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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2)鲁0891执1367号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首次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2-11-2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八千五百万劳务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空空、拒接电话躲避执行;配偶账户里却躺着夫妻共同经营攒下的十七万余元。登记在配偶名下,就动不得吗?

济宁开发区法院: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经营收益属共同财产——配偶账户存款中有被执行人个人部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配偶经释法析理无异议、同意扣划——「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八千五百元执行完毕。

规则确立:共有财产先冻后分——配偶同意的分割就是执行的通行证,份额止于个人部分。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其个人财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经释法析理对查封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的,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三、赵律师点评

躲进配偶账户的钱

高某某欠武某某劳务费八千五百元,判决生效进入执行——名下无财产,还「采取拒接电话、躲避法院工作人员等方式规避执行」。济宁开发区法院换个思路:查询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张某某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系婚后共同经营收入。法院冻结该账户部分存款并及时通知张某某。

共有财产的两步执行

济宁开发区法院的裁定两步立规。第一步,冻结的依据: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某与张某某婚后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张某某名下账户,「该存款属于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即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被执行人高某某的个人财产」——冻结共有财产中的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步,分割与执行的衔接:第十二条第二款——共有人协议分割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查封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张某某到院本欲提异议——法官释明「夫妻关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均归夫妻共同所有」——「经释法析理,张某某表示对法院冻结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高某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八千五百元执行完毕结案。

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对表

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不等于无线索——配偶名下账户、共有房产等共同财产是常规深挖方向(本案例路径);向法院提示婚姻登记信息与共同经营线索,冻结范围限于被执行人个人份额。给共有人(配偶):账户被冻后到院核实权属即可——不能证明存款系个人财产的,婚后经营收入推定为共同财产(本案例释明内容);对冻结无异议并同意扣划被执行人份额的,其本人份额部分法院应予解除——配合分割比提执行异议之诉省时省费。给执行法院:配偶财产执行的工序——查明婚姻与财产取得时间→冻结共有财产并通知共有人→释法析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无异议的视为分割、扣划个人份额→共有人有异议的导入代位析产或异议之诉;执行份额的边界是「被执行人个人部分」。

八千五百元的劳务费,藏在一本配偶名下的存折里——济宁开发区法院把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用活了:共有财产先冻后分,配偶点头的分割就是执行的通行证。躲债的人换了账户,换不掉婚姻里的那一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武某某与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宁开发区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鲁089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某某支付劳务费85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进入执行后,经济宁开发区法院调查,高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高某某采取拒接电话、躲避法院工作人员等方式规避执行,案件陷入僵局。对此,济宁开发区法院决定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张某某银行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法院遂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张某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及时通知了张某某。

张某某到济宁开发区法院拟提交异议申请,陈述该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系其与高某某共同经营收入,并非高某某个人所有。法官遂向其释明,夫妻关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法院依法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个人部分进行冻结,经释法析理,张某某表示对法院冻结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某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

济宁开发区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鲁0891执1367号执行裁定:济宁开发区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对于武某某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如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与案外人张某某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高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即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被执行人高某某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经释法析理,对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某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案号:(2022)鲁0891执1367号 审理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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