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某公司与张某某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十几年前的执行案里法院违法拍卖了两间门面房,河南高院裁定确认执行行为违法、写明「可据本裁定向新乡中院提出赔偿请求」;公司二〇二二年拿着这份确认违法裁定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执行法院自己。
最高法执监把执行受理条件讲透:申请执行的生效文书须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确认违法裁定只是对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没有给付内容,不具可执行性;裁定末尾那句「可提出赔偿请求」指引的是申请国家赔偿,不是申请执行。
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驳回申诉。规则确立:确认违法是敲门砖,不是执行依据——赔偿的路要另行走。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等条件;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执行行为违法的裁定系对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没有给付内容,不属可执行的法律文书,依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
确认违法裁定载明确认申请人可据以提出赔偿请求的,该表述指向的是国家赔偿申请程序,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应另行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三、赵律师点评
一份沉睡了十三年的确认裁定
案件要从二十年前说起。某公司与张某某的购房定金纠纷判决执行中,新乡中院委托拍卖公司处置公司两间门面房,后以「流拍」为由裁定以保留价七十九万五千元抵债给张某某——但执行卷宗里既没有确定保留价的记录,也没有流拍的记录,程序漏洞明显。公司提出确认申请,新乡中院二〇〇八年裁定执行行为不违法;河南高院二〇〇九年撤销该裁定、确认新乡中院拍卖行为违法,并在裁定末尾写明「确认申请人可据本裁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这份裁定在公司手里躺了十三年,二〇二二年八月,公司向新乡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就是这份确认违法裁定。中院裁定不予受理,高院复议维持,公司申诉到最高法。
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门槛
最高法的审查直接对表执行受理条件。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六条同旨: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执行的本质是强制义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没有给付内容的文书,执行程序无从着力。河南高院的裁定内容是什么?撤销下级裁定、确认拍卖行为违法——这是对过去行为违法性的评价确认,既没有判谁向谁支付什么,也没有确定履行期限与方式,典型的「确认类」而非「给付类」文书。裁定末尾「可据本裁定向新乡中院提出赔偿请求」一句,最高法读出了它的真正指向:这是国家赔偿程序的指引——确认违法裁定正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证据,当事人拿着它去申请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或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不赔、赔多少,而不是拿它去启动一个不存在的执行程序。不予受理,两级一致,最高法驳回申诉。
确认违法之后的赔偿路线图
给遭遇违法执行、错误执行的当事人一张路线图。第一步,确认违法:依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赔偿确认程序(现行为法院依职权纠错或通过执行监督等程序认定),拿到确认执行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本案河南高院的裁定就是这一步的成果,这一步走得对。第二步,申请国家赔偿:拿着确认文书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法院违法执行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该院;对处理不服的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时效注意: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算——本案裁定二〇〇九年作出、二〇二二年才行动,即便走赔偿程序时效也是大问题,幸而确认违法的效力不因时间流逝而消灭,赔偿请求的时效起算点主张要精细准备。第三步,不能走的路:把确认文书直接申请执行——本案三级法院已经给出否定答案。给法院的启示:确认违法裁定的释明要到位——写明赔偿程序、时效提示,别让当事人拿着砖头找错门;对明显超时效、走错程序的申请,裁定文书里把法律依据讲透,减少反复申诉。
确认违法的裁定书在手,公司却想用它开动执行的机器——最高法指路:这份文书是敲赔偿之门的砖,不是执行的令箭。确认违法、申请赔偿、时效两年,三步各有各的门牌;拿着砖头去砸执行局的门,十三年也敲不开。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某公司与张某某执行监督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2004)豫法民一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判决某某公司返还张某某购房定金60万元及利息。该案由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下简称新乡中院)。
执行过程中,新乡中院委托新乡市融某拍卖有限公司对某某公司位于新乡市某地营业楼一层公开拍卖。2006年7月6日,新乡中院作出(2005)新中法执字第30-6号裁定,以无人竞买流拍为由,将某某公司上述2间门面房,以拍卖保留价79.5万元抵偿给张某某;但新乡中院执行卷宗未有该院确定拍卖保留价为79.5万元以及拍卖流拍的记录。2007年9月6日,某某公司以新乡中院重复执行、违法拍卖行为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向该院提出确认申请。
2008年10月22日,新乡中院作出(2008)新中法确字第4号裁定,对该院的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某某公司不服,向河南高院提出申诉。2009年10月14日,河南高院作出(2009)豫法确申字第00016号裁定:撤销新乡中院(2008)新中法确字第4号裁定;确认新乡中院拍卖某某公司位于新乡市某地营业楼一层2间门面房的执行行为违法。2022年8月25日,某某公司向新乡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执行河南高院(2009)豫法确申字第00016号裁定书。
新乡中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豫07执853号裁定,裁定对某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某某公司不服,向河南高院申请复议。河南高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3)豫执复6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某公司的复议申请。某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304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某公司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为:某某公司以河南高院(2009)豫法确申字第00016号裁定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应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即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本案中,河南高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豫法确申字第00016号裁定:“一、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中法确字第4号裁定;二、确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某某房地产公司位于新乡市某地营业楼一层两间门面房的执行行为违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确认申请人可据本裁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可见,河南高院(2009)豫法确申字第00016号裁定主要内容是确认新乡中院司法拍卖行为违法,没有给付内容。某某公司依据该没有给付内容的裁定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新乡中院裁定对某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违法裁定,没有给付内容,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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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30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2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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