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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郭某兰诉宾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案号:(2023)桂01行终2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处罚 · 二审 · 2024-01-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怀疑偷拍要求交手机,拒交后遭扇耳光被压身下——她扔出奶茶、咬了一口手指,拘留五日在二审中被公安自行撤销。

法院:无过错一方面对不合理怀疑和过激攻击,反应手段适度的属正当防卫而非互殴

规则确立:琐事冲突中先动手且手段过激一方引发并升级冲突的,还击方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裁判要点提炼

面对无证据的不合理怀疑拒绝交出手机系保护自身隐私,并无过错

还击行为属面对紧急威胁的合理反应且手段适度的,构成正当防卫

三、赵律师点评

一杯奶茶引发的双拘

郭某兰在奶茶店外被黄某东怀疑偷拍视频,被要求交出手机。她否认并拒绝——公安并未查明她是否偷拍。黄某东先推搡其头部、又扇了一记耳光;她顺势把手中奶茶扔过去;黄某东随即把她抱住往下压并殴打,她咬了对方手指。结果:她牙齿脱落、面部耳廓挫伤,黄某东手指软组织挫裂——公安对两人作出完全相同的处罚:各拘五日、罚款二百元。她起诉,一审败诉;二审中宾阳县公安局自行撤销对她的处罚,她撤诉结案。

三段论式的防卫认定

裁判理由的三段审查与张某案异曲同工。起因——「无证据证明的怀疑」不支持交手机的要求,拒绝是保护隐私,原告无过错。升级——她克制在先,黄某东先动手推搡、扇耳光,「存在明显过错,其引发了此次冲突且造成了此次冲突的升级」。反应适度——扔奶茶、咬手指都是对突发暴力的合理反抗,目的是自卫而非造成过度伤害,实际后果也未严重。结论:正当防卫,不是殴打他人。本案的样本价值在于它的「对称性错误」样本——双方伤情不同、过错迥异,公安却给出了完全相同的处罚,这种「各打五十大板」在二审被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而二审法院在裁定中把一审判决视为撤销,程序收口干净。

给一线执法者、公众和复议机关的对表

对一线执法者:相似伤情不等于对称过错——处罚前先做防卫性质审查(起因、升级、手段三问),本案公安在二审自撤处罚虽属纠错,但已让当事人多走了一审;从源头减少对称处罚,才能减少诉讼。对公众:被无端怀疑、被先动手时,反抗要在「合理反应」的框内——随手之物、即时反应、不追打不升级,这三点让正当防卫的认定水到渠成。对复议机关:对称处罚类案件的复议审查要把「谁挑起、谁升级」写进说理,不能以伤情对等推定责任对等。

一口咬回去的代价是五日拘留,最终归零。这起案件与张某案共同织密了治安领域的防卫规则网:先动手者担主责,还击者不背对称的锅。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郭某兰的丈夫、第三人黄某东及另外两名女子在奶茶店外喝奶茶打牌,其间,原告郭某兰进店买奶茶。因怀疑郭某兰进店时偷拍现场视频,黄某东要求原告交出手机并删除偷录的视频,原告否认偷录视频并拒绝交出手机。黄某东动手推搡原告头部,紧接着又朝原告的头部扇了一巴掌,同时也使原告手上拿着的奶茶飞溅出去。原告遂顺势将手中奶茶扔向第三人。紧接着黄某东抱住原告的身体往下压并且进行打击,原告则咬了黄某东的手指。经医院诊断,原告为创伤性牙齿脱落、左面部挫伤、左耳廓挫伤等身体伤害。黄某东为左手无名指软组织挫裂伤。原告报警,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安局在调查后对原告及黄某东作出了相同的行政处罚,即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3)桂0102行初109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郭某兰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郭某兰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宾阳县公安局自行撤销其对郭某兰的行政拘留处罚,上诉人郭某兰以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3)桂01行终248号行政裁定:一、准许上诉人郭某兰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郭某兰撤回起诉;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3)桂0102行初109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扔奶茶杯及咬第三人手指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判断原告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整个事件的起因来看,原告并无过错。本案的引发是第三人黄某东怀疑原告偷录了与其生活相关的视频遂要求原告交出手机,原告否认偷录并拒绝交出手机。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没有查明原告是否存在偷录行为这一事实,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偷录行为的情况下,黄某东要求原告交出手机并不合理,原告面对黄某东不合理的怀疑,拒绝提供其手机,是基于保护自身隐私的需要,并无过错。

其次,从冲突的升级来看,第三人黄某东存在明显过错。原告拒绝向黄某东提供其手机时处于克制状态,并未对黄某东采取主动攻击行为。相反,黄某东先动手推搡了原告的头部,紧接着又朝原告的头部扇了一巴掌,同时也使原告手上拿着的奶茶飞溅出去。黄某东先采取了过激的暴力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针对黄某东持续的威胁和攻击,原告才实施了扔奶茶的行为。紧接着黄某东抱住原告的身体往下压,原告才实施了咬对方指的行为。从上述过程来看,黄某东存在明显过错,其引发了此次冲突且造成了此次冲突的升级。

再次,原告行为属于面对当前紧急威胁的合理反应,且其反应的手段亦在适度的范围内。原告扔奶茶和咬手指的行为均是对黄某东突然的暴力行为的合理反抗,其目的是自卫,而非主动寻求对他人造成过度伤害。实际上,该行为也未导致对方遭受严重伤害,符合合理的防卫目标。

综上所述,第三人黄某东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怀疑原告存在偷录行为,要求原告交出手机予以检查遭拒后,对原告采取过激暴力行为。为使自己免受侵害,原告所采取的扔奶茶和咬手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宾阳县公安局在二审过程中自行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原告申请撤诉,予以准许。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在当事人因琐事引发争执、导致双方动手的案件中,应当准确区分互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避免简单机械地将任何形式的肢体冲突都认定为互殴。在区分时,需要全面考量案件的各种客观情节,包括事情的起因、对冲突的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取了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情节。一方当事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面对他人不合理怀疑和过激攻击,采取的反应手段在适度范围内,情节和损害后果等方面没有超过合理限度,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案号:(2023)桂01行终248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01-02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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