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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青岛某福利厂诉姜某、青岛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68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异议之诉 · 执行 · 2020-12-0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青岛某公司依兼并协议整体接管福利厂,接管后用福利厂账户发工资、收租金,职工劳动关系也转了过去;债权人执行时查封了仍登记在福利厂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主张兼并早已让资产归属兼并企业。

这场官司打了十三年、历经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厘清三条:案涉财产属国有资产,兼并时未评估、未审批、未过户,物权变动从未发生;福利厂法人地位依约保留,账户混用是财产混同而非人格混同的充分证据——退一步讲,即便人格混同也无让福利厂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改判不得执行案涉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则确立:兼并协议接管了厂,接管不动登记的房——登记在谁名下,权利初步就在谁手里。

二、裁判要点提炼

企业兼并是否使被兼并企业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归属兼并企业,应从财产登记情况、整体接管沿革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涉及国有资产的财产未经评估确认、未经审批、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财产仍属登记名义人。

被兼并企业法人地位依约保留且财产未与兼并企业混同的,其名下财产不因兼并及接管而成为兼并企业的责任财产;兼并企业使用被兼并企业账户收支属财产混同现象,但以人格混同认定争议财产归属或令被兼并企业对兼并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均缺乏法律依据。

三、赵律师点评

一封查封引发的长跑

纠纷的起点是借款合同执行。某投资公司对青岛某公司的借款债权进入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案外人——青岛某福利厂——名下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福利厂提异议被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才是权利人。从此开始长跑:营口中院一审败诉,辽宁高院二审败诉;最高法第一次指令再审后发回重审,再败;辽宁高院再审又维持;直到检察机关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再审改判——历时九年多、九道程序,案涉房地的归属才尘埃落定。

兼并不等于产权过户

对方的核心逻辑是「整体接管即整体承受」:青岛某公司整体接管福利厂、承接职工、使用账户,协议约定兼并,资产理应归它。最高法从三个层面否定了这个推定。第一层,财产性质:案涉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处置有法定门槛。第二层,程序要件:兼并时未依规评估确认,未履行审批手续,也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评估、审批、过户三关一关没过,物权变动从未实际发生,协议写得再多也只是合同层面的合意。第三层,对价与登记:青岛某公司未支付转让对价,财产至今登记在福利厂名下。结论:原判认定兼并企业取得案涉房地缺乏证据,应予纠正。这个论证对所有「以兼并、合并、划转名义接收资产」的场景都是标尺:接收的是经营权、管理权,还是物权,登记簿说了初步的算。

账户混用与人格混同的距离

对方还有一手:青岛某公司用福利厂的账户发工资、缴税、付执行费,也用它收租金、收货款——财产都混同了,还分你我?最高法的回应很克制。其一,法人地位:兼并与接管均约定保留福利厂的独立法人地位,工商登记的主体没变。其二,财产混同≠人格混同:账户混用是判断人格混同的重要条件之一,但反过来用人格混同去认定具体财产的归属,缺乏充分依据——混同说明管理不规范,不能倒推出「账户里的财产都归接管方」。其三,责任层面:退一万步讲,即便构成人格混同,现行法律也没有让被兼并企业为兼并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针对的是未注销登记的被兼并企业债务承担问题,与本案情形不符。三层拆完,福利厂对登记在其名下财产的权利清晰稳固,排除执行顺理成章。

改制企业的产权清册功课

这个案子给企业改制、兼并交易双方都留了功课。给兼并方:接收企业前做一份完整的产权清册——房产、土地、车辆、股权逐项核对登记状态,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备案、审批文件一项不能缺;只办主管变更、职工承接、账户并表而不过户的,你得到的只是管理,不是产权,将来标的物被执行只能像本案一样靠异议之诉救场,还未必救得回来。给被兼并企业(保留法人地位的):账户独立、财产分账——本案账户混用差点让自己替别人的债务买单,登记与财务的边界就是自己的防火墙。给债权人:执行调查时不能只看「谁在用」这个资产,要看「登记在谁名下」;同时反向提醒——发现债务企业的资产被登记在关联企业名下、又有混用痕迹的,走否认法人人格、代位权等路径追责,比直接查封登记外人财产的异议之诉路径成本更低。

接管了厂、转了关系、用了账户——最高法仍说不:国有资产没评估、没审批、没过户,物权就没有动过。十三年长跑终审判决书写明:兼并接收的是企业,不是登记簿;房和地认本子不认协议。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某集团营口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执行法院裁定查封登记在案外人青岛某福利厂名下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青岛某福利厂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查封。

法院经审理查明:青岛某福利厂于1998年成立,组建单位为某民政公司,后福利厂的主管部门变更为某集团。2000年,青岛某公司与某集团达成《企业转让协议书》,青岛某公司买受了青岛某福利厂。青岛市经济委员会批复同意青岛某公司整体接管青岛某福利厂。青岛某公司受让青岛某福利厂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青岛某福利厂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为青岛某公司。青岛某公司整体接管青岛某福利厂后,从2004年起陆续将青岛某福利厂原职工的劳动关系转到青岛某公司名下。青岛某公司用青岛某福利厂的银行账户支付职工工资、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税款、支付法院执行费用等,同时又用青岛某福利厂的银行账户收取房屋租金、应收货款等。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营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驳回青岛某福利厂的诉讼请求。青岛某福利厂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辽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某福利厂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1265号民事裁定,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因姜某购买了案涉债权,且申请执行人已变更为姜某,故本案被申请人变更为姜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辽审二民再字第14号民事裁定:撤销该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及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营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营审民初再字第1号判决:驳回青岛某福利厂的诉讼请求。青岛某福利厂不服,再次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案涉房产和土地属于青岛某福利厂所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辽民再18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某福利厂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再6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再185号民事判决及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营审民初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不得执行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营执字第307-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案涉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系被执行人青岛某公司财产还是案外人青岛某福利厂的财产。

(一)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因兼并而归属青岛某公司所有。对此,应从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青岛某公司整体接管青岛某福利厂的沿革过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定。首先,从案涉争议财产的性质来看,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其次,某集团兼并青岛某福利厂时,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评估程序,并未进行评估及确认。最后,某集团兼并青岛某福利厂时,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亦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变更手续。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未实际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原判决认定某集团因兼并协议约定而取得案涉房屋所有及土地使用权不当,应予以纠正。第四,青岛某公司未因《企业转让协议》而实际获得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青岛某公司并未支付案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青岛某福利厂名下。原判决认定青岛某公司获得了案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不当,应予以纠正。

(二)青岛某福利厂是否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青岛某福利厂被某集团兼并以及之后由青岛某公司接管,并未改变青岛某福利厂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客观事实。首先,青岛某福利厂独立法人地位予以保留系案涉兼并及接管约定的方式。其次,案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青岛某福利厂名下,并未与青岛某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最后,一般而言,财产混同系判断人格混同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以人格混同来认定争议财产的归属则缺乏充分的依据。退一步讲,即使青岛某福利厂与青岛某公司构成人格混同,亦无法律规定由青岛某福利厂对青岛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而本案中青岛某福利厂被兼并时即约定保留法人主体地位,且青岛某公司作为兼并企业,其对外负债由青岛某福利厂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本案情形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

综上,青岛某福利厂仍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案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未因兼并而归属青岛某公司所有。现案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于青岛某福利厂名下,财产权属明确。原判决认定案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系青岛某公司财产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不得执行案涉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因兼并而归属实施兼并的公司所有,应从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实施兼并的公司整体接管被兼并企业的沿革过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定。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6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0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7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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