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怎么做律师教你怎么做

参考案例林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号:(2022)琼9001刑初13号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一审 · 2022-03-1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一年九月至十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在某快递公司担任配送员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工具从下家处购得载有他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快递面单共计三千余条,并转售给上家,累计非法获利一万零七百三十六元九角三分。案发后,其近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赃款。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公开审理,并有二十余名快递公司员工到场旁听,林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判决: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同时判令其支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款一万零七百三十六元九角三分,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承担公告费一千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快递配送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并转售载有他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快递面单,数量达到五千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以上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自然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侵权人获利认定,并可判令公开赔礼道歉。

三、赵律师点评

三千张面单,一万块钱

林某是快递公司的配送员,二〇二一年九月到十月,从下家手里买了三千多条快递面单——上面是收件人的姓名和电话,然后转手卖给上家,赚了一万零七百三十六元九角三分。金额不大、数量也不算惊人,但判决很有意思:罚金一万一,公益赔偿一万零七百三十六元九角三分,还要在省级以上媒体登报道歉、承担一千元公告费。

面单为什么值钱

快递面单上是姓名、电话、地址,看起来是最普通的信息。但它的价值在于“新鲜”和“真实”——收件人的电话是活跃的、地址是准确的、消费行为是刚刚发生的。这类信息在诈骗、推销、刷单市场里是硬通货。而且面单数量极大,一个网点一天就能产生几千张,获取成本极低。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快递、外卖行业一直是这条黑产的高发区。

公益诉讼这一层怎么来的

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据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千多条信息对应三千多个不特定的人,每个人损失多少无法计算,但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是确定的,所以由检察机关代表提起。

赔偿金额为什么要按获利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前者算不出来——没人能证明自己因为一个电话被卖了损失了多少钱;后者有账可查——一万零七百三十六元九角三分。所以公益赔偿就按这个数额判。这个算法简单、可执行,也是这类案件最通行的路径。赔钱之外,还有一层。判决还判了公开赔礼道歉和承担公告费。这不是形式主义——赔礼道歉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在个人信息公益诉讼里几乎是标配。它的意义在于公示:让不特定多数人知道自己可能受影响,也形成对从业者的警示。本案法院还专门安排了二十余名快递公司员工旁听,这个安排本身就是预防的一部分。

快递行业的三个关口

一是面单脱敏,收件人电话、姓名在面单上应当做隐藏处理,这是最直接的技术防线;二是权限与流程,谁能批量接触面单、能不能拍照、能不能导出,要有明确规则和留痕;三是离职与外包管理,本案是配送员作案,配送环节往往是外包,用工关系复杂,但刑事责任不因外包而减轻。对从业者一句话:三千张面单换一万块,代价是八个月刑期、一万一罚金、一万元赔偿和一条登报的道歉。

一万块的获利,换来八个月、一万一罚金、一万元公益赔偿,还有一条登报的道歉。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在某快递公司担任配送员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工具从下家处购得载有他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快递面单共计3000余条,并转售给上家,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736.93元。案发后,林某的近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有二十余名快递公司员工到场旁听庭审。被告人林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琼9001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同时判决林某支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款人民币10736.93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林某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侵害了众多不特定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林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非法获利人民币10736.93元,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林某赔偿人民币10736.93元,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因此,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及为本案而支出的公告费用人民币1000元,依法应予支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被告人实施刑事和民事双重制裁,更有利于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案号:(2022)琼9001刑初13号 审理法院: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207-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同一件事「法律上怎么办」看本文;「到窗口怎么走、带什么、多久办完、找谁问」在办事指南里,按场景串成了一条路。

查看全部 240 个办事场景 ›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
说说您的情况,律师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