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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吴某慧、陈某强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号:(2021)苏05刑终267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二审 · 2021-05-2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被害人朱某系江苏省某中学教师,被告人吴某慧系朱某的亲属。吴某慧与朱某发生矛盾后多次向被告人陈某强提及,陈某强提出可以通过获取朱某个人信息并在网上发负面帖子抹黑朱某。吴某慧遂向陈某强提供了朱某妻子的身份证信息,以便查询朱某的个人信息。

二〇二〇年五月,陈某强以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包含朱某及杨某等人的住宿记录、民航、铁路购票记录等信息一千四百四十二条,其中涉及朱某的住宿记录、行程信息二百九十九条,其他与朱某等人具有时空交叉关联人员身份信息六百零五条。吴某慧从中挑选与朱某同一时间段入住同一酒店的女性人员信息(涉及在该中学就读、高考在即的高三女学生等二十余人)用于撰写帖文,由陈某强修改并付费交由专门发负面帖子的人员,以多个吸引流量的夸张标题在网络发布。

帖子发布后迅速扩散,阅读、转发及跟帖回复人数总计超过二百万,教育主管部门到校调查,学校专门对涉帖高三女生安排心理辅导,朱某的教学和生活受到较大困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判决:吴某慧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陈某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二审准许同案被告人撤回上诉。

二、裁判要点提炼

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虽不符合司法解释列举的九类具体入罪标准,但综合行为人非法获取、提供信息的主观动机、获取方式、具体用途、造成的危害等情节,其社会危害程度与其他列明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抹黑他人而非法获取其住宿、行程等信息,并据此撰写诋毁内容在网络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赵律师点评

亲戚之间的矛盾,变成了二百万人的围观

吴某慧和朱某是亲属,两人有矛盾。陈某强出了个主意:查他的个人信息,在网上发负面帖子抹黑他。吴某慧提供了朱某妻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查询;陈某强花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元,买到了朱某的住宿记录、民航和铁路购票记录等信息一千四百四十二条。帖子发出去,阅读、转发、跟帖加起来超过二百万。

最恶劣的一笔,是那二十多个高三女生

判决记载了一个细节:吴某慧从买来的信息里,专门挑选了与朱某同一时间段入住同一酒店的女性人员信息,其中包括在该中学就读、高考在即的高三女学生二十余人,用来写帖文。这一笔把行为的性质彻底改变了——它不只是抹黑一个教师,而是把二十多个即将高考的未成年女学生的名字和住宿信息拖进了舆论场。学校后来专门为这些学生安排了心理辅导。

数量不够,为什么还是构罪

按司法解释列举的九类标准,本案其实哪一条都不完全对应:行踪轨迹不到五十条(朱某的住宿、行程记录二百九十九条里,真正属于行踪轨迹的是部分)、其他信息也不到五百条。所以只能走第五条第一款的兜底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判决的论证方法是“相当性”:综合动机、方式、用途、危害,与列明情形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危害程度相当。兜底条款不是口袋,判断有标尺。这一点要特别说清楚:兜底项不是“看着不顺眼就装进去”。判决给了四个考量维度——主观动机(为报复抹黑)、获取方式(付费购买,且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去查)、具体用途(撰写诋毁帖文并在网络散布)、造成的危害(传播超二百万次、教育部门到校调查、学校安排心理辅导)。四个维度都指向严重,才认定相当。这跟前面非法经营罪里“兜底条款不能倒推”的道理是一致的:兜底要用,但必须有可比的锚点。

为什么不定诽谤罪

判决里有一句很关键:案发后,被害人朱某等人没有就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诽谤罪原则上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不自诉,公权力一般不介入。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公诉犯罪,只要达到情节严重就追诉。这也提示了一个实务路径——网络诽谤常常伴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当自诉难以推进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以成为另一条通道。

买卖两端七个人,一个都没漏

本案除吴某慧、陈某强,还有陈某、汤某良、丁某沙等,购买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买卖个人信息的消息,买卖包含朱某、杨某等信息共计一千七百三十九条,售价从八千八百七十元到一万九千三百五十元不等。这些人是纯粹的信息贩子,和本案的“报复动机”无关,但同样构罪。一条信息黑产链上,买家、卖家、中间商、使用者,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

一条都不符合九类标准,可二百万人的围观、二十多个高三女生——相当性就在这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害人朱某系江苏省某中学教师,被告人吴某慧系朱某的亲属。吴某慧在与朱某发生矛盾后多次向被告人陈某强提及此事,陈某强提出可以通过获取朱某个人信息并在网上发负面帖子抹黑朱某。吴某慧遂向陈某强提供了朱某妻子的身份证信息,以便查询朱某的个人信息。2020年5月,陈某强以人民币13150元(币种下同)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购买包含朱某及陈某强前女友杨某等人的住宿记录、民航、铁路购票记录等信息1442条。其中涉及朱某的住宿记录、民航、铁路行程信息299条,其他与朱某等人具有时空交叉关联人员身份信息605条;涉及杨某的住宿信息70条,相关同行人员信息538条。

后被告人陈某强将获取的信息发给被告人吴某慧,吴某慧从中挑选了部分与朱某同一时间段入住同一酒店的女性人员信息(涉及在该中学就读、高考在即的一高三女学生等共计20余人),用于撰写帖文,后由陈某强修改帖文并支付费用交由专门发负面帖子的邓某等人(另案处理),将诋毁朱某的不实帖文以多个吸引流量的夸张标题在知名网络发布。帖子发布后在上述网站迅速扩散,阅读、转发及跟帖回复人数总计超过200万。后教育主管部门至江苏省某中学调查此事,该中学在校学生也纷纷向老师询问相关事件,学校专门对帖子涉及的即将参加高考的高三女生等安排了心理辅导,朱某的教学和生活均受到较大的困扰。

其间,同案被告人陈某、汤某良、丁某沙等购买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买卖个人信息的消息,买卖上述包含被害人朱某、杨某等信息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39条,售价从8870元至19350元不等。

案发后,被害人朱某等人没有就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0)苏0508刑71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某慧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陈某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他被告人判项略)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丁某沙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苏05刑终26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丁某沙撤回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在列举“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情形外,还在第十项设置“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兜底项。对此,可以综合行为人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动机、获取方式、具体用途、造成的危害等情节予以考量。对于所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其他列明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强、吴某慧非法获取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后,撰写诋毁他人的内容在网络上发帖,阅读、转发及跟帖回复人数总计超过200万,给朱某的工作、生活及其所任职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陈某强、吴某慧的行为虽不符合《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九类具体入罪标准,但综合考量二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动机、信息类型和数量、造成的危害等情节,可以认定其行为的危害性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情形具有相当性,综合考量信息类型和数量、造成的危害等,可以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故陈某强、吴某慧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对于通过网络“开盒”等方式公开曝光他人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2.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结合行为人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动机、获取方式、具体用途、造成的危害等情节予以考量,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对于所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其他列明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案号:(2021)苏05刑终26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4-1-20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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