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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何某与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3)渝0192执恢117号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恢复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3-12-2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某某、杨某、重庆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判决:实业集团偿还借款本金一千九百一十六万七千七百一十三点六一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银行有权对出租汽车公司提供的九十二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义务人均未履行,银行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申请强制执行。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因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何某,何某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法院查封的九十二辆出租车经营权均为轮候查封,其中十四辆首封法院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七十八辆首封法院为渝北区人民法院;另查封九十一辆经营权对应车辆,均为首轮查封,且均已抵押他人。执行法院协调两家法院移送处置权,多次组织当事人及抵押权人协商,并数次前往重庆市运管局了解情况。

各方均同意将九十二辆出租汽车经营指标和对应车辆整体拍卖。经评估,总价二千九百七十七万零三百元,其中剩余期限经营权价值二千七百四十五万零三百元、未报废车辆二百二十一万八千五百元、报废车辆残值十万一千五百元。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二十八日在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起拍价二千六百七十九万三千二百七十元,买受人以最高价竞得并缴清款项;公告明确竞买人须自行解决驾驶员预交的保证金、租金等问题。同年十二月二十日,法院作出结案通知,案件执行完毕。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程序中对出租车经营权指标的处置,应当综合考量标的权属、社会民生、社会稳定等现实因素,对出租车经营权指标与出租车进行整体司法处置,并妥善处理与执行标的相关的涉及原驾驶员的相关矛盾纠纷,兼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矛盾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出租车经营权与车辆在实际运营中相互捆绑、一般不单独转让,分别评估、整体处置可以一揽子解决过户、运营以及现行承包人和驾驶员问题,避免因抵押权无法涤除导致流拍、浪费司法资源。

三、赵律师点评

九十二辆出租车,为什么不能只卖「经营权」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一句话就能问清:**九十二辆出租车的经营权值两千七百多万,车本身只值两百多万——那能不能只拍经营权、把车留给债务人?** **判决的答案是:不行,必须打包。** **理由有四条,条条都是实操中踩出来的。** **第一条,物理上分不开。** **实践中出租车经营权和出租车是捆绑在一起的,一般不单独转让,否则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也就不能上路经营。** **你拍到一个「经营权指标」,但车不在你手上,指标就是一张废纸。**

第二条理由:分开拍,大概率流拍

这一条最现实。**如果只对经营权评估拍卖,因经营权对应的出租车上存在抵押权,在不能涤除抵押权的情况下,就无法办理新购车辆的运营手续。** **而一旦在拍卖公告中披露这个情况,「则大概率会出现拍卖流拍」。** **流拍了怎么办?** **降价再拍,再流拍,再降价——浪费司法资源,还加大申请执行人的负担。** **这个逻辑对所有大标的执行都成立:** **一个带着硬伤的标的,无论价格多低,理性买家都不会接。** **与其降价三次流拍,不如把硬伤在处置方案里解决掉。**

第三条:善意文明执行,也要算债务人的账

判决引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影响。** 落到本案:**被执行人已经经营涉案出租车多年,如单独处置出租车经营权,势必减损其已投入的成本。** **这句话有点反直觉——债务人都被强制执行了,还替他算成本?** **但这样算是有道理的:** **车留在债务人手里卖不掉,经营权拍出去也是低价;打包一起卖,整体成交价更高,债务清偿得更多,剩余债务也更少。** **对债权人来说,这其实是好事。**

第四条:一千四百万的预收款和一百七十万的社保

这是本案最容易被忽略、也最重要的一条。**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前期运营中已从九十二辆出租车的实际运营人和驾驶员处收取预收款、保证金、违约金及应退预收车款等共计一千四百多万元;同时因经营不善,拖欠原驾驶人员共计一百七十多万元社保未缴清。** **这两笔钱是什么性质?** **是司机们的钱,是他们的养老钱。** **如果只拍经营权、不管这些,一百八十四名驾驶员会怎么办?** **上访、堵路、群体维权——社会矛盾直接爆掉。** **所以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竞买人除缴纳拍卖款外,还需要自行解决驾驶员预交的保证金、租金等问题。** **最终成交价二千六百七十九万三千二百七十元,买受人承诺自行解决一百八十四名驾驶员的保证金、欠款、预收款、社保等问题。** **一笔拍卖,把经营权、车辆、抵押、过户、驾驶员社保全部打包解决——这就是判决说的「促进矛盾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给参与这类拍卖的人的提示

**对竞买人**:**看到「需自行解决驾驶员保证金、租金、社保」这类条款,别急着退出,先算总账。** **本案九十二辆车对应一百八十四名驾驶员,历史欠款一千四百多万——这些都要计入你的成本。** 算清楚之后,**你可能发现成交价其实不便宜;也可能发现这是拿下整块牌照资源的唯一机会。** **关键是算,不是猜。** **对债权人**:**标的越复杂,越要推动「整体处置」。** 别贪图处置快就同意单拍核心资产,**留下的一堆烂摊子会反过来拖住你的回款。** **对代理律师**:**这类案件的功夫在现场。** 本案法院**数次前往运管局了解情况**——**行业主管部门的口径,往往决定处置方案能不能落地。** **一句话:经营权是一张纸,车是铁皮,司机才是这张纸真正值钱的原因。**

只拍经营权,卖的是一张上不了路的纸;打包处置,卖才是一整套能跑的生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某某、杨某、重庆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渝0192民初8549号民事判决: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167713.61元(币种下同)及相应利息、律师费;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对重庆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92辆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权指标编号以登记的质押清单为准)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因前述义务人均未按照民事判决内容履行相应义务,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22年1月26日向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渝0192执350号。2023年2月8日,因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何某,何某向法院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案号为(2023)渝0192执异6号。

执行过程中,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本案质押的92辆出租车经营权,均为轮候查封,其中14辆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首封法院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剩余78辆出租汽车经营权首封法院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另查封了91辆经营权对应车辆(其中一辆因已办理注销登记未能查封),均为首轮查封,上述车辆均已抵押他人,抵押权人均为重庆市某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协调两家法院移送本案标的物的处置权,多次组织当事人及抵押权人进行协商,并数次前往重庆市运管局了解情况、协商相关事宜。

后各方均同意将本案所涉92辆出租汽车经营指标和对应的车辆进行整体拍卖,经委托评估公司对92辆处置车经营指标和对应的车辆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2977.03万元,其中剩余期限出租车经营权价值为2745.03万元,未报废车辆价值为221.85万元,报废车辆(残值)为10.15万元。2023年6月27日至6月28日在淘宝网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为2679.327万元,同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竞买人除需要缴纳拍卖款项外,还需要自行解决驾驶员预交的保证金、租金等问题。买受人最终以最高价2679.327万元竞得,并缴清了全部款项。买受人竞买的92个经营权指标对应的92台车的保证金、欠款、预收款(趸交款)、所对应的92台车共计184名驾驶员所欠缴的社保由其自行解决,被执行人配合核准车辆、驾驶员信息,共同做好驾驶员退款、合同变更、车辆过户等问题。

92个经营权指标及相应车辆的处理及驾驶员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2023年12月20日,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92执恢117号结案通知: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渝0192执恢117号〔首执案号为:(2022)渝0192执3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执行法院认为:本案应当对出租车经营权及车辆进行分别评估,整体处置,同时利用拍卖款解决驾驶员社保、补助金等历史遗留问题。理由如下:

其一,在实践中,出租车经营权和出租车是捆绑在一起的,一般情况下不单独进行转让,否则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也就不能上路经营。整体拍卖处置可以一揽子解决过户、运营以及现行出租车承包人和驾驶员的问题。

其二,从提高执行效率,更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角度考虑,如仅对出租车经营权进行评估拍卖,因经营权对应的出租车上存在抵押权,在不能涤除抵押权的情况下,就无法办理新购车辆的运营手续。一旦对该情况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则大概率会出现拍卖流拍的情况,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加大了申请执行人的负担。

其三,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要求,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本案中,被执行人已经经营涉案出租车多年,如单独处置出租车经营权,势必减损被执行人已投入的成本,故对出租车经营权及车辆本身整体处置为宜。

其四,从能动履职的角度考虑,据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重庆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前期运营中,已经从涉案的92辆出租车实际运营人和驾驶员处收取预收款、保证金、违约金及应退的预收车款等共计1400多万元。同时,由于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拖欠了原驾驶人员共计170多万元社保未予缴清。如不在本案中就整体拍卖款项予以解决,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不利于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执行程序中对出租车经营权指标的处置,应当综合考量标的权属、社会民生、社会稳定等现实因素,对出租车经营权指标与出租车进行整体司法处置,并妥善处理与执行标的相关的涉及原驾驶员的相关矛盾纠纷,兼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矛盾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案号:(2023)渝0192执恢117号 审理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2-00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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