而是「怎么养」。** **这条路之所以能走通,前提是两个:① 被执行人确实有客观困难,不是不肯养;② 双方都同意变更。** **本案两个条件都满足——王某芬主动提出愿意出钱,父亲也同意。** **法院没有替他们决定,只是把这条路递到他们手上。**
一千八百元背后的一整套安排
判决里有一句容易被忽略的括号:**王某芬以支付一千八百元赡养费(用于缴纳养老机构费用)的方式替代轮流赡养。** **这笔钱不是直接给父亲当零花钱,而是指向一个具体用途——把老人送进养老机构。** **这一层安排把问题真正解决了:** **轮流赡养的实质是「有人照顾」,出钱本身不能替代照顾;但如果这笔钱换来的是专业机构的照护,那「照顾」这个目的就实现了。** **所以这不是「用钱买断亲情」,而是「用钱购买照护服务」——** **判决说的「通过由被执行人支付费用购买社会养老服务以替代履行赡养行为义务」,就是这个意思。**
这个案子给赡养纠纷当事人的三条路
**对赡养义务人**:如果确实因为年龄、疾病、异地、工作等原因无法亲自照料,**不要硬扛到被强制执行,也不要一走了之。** 正确做法是**主动提出替代方案**——支付赡养费、承担养老机构费用、请护工、由其他兄弟姐妹代为照料并补偿。**关键是「有客观困难」这一点要能证明**:病历、诊断证明、年龄、居住地距离,都要留证据。**对老人**:**要清楚「赡养」的核心是「被照顾」,不是「必须由某个子女亲自照顾」。** 如果子女确实照不动,**接受费用替代、住进养老机构,可能是更实际的选择**;**而且要约定后续支付的期限和方式,别再走一次执行。** **对其他子女**:**一个人的义务被变更,不等于其他人的义务消失。** 判决说的是「变更该被执行人的履行方式」,**其余子女的份额仍然按调解书执行。** **一句话:法律要的是老人有人管,不是非得某个子女亲自端饭。**
六十岁的女儿照不动八十岁的父亲——执行要解决的是「谁来照顾」,不是「谁来认错」。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何某域因其四名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于2023年2月10日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何某域与四名子女达成调解协议:“自2023年3月起何某域由四子女轮流赡养一个月”,法院据此作出生效调解书。嗣后,何某域次女王某芬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赡养义务,何某域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调解书履行赡养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芬仍未履行。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芬已年满60岁,且患有多种疾病,其身体条件已无法对申请执行人何某域进行日常生活照料,但是愿意通过支付赡养费用的形式替代履行。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征询申请执行人何某域的意见,何某域同意以支付赡养费的形式履行赡养义务,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王某芬以支付1800元赡养费(缴纳养老机构费用)的方式替代轮流赡养。王某芬支付1800元赡养费,并承诺后续将按时支付赡养费,案件得到顺利执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确因存在客观困难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推动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来变更行为履行方式,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本案属于典型的“老养老”案件,被执行人作为赡养义务人,自身也已年满60岁且患有多种疾病,无法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轮流赡养行为义务。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通过由被执行人“支付费用”购买社会养老服务以替代履行赡养行为义务,契合了双方需求,有效化解了“老养老”案件中赡养义务人履行不能的困境,既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有效执行,也让耄耋老人安享晚年。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确因存在客观困难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推动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来变更行为履行方式,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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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渝0233执恢568号 审理法院: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7-5-102-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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