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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某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3)甘7101执812号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 首次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3-08-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抵押车拍卖成功、买家付清十一万八——过户时才发现:车早在别家法院首封了。拍卖作废重拍?还是函请首封法院解封?

兰州铁路法院: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批复——首封法院负责处分,但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机动车权属登记采对抗主义、首封登记「并不实际扣押」,实际控制处置的正是抵押权执行法院——「依照其精神,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也可函请首封法院进行解封」;首封法院解封并就未履行金额受偿剩余案款,车辆顺利过户。

规则确立:登记查封挡不住实际控制的处置——拍卖后发现首封,商请函加顺位结算就能收尾。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过程中,同一财产由多家法院查封的,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的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且查封的财产已被该法院实际控制并拍卖的,可以参照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批复的精神,由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首封法院对财产解封后进行处分。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首封法院解封的,首封法院可就其执行案件尚未履行的金额从处置案款中优先受偿,剩余案款按顺位处理;车辆等特殊动产的查封登记仅限制权属变更、不产生实际扣押效力,实际控制并处置财产的法院为优先债权执行法院。

三、赵律师点评

过户窗口的意外发现

任某明欠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与保费共十万零七百余元,其名下丰田汉兰达自购车之日起抵押登记在保险公司名下。兰州铁路法院执行中实际扣押该车并委托淘宝网拍卖——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买受人冯某以十一万八千元最高价竞得。办理过户时才发现:该车早已被兰州市城关区法院(2023)甘0102执609号执行案件「首先查封」——拍卖已成交、过户卡了壳。

批复精神的类推适用

兰州铁路法院的两步处理把僵局拆解。第一步,规则的定位: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批复第一条——「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第二条给出商请移送执行函的程序。但本案的情况更特殊:拍卖已成交、才发现首封——批复没有明文。第二步,类推与变通:车辆是特殊动产、「权属登记采对抗主义」,首封法院在车管所的查封「仅是在程序上限制了车辆的所有权变更,并不实际扣押」——「而对于享有抵押权的申请执行人,对车辆具有更强的控制力,进而导致实际控制并处置车辆的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执行法院」;「虽然……批复对本案所涉及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但依照其精神,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也可函请首封法院进行解封,以便案件能够得以实际执行」。落地:兰州铁路法院就解封及超标的案款发放事宜向城关区法院发商请函;城关区法院函复——已解封,其案件未履行金额十三万二千余元,「请将剩余19974.23元执行款支付至我院一案一账户」——首封债权先受偿剩余案款,车辆顺利过户、案件结案。

首封与优先债权的对表

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置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前先联网核查首封与轮候查封情况(本案例的教训是过户时才发现);已实际控制并拍卖后发现首封的,按批复精神函请解封(本案例路径),并就处置案款与首封法院按顺位结算。给首封法院:财产已被优先债权法院实际控制处置的,配合解封、从案款中按未履行金额受偿(本案例城关区法院做法)——僵持只会让财产处置结果搁浅、各方受损。给买受人:司法拍卖成交后过户受阻的,敦促执行法院尽快协调——拍卖程序的效力与解封衔接由法院间处理,成交价款与车辆交付的期待受法律保护。

一辆已成交的抵押车,卡在了另一家法院的查封记录上——兰州铁路法院把批复的精神借过来用:首封的登记挡不住实际控制者的处置,解封的函换来首封债权的优先受偿。法院之间的协调函,比一百次僵持都管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申请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某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据该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2023)甘710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任某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97234.74元、逾期保费3469.5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12.50元、申请执行费1429元。由于被执行人任某明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8月30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3)甘7101执812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某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资金账户存款共计103 345.77元;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任某明名下与欠款相当的财产以抵欠款;被执行人承担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所支付的费用。

执行过程中,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实际扣押任某明名下丰田汉兰达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辆自购买之日起便由申请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已登记的抵押权。该院于2023年10月13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该小型普通客车。2023年12月21日,买受人冯某以11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在办理车辆过户时发现该车辆已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2执609号执行案件首先查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就任某明名下丰田汉兰达小型普通客车解除查封以及超出本案执行标的案款发放事宜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发出商请函。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函复执行法院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已对该车辆进行解封,本院(2023)甘0102执609号执行案件尚未履行金额132865元,请将剩余19974.23元执行款支付至我院一案一账户”。

后该案顺利结案,案涉车辆也办理了过户手续。执行法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车辆特殊动产的特性,权属登记采对抗主义,首封法院在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查封手续,仅是在程序上限制了车辆的所有权变更,并不实际扣押,处分权是否仍由其行使,可能存在争议。而对于享有抵押权的申请执行人,对车辆具有更强的控制力,进而导致实际控制并处置车辆的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执行法院。在个别情况下,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该抵押车辆进行处置时,会出现拍卖成功后过户时发现此前还有其他法院查封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第二条又进一步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对本案所涉及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但依照其精神,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也可函请首封法院进行解封,以便案件能够得以实际执行。

执行过程中,同一财产由多家法院查封的,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是,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的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且查封的财产已被该法院实际控制并拍卖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精神,由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首封法院对财产解封后进行处分。

案号:(2023)甘7101执812号 审理法院: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2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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