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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胡某忠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号:(2020)川3427刑初90号宁南县人民法院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一审 · 2020-12-1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四、五月,被告人胡某忠、邓某军、高某武、彭某共谋通过实名办理手机号后贩卖语音外呼系统获利。胡某忠通过其在当地移动营业厅的朋友购买了多张行业卡,并开通了相关业务工号。

同年五月七日,四人冒充移动公司工作人员,以移动公司搞活动、登记身份信息可免费赠送食用油为由,在四川省宁南县松新镇某村骗取一百一十三名群众的身份证信息,并通过已注册的工号对一百一十三张手机号进行了实名认证。此后胡某忠利用语音网关等通讯设备将一百一十三个手机号搭建语音外呼系统,贩卖给他人用于语音呼叫活动,非法获利一万一千二百元。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判决:四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均宣告缓刑;胡某忠犯罪所得赃款一万一千二百元予以没收。

二、裁判要点提炼

冒充通信运营商工作人员,以开展活动、登记身份信息赠送礼品为由骗取群众身份证件的,属于以欺骗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认定本罪的违法所得不应限于直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所得;以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作为核心价值开展其他活动所取得的衍生获利,也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三、赵律师点评

一桶油换一张身份证

四个人的手法很“接地气”:冒充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到村里说公司搞活动,登记一下身份信息就送食用油。农村地区信息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一百一十三个人把身份证拿出来给他们登记了。他们拿这些身份信息,用自己的业务工号完成了一百一十三张手机卡的实名认证。

他们卖的不是信息,是“实名”

这里有个关键区别:这四个人没有把身份证信息卖出去,也没有把信息提供给谁。他们把信息用掉了——用信息完成了实名认证,再把实名后的手机号搭成语音外呼系统卖给别人。如果只看“有没有出售信息”,这个案子很难办。判决的解法是:骗取身份证件,本身就属于以欺骗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要件在这里就已经齐了。

一万一千二百元,算不算违法所得

这是本案的核心争点。一万一千二百元是卖外呼系统赚的,不是卖信息赚的。辩方完全可以主张:这笔钱跟“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没有直接对应关系,不应计入违法所得。判决否定了这个说法——认定本罪违法所得,不应限于直接出售信息所得;以购买、收受、交换、欺骗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后,以该信息作为核心价值开展其他活动(如贩卖语音外呼系统)的衍生获利,也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这个标准很重要,它堵住了“不卖信息、只用信息”的规避路径。

实名制为什么成了犯罪的入口

一百一十三张卡,每一张背后都是一个真实的人。这些人不知道自己名下的手机号正在被用来打外呼电话。而实名制本来是治理工具——要求每个号码对应真实身份,目的是可追溯。当实名认证可以被“代办”、被“代过人脸”、被“借身份证登记”,这个工具就反过来成了黑产的原料。本案之后,运营商对批量开卡、异地开卡、同一工号集中开卡的监测,已经成为行业常规。

最轻的一档,但都定了罪

四人的刑期是六个月到一年,全部缓刑,罚金五千到一万,违法所得一万一千二百元没收。看起来不重,但要看清三点:一是罪名成立,四个人都有前科记录;二是缓刑不是无罪,缓刑期内再犯要收监;三是违法所得全额追缴,赚的钱一分留不下。对农村地区的提醒也很实在——路边摆摊送油送鸡蛋、要你拿身份证登记的,先问一句:这家公司是谁,登记的信息给谁用。

他们没卖一条信息,可用这一百一十三张身份证搭起的外呼系统,就是违法所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0年4、5月份,被告人胡某忠、邓某军、高某武、彭某共谋通过实名办理手机号后贩卖语音外呼系统获利。随后,胡某忠通过其在当地移动营业厅的朋友购买了多张移动行业卡,并开通了“移动大掌柜”工号。2020年5月7日,胡某忠、邓某军、高某武、彭某冒充移动公司工作人员,以移动公司搞活动、登记身份信息可免费赠送食用油为由,在四川省宁南县松新镇塘某村骗取113名群众身份证信息,并通过已注册的“移动大掌柜”工号对113张移动手机号进行了实名认证。后胡某忠利用语音网关等通讯设备将113个移动手机号搭建语音外呼系统,贩卖给他人用于语音呼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11200元(币种下同)。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刑初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忠、邓某军、高某武、彭某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并分别宣告缓刑;被告人胡某忠犯罪所得赃款11200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载体衍生服务所获的利益,能否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指通过购买、收受、交换、欺骗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必要条件,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认定本罪的违法所得,不应限于直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所得;以购买、收受、交换、欺骗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以该信息作为核心价值开展其他活动(如贩卖语音外呼系统)的衍生获利,也应当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本案中,四被告人利用农村地区群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较弱的特点,冒充移动公司工作人员,以移动公司搞活动、登记身份信息后可免费赠送食用油为由,骗取不知情群众提供身份证件,以此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四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虽未以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方式直接获利,但是四被告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完成了对113张移动手机号的实名认证,并将以该移动手机号搭建的语音外呼系统贩卖给他人以获利。该获利表面上看是贩卖语音外呼系统所得,核心价值来源却是前述被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故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四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为11200元,达到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通过购买、收受、交换、欺骗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以上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所得不限于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直接获利,也包括以该信息作为核心价值开展其他活动(如贩卖语音外呼系统等)的衍生获利。

案号:(2020)川3427刑初90号 审理法院: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4-1-20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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