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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李某旗、韦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号:(2022)苏0682刑初349号如皋市人民法院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一审 · 2022-07-0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七月至二〇二一年三月间,被告人李某旗、韦某、赵某鸿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者共同通过群组发布广告的方式承接账号解封业务。所涉账号系营销人员、实施不法活动人员等盗用的他人经实名认证的账号,被盗用后因涉嫌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封,盗用人因不是实名认证人而无法申请解封。

为帮助盗用人申请解封,三人在未经实名认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收受实名认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人脸照片,利用技术手段制作成包含眨眼、张嘴等动作的人脸动态验证视频,帮助盗用人解封账号,或者直接将制作的人脸动态验证视频出售。经查,李某旗违法所得一万九千七百一十余元、韦某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余元、赵某鸿一万四千七百七十余元,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判决:李某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韦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赵某鸿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自然人的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专属性,能够反映不可替代的身体特征,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其活动情况的,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利用非法获取的他人头像照片,通过技术手段制成人脸动态验证视频并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的,分别属于非法获取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三、赵律师点评

让别人的脸替自己点头

这个案子的手法比上一件更进一层。账号被封之后,平台要求人脸核验——眨眼、张嘴、点头,证明是本人。盗用账号的人做不到,因为他不是实名认证人。李某旗这三人就提供这项服务:买到实名认证人的身份证号和照片,用技术手段做成含眨眼、张嘴动作的动态验证视频,让系统以为本人来核验了。

人脸为什么比身份证号更“重”

判决用了三个词形容人脸信息: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专属性、不可替代的身体特征。身份证号泄露了可以换,密码泄露了可以改,人脸不能换。正因为不可替代,人脸一旦被做成动态视频,它带来的风险不是“被推销电话骚扰”,而是账户被接管、身份被冒用、金融业务被冒开。这也是为什么生物识别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里被单列为敏感个人信息。

两个行为,都要评价

判决把行为拆成两段:购买、收受实名认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照片——这是非法获取;制作成人脸动态验证视频帮人解封,或者直接把视频卖出去——这是非法提供。两段都成立,构成本罪。这个拆法很实用:即使没有卖视频、只是用来“提供服务”,制作并使用本身也已经完成了非法获取到非法使用的闭环。

违法所得一到两万,三个人都过了线

三人的违法所得分别是一万九千七百一十、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一万四千七百七十元,都超过五千元的情节严重标准。量刑上也体现出了梯度:李某旗十一个月实刑,罚金二万;韦某十个月缓一年,罚金一万八;赵某鸿八个月缓一年,罚金一万五。差异来自参与程度和获利的多少,还有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平台与用户各该注意什么

对平台:静态照片加活体动作的核验方式,在有照片和视频生成技术的今天,防护力已经不足;需要引入设备指纹、行为特征、活体检测的多因子交叉验证。对用户:身份证照片、手持身份证照这两样东西,不要随手存在相册里、不要发给任何人,包括声称“帮你办业务”的中介——本案所有被害人的信息,最初就是从这个环节流出去的。

他卖的不是照片,是让系统相信“本人在场”的那三秒钟。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旗、韦某、赵某鸿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者共同通过QQ群发布广告的方式承接微信账号解封业务。其中,案涉解封业务针对的微信账号,是一些营销人员、实施不法活动人员等盗用的他人经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该微信账号被盗用后因涉嫌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封,盗用人因不是实名认证人而无法申请解封。为帮助盗用人申请解封,李某旗、韦某、赵某鸿在未经微信账号实名认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收受微信账号实名认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人脸照片,利用技术手段制作成包含眨眼、张嘴等动作的人脸动态验证视频,帮助盗用人解封微信账号,或者直接将制作的人脸动态验证视频等信息出售。经查,李某旗违法所得19710余元、韦某违法所得17730余元、赵某鸿违法所得14770余元。李某旗、韦某、赵某鸿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苏0682刑初3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韦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赵某鸿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李某旗等人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件号码、照片并制作人脸动态验证视频,用于解封微信账号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自然人的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专属性,能够反映不可替代的身体特征,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非法获取的他人头像照片,通过技术手段制成人脸动态验证视频等人脸识别数据,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属于非法获取或者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旗、韦某、赵某鸿购买、收受微信账号实名认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李某旗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制作成人脸动态验证视频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或者直接将人脸动态验证视频出售,属于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在案证据,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分别为1万余元,均已经达到《解释》第五条规定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法院结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事实和性质、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自然人的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专属性,能够反映不可替代的身体特征,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利用非法获取的他人头像照片,通过技术手段制成人脸动态验证视频等人脸识别数据,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属于非法获取或者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案号:(2022)苏0682刑初349号 审理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4-1-207-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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