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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毛某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号:(2023)粤18刑终331号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二审 · 2024-01-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毛某斌因情感纠纷在被害人车上先后安装两个定位器,几个月间掌握行踪并多次驾车跟踪尾随。警方从设备后台导出三千七百四十三条定位数据——数量巨大,够判重罪吗?

法院逐条甄别:车辆静止状态的重复定位合并为一条、纯静止数据剔除,连续移动不间断产生的定位信息合并计算,最终认定有效行踪轨迹信息一百余条,一审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规则确立:车辆定位信息属刑法意义上的行踪轨迹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入罪门槛低,应当逐条认定;静止重复信息只算一条,连续移动的信息合并为一条轨迹。

二、裁判要点提炼

车辆轨迹、定位信息等可以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坐标的,应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该类信息系敏感公民个人信息,入罪标准低,应逐一认定,静止状态下的重复定位信息计算为一条。

车辆连续移动不间断产生的多条定位信息应合并计算为一条行踪轨迹信息;因情感纠纷多次跟踪滋扰、非法获取行踪信息时间长数量大的,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三、赵律师点评

三千七百四十三条与一百余条

数字是本案的核心。毛某斌为掌握前伴侣曾某莲的行踪,先后两次在其轿车底盘上安装定位器,二〇二二年二月被发现。警方从设备运营公司后台导出二〇二二年一月九日至二月二十六日的定位数据:三千七百四十三条。按两高司法解释,行踪轨迹信息五十条以上即达「情节严重」,三百七十四条倍于门槛。但法院没有照单全收,而是逐条比对每条数据的时间、间隔、距离、速度:发现整整十二天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期间的重复定位只反映「车停在原地」这一个事实;车辆连续行驶不间断产生的多个定位点,合并为一条轨迹。剔除与合并之后,有效行踪轨迹信息一百余条——仍然构罪,但数额认定回到了真实。

行踪轨迹为什么单独设档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分级里,行踪轨迹信息站在最顶端:它直接暴露「人在哪」,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被跟踪、蹲守、报复的风险即刻成立。所以司法解释给它最低的入罪门槛(五十条即可入罪)、最重的量刑评价。本案还揭示了它的特殊属性:定位设备天然产生海量原始数据,一条一次、一天数百条,若按原始条数定罪,任何安装定位器的案件都会直接顶格——数量认定就必须回归信息的实质:一条轨迹信息反映的是「一次位置移动」而不是「一次信号上报」。这个计算规则对同类案件是基准性的:静止去重、移动合并,定罪量刑都按有效轨迹算。

民事赔偿与刑事定罪的双线

毛某斌的获刑路径值得跟踪者们看清楚:行为链条是情感纠纷—滋扰威胁—安装定位器—长期跟踪尾随。刑事上,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信息一百余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一年六个月实刑(法院明确:多次威胁骚扰、时间长数量大、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不符合缓刑条件);民事上,被害人还可主张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侵权赔偿和禁令。顺带一提对「数据疲劳」的提醒:被害人二月下旬才发现定位器,距离第一个设备安装已近一年——车身底盘、轮眉内侧这些位置,普通人根本想不到查。发现异常跟踪后立即报警、封存设备、调取后台数据,是定罪的关键取证步骤。

安装定位器的法律边界

三条红线给可能越界的人:第一,未经对方同意在任何车辆、物品上安装定位设备,无论目的是「怀疑出轨」还是「保护财产」,都涉嫌违法,获取行踪信息即触刑;第二,婚内也不例外——配偶身份不是获取行踪信息的授权书,离婚诉讼中偷装的定位器证据不仅可能被排除,还会把自己送进被告席;第三,企业监控车辆要把握边界,公司车辆可以装,但用于追踪员工八小时外的私人行程同样违法。反向给被害人的清单:反复出现的同一辆车、对行程的异常熟知、车内或底盘的不明物件——任一迹象都值得报警检查。行踪是人身安全的第一道门,法律把这把钥匙的份量写进了刑期里。

三千七百四十三条原始数据,一百余条有效轨迹,一年六个月刑期。定位器再小,装上它的那一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已经生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毛某斌因与被害人曾某莲存在情感关系纠纷,多次滋扰曾某莲及其家人。为及时掌握曾某莲行踪轨迹,毛某斌分别于2021年上半年、2022年春节期间,在曾某莲驾驶的小轿车上安装了2个定位设备。2022年2月26日20时许,被曾某莲及其丈夫发现。毛某斌利用获取的轨迹信息于2022年1月28日、2月26日20时许、3月14日8 时 33 分许,多次驾驶车辆跟踪、尾随曾某莲驾驶的车辆。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从其中一个定位设备的运营公司后台数据导出2022年1月9日至同年2月26日的涉案轨迹信息共3743条,剔除重复、静止轨迹信息后实际获取了100余条有效行踪轨迹信息。因另一个电子设备未发现有效特征,故无法对该电子设备的数据进行调取。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2023)粤1826刑初6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毛某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毛某斌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3)粤18刑终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被告人毛某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他人行踪轨迹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惩处。关于行踪轨迹信息的数量,公安机关从定位设备获取的定位信息共3743条,经逐条比对核实分析原始定位信息数据中的数据产生时间、前后数据的时间间隔或位置距离、移动速度,发现其中12天仅有静止的定位信息。

对于车辆连续移动不间断所产生的定位信息应当合并计算为一条行踪轨迹信息,剔除重复、静止定位信息,毛某斌非法获取曾某莲的行踪轨迹信息共计100余条。毛某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毛某斌因情感纠纷多次威胁、骚扰被害人,非法获取被害人行踪轨迹信息的时间较长、数量较大,对被害人的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车辆轨迹、定位信息等可以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坐标的信息,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

2.行踪轨迹信息等因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系敏感公民个人信息,入罪标准较低,应当逐一认定,确保定罪量刑准确。对于被害人在某地点处于静止状态下的重复定位信息,应当计算为一条信息。

案号:(2023)粤18刑终33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20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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