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四月,被告人邱某某找到乡政府领导胡某某和董某某,欲让二人同意其在承包的土地上非法开采塘渣,被明确拒绝。同年五月底至七月十一日,邱某某从网上购买三个车载定位器,分别安装在胡某某和董某某的私家汽车上,同时通过手机下载相关软件用于接收定位器实时上传的数据,以此掌握二被害人的行踪,进行长期跟踪。
邱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非法获取胡某某和董某某的行踪轨迹信息共计三百四十七条。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判决:邱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通过安装车载定位器所获取的定位信息属于行踪轨迹信息,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系高度敏感信息,应当适用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信息五十条以上入罪、五百条以上升档量刑的标准。
行踪轨迹信息原则上只宜理解为定位信息、车辆轨迹信息等可以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坐标的信息;行踪轨迹信息不等于涉及轨迹的信息,而应当理解为涉及轨迹的实时信息。
三、赵律师点评
三个定位器,装在乡领导车上
事情的起因很直接:邱某某想在承包地上非法开采塘渣,找乡政府的两位领导胡某某、董某某要个同意,被明确拒绝。两个月后,他从网上买了三个车载定位器,分别装在两人的私家车上,手机上下个软件就能实时收到位置数据,长期跟踪。前后获取行踪轨迹三百四十七条。
三百四十七条,为什么够罪
如果按普通公民个人信息的标准,五千条才入罪,三百四十七条差得远。但行踪轨迹信息是另一套标准——五十条入罪、五百条升档。所以三百四十七条已经落在“情节严重”的区间里,还接近升档线。判决明确:行踪轨迹信息能够实时反映相关人员的轨迹状况,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系高度敏感信息,所以门槛才设得这么低。
行踪轨迹到底指什么,这条界限很重要
判决下了两个限定,值得逐字读。第一,原则上只宜理解为定位信息、车辆轨迹信息等可以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坐标的信息——也就是说,得能定位到“他在哪”。第二,行踪轨迹信息不等于涉及轨迹的信息,而应当理解为涉及轨迹的实时信息。这句话区分得很细:住宿记录、航班记录、铁路购票记录都涉及轨迹,但它们是事后的、离散的记录;而车载定位器给的是连续的、实时的坐标。
这个区分在实务里差多少
差别极大。如果按行踪轨迹算,五十条入罪、五百条升档;如果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算,是五百条入罪、五千条升档;如果按普通信息算,是五千条入罪。同一批数据,按不同类型定,入罪门槛能差一百倍。所以辩护和指控的第一场仗,往往就是“这属于哪一类信息”。
动机写进了判决,也写进了量刑
判决特意交代了背景:邱某某装定位器,是因为两位领导不同意他非法开采塘渣。这个动机说明他的目的不是“卖信息牟利”,而是“盯人”——跟踪公务人员,试图在将来施加压力或寻找把柄。这类行为对人身安全的威胁,比单纯买卖信息更直接。判一年、缓一年六个月、罚金六千,实刑部分不长,但罪名成立本身已经说明:跟踪不是“个人恩怨”,是犯罪。
三百四十七条,按普通信息不够零头,按行踪轨迹已经接近升档线——分类就是这道题的答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0年4月,被告人邱某某找到乡政府领导胡某某和董某某,欲让二人同意其在承包的土地上非法开采塘渣,被明确拒绝。同年5月底至7月11日,邱某某从网上购买了3个车载GPS定位器,分别安装在胡某某和董某某的私家汽车上,同时通过手机下载相关App软件用于接收GPS定位器实时上传的数据,以此掌握二被害人的行踪轨迹,进行长期跟踪。邱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非法获取胡某某和董某某的行踪轨迹信息共计347条。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浙0203刑初65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通过安装车载GPS定位器所获取的定位信息属于行踪轨迹信息,故对被告人邱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5条第1款第三项的标准,即入罪标准设置为“五十条以上”。故而,邱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行踪轨迹信息能够实时反映相关人员的轨迹状况,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系高度敏感信息,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将入罪标准设置为“五十条以上”,升档量刑标准设置为“五百条以上”。
2.对于行踪轨迹信息的认定,原则上只宜理解为GPS定位信息、车辆轨迹信息等可以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坐标的信息。而且,行踪轨迹信息不等于涉及轨迹的信息,而应当理解为涉及轨迹的实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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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浙0203刑初653号 审理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207-00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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