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林某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一年十月初,被告人林某彬从网络上得知帮助他人实名解封聊天账号可获利后产生牟利想法。其学习解封方法后,利用从他人处获得或自行从网络上购买的公民身份号码、头像照片、手持身份证人像照片及由公民头像制作成的三维人脸动态图等信息,协助他人或通过即时通讯软件承接实名解封业务,每解封一个账号赚取十元至二十五元不等,共计获利二万六千八百四十五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电脑硬盘中查获真实有效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六百七十九条、账号信息二千八百三十四个,部分账号被他人用于诈骗活动。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判决:林某彬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七千元。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头像照片以及由头像制作的三维人脸动态图等信息与特定自然人身份一一对应,可以单独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虽未达到五千条的标准,但利用该信息为他人解封账号、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赵律师点评
十块钱一单的“解封”生意
林某彬看到网上有人靠帮人实名解封账号赚钱,就学了方法,然后开始接单:每解封一个账号赚十元到二十五元。他手上有一套材料——公民身份号码、头像照片、手持身份证的人像照片,还有用头像做出来的三维人脸动态图。解封靠的就是这些,因为平台验证的是“你是不是本人”,而他能让系统以为本人来了。
六百七十九条,不到五千条
案发时从电脑硬盘里查获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六百七十九条。按司法解释,普通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是五千条,六百七十九条远远不够。如果只看数量,这个案子根本进不了刑事程序。但判决换了一条路:他获利二万六千八百四十五元,而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数量不够,用获利补——这是这类“小额高频”犯罪的常见入罪路径。
三维人脸动态图为什么是个人信息
这是本案的技术亮点。判决的说理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是与特定自然人关联;姓名、身份证号、头像、三维人脸动态等与个人身份一一对应,可以单独识别个人身份。人脸不是普通的照片,它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反映不可替代的身体特征。所以拿别人的脸去做动态图,不是在“处理图片”,是在处理这个人的身份。
二千八百三十四个账号,是另一个信号
查获的账号信息有二千八百三十四个,而且部分账号被他人用于诈骗。这层事实在本案里没有单独定罪,但它解释了量刑——解封的账号为什么被封?因为它们涉嫌违法违规。解封一个被平台封禁的账号,等于把一个已经被拦下来的风险重新放回市场。这也是这类业务的社会危害不在于“卖了几个信息”,而在于它给下游违法犯罪开了门。
十个月,罚金比获利还多
判十个月、罚金二万七千元,比他二万六千八百四十五元的获利还多一点。这个细节值得注意:罚金数额通常参照违法所得,略高于获利是为了不让犯罪在经济上划算。对想靠这个赚钱的人来说,这笔账很清楚——赚两万六,罚两万七,还要坐十个月。
六百七十九条不够五千条的门槛,可两万六千八百元的获利,把这道门推开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10月初,被告人林某彬从网络上得知帮助他人实名解封QQ号可获利的信息后产生以此牟利的想法。林某彬在学习解封QQ号的方法后,利用从郑某(另案处理)处获得或自行从网络上购买的公民身份号码、公民头像照片、公民手持身份证人像照片及由公民头像制作成的3D人脸动态图等公民个人信息,协助郑某或者通过微信、QQ、telegram等通讯软件承接实名解封QQ号业务,每解封一个QQ号赚取10-25元不等,共计获利人民币2684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某彬电脑硬盘中查获真实有效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679条、QQ号信息2834个,部分QQ号被他人用于诈骗活动。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闽0426刑初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林某彬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须与特定自然人关联,这是公民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关键属性,例如姓名、身份证号、头像、3D人脸动态等与公民个人身份一一对应,可以单独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彬购买或非法获取的公民姓名、身份号码、头像照片及3D人脸动态图等信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涉案公民个人身份信息679条,虽不符合《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情形,但林某彬非法利用该公民个人信息为他人解封被冻结的QQ账号,非法获利达26845元,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情形。
综上,被告人林某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号码、头像照片、3D人脸动态图等公民个人信息,为他人解封QQ号,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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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闽0426刑初165号 审理法院: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4-1-207-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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