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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重庆金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4)渝0110执恢160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恢复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4-07-2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重庆市南岸区某食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陈某。陈某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死亡。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该食品厂向重庆金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一百八十四万三千五百六十八元。同年十一月八日,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兑现八万元后撤回申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某以其继承陈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该公司清偿前述判决所负债务中未能清偿的一百七十七万九千二百六十四元。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该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查明,陈某名下有注册号不同、但文字图形等要素均相同的「川妹子」近似商标,分别由綦江区、南岸区、巴南区三家法院查封;因属同一行业,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应当一并拍卖。经商南岸区、巴南区人民法院同意,由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并处置,并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执行裁定:拍卖陈某名下的七个「川妹子」商标。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归属同一行业且文字、图形等要素均相同的近似商标具有整体价值,执行法院应当对近似商标予以整体拍卖;近似商标的判断具有专业性,执行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征询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整体拍卖的近似商标涉及不同执行案件的,应当分别评估确定各个商标的价值,原则上按照优先主义原则,根据各个案件的查封顺序、查封份额等向债权人分配拍卖款;符合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条件的,则应当按照优先权、普通债权比例等因素制作分配方案。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商标,七个注册号,三家法院查封

先把这个局面摆清楚。**债务人陈某去世,留下七个「川妹子」商标——注册号各不相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也不同,但文字、图形等要素完全一样。** **这七个商标,分别被綦江区、南岸区、巴南区三家法院查封。** **如果按常规思路,三个法院各拍各的:** **綦江拍两个、南岸拍三个、巴南拍两个。** **结果会怎样?** 判决给出的答案是:**不行,必须整体拍卖。** **理由在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归属同一行业且文字、图形等要素均相同的近似商标,具有整体价值。**

为什么分开拍就卖不上价

这个道理其实很朴素。**同一行业的近似商标,价值不在单个,在于「一整套」——消费者认的是这一个牌子,不是某几个类别上的注册号。** **如果你只拿到其中两个类别,剩下五个在别人手里,那这五个随时可能被用来做同样的东西、抢同样的客户,你手里的两个也就不值钱了。** **所以分开拍卖,等于把一件完整的东西拆成碎片卖,谁都买不到完整的品牌。** **判决的表述是:为了维护商标信誉、增强商标的品牌效益,结合行业监管规则,该近似商标应当一并处置,不得分别拍卖。** **「一并处置」四个字,就是保值的办法。**

程序上还有两个不能省的步骤

判决特别强调了两件事,都是程序上的。**第一,要听意见。** **近似商标的判断具有专业性,执行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征询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本案就是按这条走的: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意见,认定属同一行业、应当一并拍卖。** **第二,跨法院要协商。** **七个商标被三家法院分别查封,属于典型的「多头查封」。** **本案的处理是:经商南岸区、巴南区人民法院同意,由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并处置。** **为什么要指定一家?** 因为**拍卖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处置主体,否则评估口径、公告内容、成交确认都会打架。**

拍卖款怎么分——这里有个容易误解的地方

很多人会以为:**既然是我这个法院查封的、我处置的,钱就该先给我。** **判决明确否定了这个理解。** 它的原话是:**虽然綦江区人民法院取得处置权,但目的是为了打破执行僵局、便于推进司法处置,不应当就此否定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 **所以处置权不等于优先受偿权。** 具体怎么分?**两个层次:** **① 原则上按优先主义——根据各个案件的查封顺序、查封份额向债权人分配。** **② 符合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条件的——按优先权、普通债权比例等因素制作分配方案,按参与分配制度执行。** **而整体拍卖之前,还要「分别评估确定各个商标的价值」**——**因为分配时要按各自查封的标的对应价值来算,不能一锅粥。**

给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实操提示

**对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系列近似商标,第一时间查清全部注册号和查封情况。** 如果你的案件只查封了其中一个,**要主动向法院提出整体处置的申请,并推动跨法院协商**——**否则你拍到的可能是个残件,卖不出价,你的债权也实现不了。** **对被执行人(或其继承人)**:**商标是可以执行的无形财产,而且往往是这类企业最值钱的部分。** 本案债务人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去世后,商标作为遗产被用于清偿债务**;**继承人向某的责任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这一点很关键:继承了多少,最多赔多少,不继承就不用赔。** **一句话:一个牌子拆成七份卖,卖的是纸;捆在一起卖,卖的才是牌。**

同一个牌子拆成七个注册号分开卖,卖掉的只是七张纸。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重庆市南岸区某食品厂(以下简称重庆某食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为陈某。陈某于2021年8月6日死亡。2021年10月10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10民初10542号民事判决,判决重庆某食品厂向重庆金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股份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843568元(币种下同)。

2021年11月8日,重庆某股份公司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兑现80000元后,重庆某股份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2023年4月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民终1414号民事判决,判决向某以其继承陈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重庆某股份公司清偿重庆某食品厂根据(2021)渝0110民初10542号民事判决所负的债务中未能清偿的1779264元价款。

2024年1月24日,重庆某股份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查明,重庆某食品厂投资人陈某名下有针对同一行业不同商品类别且注册号不同,但文字、图形等要素均相同的“川妹子”近似商标,该近似商标分别由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查封。由于前述商标属于同一行业,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应当一并拍卖。经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同意,由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并处置前述商标。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2024)渝0110执恢160号之二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重庆某食品厂投资人陈某名下的商标“川妹子”(注册号809074、15785864、15786014、1274695、1514347、1369024、1417552)。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法院认为,重庆某食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执行投资人陈某名下的财产。陈某名下有针对食品行业不同商品类别,但文字、图形等要素均相同的“川妹子”近似商标,为了维护商标信誉,增强商标的品牌效益,结合行业监管规则,该近似商标应当一并处置,不得分别拍卖。同时,前述商标由不同法院查封,虽然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取得处置权,但目的是为了打破执行僵局,便于推进司法处置,不应当就此否定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因此,应当分别评估商标价值,然后予以整体拍卖,再将拍卖款分别支付给相应的债权人,充分保护各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归属同一行业且文字、图形等要素均相同的近似商标具有整体价值,执行法院应当对近似商标予以整体拍卖。近似商标的判断具有专业性,执行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征询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2.整体拍卖的近似商标涉及不同执行案件的,应当分别评估确定各个商标的价值,原则上按照优先主义原则,根据各个案件的查封顺序、查封份额等向债权人分配拍卖款。但符合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条件的,则应当按照优先权、普通债权比例等因素制作分配方案,按照参与分配制度执行。

案号:(2024)渝0110执恢16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2-00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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