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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冯某兵诉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号:(2022)渝03行终104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处罚 · 二审 · 2022-05-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美团上挂着「郡临连锁酒店」:名字是编的、外观照是别家的、营业执照冒用他人——半年营收1.5万,拟罚10万减轻到5万,两审维持。

法院:经营者在网络平台以虚假酒店名称、外观照片并冒用他人经营地址、营业执照开展住宿营销的,构成虚假商业宣传

规则确立:处罚裁量可综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主动下架虚假信息及疫情冲击、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减轻处罚

二、裁判要点提炼

网络平台使用虚假名称、地址、外观和营业执照注册宣传经营的,属提供不真实商品信息的虚假商业宣传

如实陈述、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下架虚假宣传信息等情节可作为减轻处罚的裁量因素

三、赵律师点评

只见图不见房的「酒店」

消费者夏某某通过美团预订「郡临连锁酒店(游客接待中心店)」的经济标间,到了地方按图索骥找不到店,电话联系后被安排进另一家宾馆。投诉之后,武隆区市监局查明了这家「酒店」的真相:宣传的名称与消费者实际入住的酒店完全不同;宣传地址的房屋根本没用于经营;外观图片盗用的是2017年另一家酒店的照片;公示的营业执照是廖某某「武隆区彼念酒店」的。冯某兵实际经营的只有武隆县豪之庭酒店,靠这套虚假信息在美团上做了半年生意,营收15068.7元。

减轻处罚的因子清单与司法的最终背书

这个案子的量罚过程比定性更值得细看。告知阶段拟罚10万(法定幅度为二十万以下,起点档),冯某兵申辩请求减到2万。市监局的裁量把主动纠错与客观困难都算了进去: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次日就主动联系平台下架删除全部虚假宣传信息,加上新冠疫情对酒店住宿行业的冲击、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经营规模等因素——最终减轻处罚,罚款5万。冯某兵仍不服起诉,理由从事实不清一路列到程序违法,一审二审全部驳回:虚假名称、虚假外观、冒用地址、冒用执照四项事实有平台数据与调查笔录支撑,定性准确;减轻处罚的裁量在幅度之内且说明理由,处罚幅度恰当。裁判要旨把这类案件的意义点透:网络预订「只见图不见房、先收钱再入住」的模式风险集中,依法支持查处虚假宣传,是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兜底。

给线上经营者、平台和监管部门的对表

对线上经营者:平台上「名称、地址、照片、证照」四件套必须真实对应线下主体——冒用他人证照除了虚假宣传还可能触碰证照管理的规定,一处虚假全线皆输;被查后主动下架、如实陈述是量罚时最值钱的动作,本案从10万减到5万就是明证。对平台:资质核验不能只看「有没有营业执照」,要看「是不是这家店的」——名称、地址、照片与证照的交叉核验是准入审查的基本功。对监管部门:告知拟罚与最终处罚之间的减轻说理要写足因子,本案的说理清单(主动纠错三件套+疫情冲击+承受能力)是减轻处罚类案件说理的现成模板。

编个名字、盗张照片、借本执照,「酒店」就这么开进了订房平台——半年营收一万五,罚单五万。这起案件给线上经营者算清了账:虚假信息的生意经,怎么算都是亏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夏某某通过美团网上平台宣传的“郡临连锁酒店(游客接待中心店)”预定了2021年1月1日晚上的“经济特惠标间(无空调)”一间,但根据美团网上平台宣传信息找不到该店,电话联系后被安排到其他宾馆入住。后夏某某向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查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冯某兵在美团网络平台宣传的酒店名称为郡临连锁酒店(游客接待中心店)与消费者实际入住的酒店名称不同;郡临连锁酒店(游客接待中心店)在美团网络平台宣传的地址房屋未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宣传的外观图片是2017年“仙女山镇翠云路X号”“君临连锁 渝味轩酒店”的外观照片,而自2019年11月24日至今,冯某兵并未在仙女山镇翠云路X号从事住宿服务经营活动;公示的资质证件为廖某某“武隆区彼念酒店”的营业执照。

冯某兵在美团网络平台使用虚假的酒店名称、地址、外观和营业执照进行注册、宣传和经营,从中获取营业收入15,068.7元。2021年1月28日,冯某兵主动联系美团网络平台将郡临连锁酒店(游客接待中心店)宣传预订等信息下架删除。2021年7月16日,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冯某兵罚款100,000元。冯某兵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书,请求减轻处罚为罚款20,000元。2021年8月18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冯某兵予以减轻处罚,罚款50,000元。后冯某兵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冯某兵诉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且定性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裁量不当,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冯某兵在美团网络平台使用虚假的酒店名称、地址、外观和营业执照进行注册、宣传和经营,从中获取营业收入15068.7元。2021年1月28日,冯某兵主动联系美团网络平台下架删除了“郡临连锁酒店(游客接待中心店)”宣传预订等信息。行政处罚程序中,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冯某兵送达了相关文书,当面听取冯某兵意见。冯某兵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进行了陈述申辩,且多次拒不配合行政执法。

综上所述,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冯某兵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渝0119行初24号行政判决:驳回冯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渝03行终10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冯某兵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实际经营的仅有武隆县豪之庭酒店,但其在美团网络平台以虚假的酒店名称、外观照片并冒用他人的经营地址、营业执照等开展酒店住宿营销预定服务,该行为属于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冯某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虚假宣传,并结合冯某兵的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下架虚假宣传信息以及新冠疫情对酒店住宿服务行业冲击、经济承受能力、经营规模等各种因素,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处罚幅度下决定给予冯某兵罚款50,000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恰当。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经营者在网络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时,应当准确无误,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本案是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维护数字经济时代下互联网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网络预订和网上消费逐渐被大众尤其是年轻消费群体广泛接受。消费者为在旅途中顺利入住酒店,会优先选择通过网络平台上预订房间,但这种只见图不见房、先收钱再入住的交易方式存在一定风险。本案中,冯某某在实际没有线下实体酒店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以虚假的酒店名称、外观照片,并盗用他人的经营地址、营业执照开展酒店住宿营销预定服务,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从而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本案裁判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规制数字经济时代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也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作用。

案号:(2022)渝03行终104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01-02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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