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某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一、案情速览
宣传册写明三项配置「标准装备」,实际四款车型只有一款标配、一个模式还要选装——尾部一句概括性免责提示救不了:罚9万维持,引人误解的本质在误解不在虚假。
法院:宣传册详细列明配置而仅作概括性免责提示,不能消除相关公众因整本宣传册翔实宣传产生的误解,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规则确立:虚假宣传的本质在于引人误解而非虚假,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误解事实与实际情况认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宣传配置与实际配置不符、选装功能未提示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车辆配置性能产生误解
专业领域经营者使用非通用术语宣传的,结合专业背景与使用历史判断相关公众是否会产生误解
三、赵律师点评
配置表上的三个「标准装备」
某(中国)投资公司为2014年款越野车印制宣传册: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中央电子差速锁、驾驶员座椅侧向支撑调节——三项都标为「标准装备」,还详细介绍了全地形系统的五种驾驶模式,包括「大岩石模式」。实情呢?四种车型中只有一款标配座椅侧向支撑调节;大岩石模式要另行选装双速分动箱才能实现;所谓中央电子差速锁,2013款靠「摩擦片式自锁式中央差速器」实现,2014款换了「托森式中央差速器」配合电子系统——实现路径不同、越野性能不同、仪表显示也不同,配置表却照抄旧表述。消费者举报后,市监局定性虚假宣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9万。公司一路诉到一审,全败。
「引人误解」的四要素与免责提示的失效
判决的说理核心是一句总纲: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本质「在于『引人误解』而非『虚假』」——审查标准不是宣传内容真不真,而是相关公众会不会误解。四要素框架: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逐项对表:座椅侧向支撑调节——四款车只有一款标配,宣传「标准装备」,「显然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大岩石模式——宣传册详细介绍五种模式却只字不提示「需选装双速分动箱」,读者自然以为标配可得;中央电子差速锁——术语相同、装备已换,专业术语的历史使用恰恰加深误解——「极易产生涉案车辆装备了摩擦片式自锁式中央差速器这一具有更优越野性能的差速器的误解」。至于公司在宣传册尾部加的那句概括性免责提示,判决一句话堵死:「并不能消除相关公众因整本宣传册中极为翔实和明确的宣传所产生的误解」——正文造成的误解,尾巴上的一行小字擦不掉。裁判要点再补一条:专业领域经营者使用非通用术语宣传的,要结合专业背景与使用历史判断公众认知。
给汽车厂商、广告审核人员和消费者的对表
对汽车厂商:改款换配置后,配置表逐行复核——术语沿用、模板复用是虚假宣传的高发源;选装才能实现的功能要在正文同级位置标注,尾部免责提示在法律上约等于没有。对广告审核人员:「标准装备」四个字要逐项核对车型配置单——本案四款车只有一款标配却写成全系标配,审核环节形同虚设;专业术语的历史沿革也要审,「以前这么写」不是安全牌。对消费者:购车看配置表别只看「有没有」,要看「哪款有、要不要选装」——宣传册与实车配置的对照截图,是主张虚假宣传的最直接证据。
三种「标准装备」里,两种要选装、一种只有四分之一的车才有——尾部一行免责小字没能兜住正文造出的误解。这起案件把虚假宣传的审查标尺从「真假」挪到了「误解」:公众会怎么读,比你怎么写更重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诉称: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关于2014年款路虎DISCOVERY4系列越野乘用车的宣传中,就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中央电子差速锁及驾驶员座椅侧向支撑调节功能的宣传与车辆实际配置不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原告提起复议后,被告某区政府作出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原告并未宣传大岩石模式为标准配置;宣传册中图文介绍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车辆可实现的最好功能,这是行业通行做法;涉案车辆具有差速器,也具有中央电子差速锁锁止功能,标注为中央电子差速锁并无不当;侧向支撑调节功能是印刷错误。消费者可以通过观察车辆外观辨识车辆是否具备涉案配置或功能,不会产生误解。为避免宣传册内容引起误解,原告还在宣传册中进行了提示,尽到了提示义务。故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投资公司系路虎(第四代发现)车辆的经营者。原告在该车辆2014年款的宣传材料中,称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中央电子差速锁、驾驶员座椅侧向支撑调节为标准装备,并介绍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包括“大岩石/圆石模式”等五种模式。但根据该2014年款车辆的实际配置,其四种车型中仅有一种车型标配了驾驶员座椅侧向支撑调节功能,“大岩石/圆石模式”需另行加装双速分动箱后才能实现。关于车辆的中央差速器,原告该系列车辆的2013年款标配了“摩擦片式自锁式中央差速器”,2014年款标配的是“T-3型托森式中央差速器”,均在配置表中标注中央电子差速锁为标准装备。被告某市场监管局经消费者举报进行立案、调查后,认为上述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提起行政复议后,被告某区政府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沪0115行初29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某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在于宣传内容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容易产生误解,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认定。原告宣传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中央电子差速锁及驾驶员座椅侧向支撑调节功能系涉案车辆的标准装备,但涉案车辆四种车型中仅一种车型标准配置有驾驶员座椅侧向支撑调节功能,显然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就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而言,宣传册中详细介绍其有五种模式,但并未提示消费者大岩石模式需选装双速分动箱后才可实现。消费者在阅看该宣传册后,会对涉案车辆的上述配置及性能产生误解。
就中央电子差速锁而言,原告的2013年款车辆通过标配的“摩擦片式自锁式中央差速器”实现其所谓的中央电子差速锁锁止功能,并宣传标配有中央电子差速锁;2014年的涉案车辆通过标配的“T-3型托森中央差速器”配合电子差速系统共同实现该功能。虽然均可实现该功能,但所据以实现该功能的装备不同,越野性能不同,在仪表盘上的显示状态亦不同。原告更改装备后,仍在配置表中对标准装备作相同表述,对相关公众而言,极易产生涉案车辆装备了“摩擦片式自锁式中央差速器”这一具有更优越野性能的差速器的误解。在此情况下,原告仅通过在宣传册尾部作概括性的免责提示,并不能消除相关公众因整本宣传册中极为翔实和明确的宣传所产生的误解。因此,原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本质在于“引人误解”而非“虚假”,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认定宣传行为是否足以产生引人误解的后果。当专业领域的经营者使用非通用术语进行宣传时,结合该术语的相关专业背景及经营者对该术语的使用历史,若相关公众基于对该术语的认知会对被宣传商品的配置、性能等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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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7)沪0115行初29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9-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9-3-00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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