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罗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情速览
2021年,罗某观看电影《长津湖》和纪录片后,为博取关注,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粉丝数220余万)发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上述帖文因用户举报被平台处理,此前阅读量2万余次;罗某次日删除该帖文,但相关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
罗某曾系知名媒体人,曾使用上述账号先后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帖文9篇,其账号被平台处置30次。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罗某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请求判令罗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罗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罗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罗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无名英雄烈士。在互联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抹黑英雄烈士群体,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网络「大V」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多次在网上公开发表言论侮辱、贬损英雄烈士,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自愿赔偿用于英雄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的,予以认可。
三、赵律师点评
看完电影,他发了那条帖
2021年,一部电影上映,叫《长津湖》。
罗某去看了,还看了相关的纪录片。
看完之后,他在自己的新浪微博账号上发了一条帖。
这个账号有220多万粉丝。他本人曾是一家知名媒体的媒体人。
帖子的内容,是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
帖文发出后,被用户举报,平台作了处理。处理之前的阅读量是2万余次。
第二天,他删掉了这条帖。
但内容已经传开了。判决书的说法是「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
这不是他第一次这么做。
判决书里有一句很关键的话:罗某曾使用上述账号先后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帖文9篇,其账号被平台处置30次。
**九篇。三十次。**
这个数字,是后面认定「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也是这个案子和「一时说错话」最大的区别。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上,建议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判七个月;民事上,请求判令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2年5月5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
一、罗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没收,上缴国库; 三、十日内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
罗某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这个案子最要紧的地方,不在七个月,在第一句话:他骂的是一群人。**
补一句这个群体的来历,因为它决定了这个案子的对象。
1950年11月,长津湖战役。
中国人民志愿军第九兵团在极寒条件下作战,气温低到零下三四十度。
有的连队奉命在阵地上伏击。为了不暴露目标,他们一动不动,直到全部冻死在阵地上,保持着战斗的姿势。
后来,人们叫他们「冰雕连」。
这不是一个连队的编号,是好几处阵地上发生的同一件事。他们中的很多人,没有留下姓名。
**所以这个案子的对象,从一开始就不是「某个人」,是「一群人」和「一件事」。**
这就带来一个法律上的难题。
名誉权,传统上是人格权,人格权属于自然人。一个人被侮辱,他自己去告;他死了,近亲属去告。
可「冰雕连」呢?
他们没有留下姓名,没有近亲属可以出面,甚至没有一个可以被指认的「特定的人」。
如果严格按传统名誉权的思路,这个案子根本立不起来——找不到原告,也找不到被侵害的对象。
所以本案必须先把一件事说清楚:**「英雄烈士」这个词,包不包括这样的人。**
「英雄烈士」这四个字,包不包括一个群体
「冰雕连」不是一个具体的人。
它是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一支在阵地上被冻成冰雕的连队。这个连队有编制、有任务、有牺牲,但很多战士没有留下名字。
罗某的辩护逻辑(判决没有完整记录,但从争点可以推出来)大概是:我批评的是一个历史叙事、一段宣传,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人;名誉权是人格权,人格权属于自然人,人得有姓名、有身份,一群没有具体指向的人,谈不上被侮辱。
法院的回答只有一句话,但这句话是本案的骨架:
**「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无名英雄烈士。」**
三层意思。
**第一层:个人和群体,都在范围内。**
不是说只有「某某某烈士」才能被侵害。一个连队、一支部队、一批在特定战役中牺牲的人,作为群体,同样有值得法律保护的名誉和荣誉。
**第二层:有名和无名,都在范围内。**
这一点更关键。抗美援朝牺牲的烈士有十九万多人,留下姓名的是少数。如果名誉保护只给有名有姓的人,那绝大多数牺牲者就落在保护之外——这显然不是立法者想要的。
**第三层,也是这一条真正的重量:群体的名誉,落在公共利益上。**
个人的名誉被侵害,被害人自己可以起诉,这是私益。但一个群体被侮辱,尤其是一个已经牺牲、无法自己主张权利的群体,受损的就不只是某个人的面子。
判决书的表述是: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所以它保护的,是公共的历史记忆。
**当名誉权落在公共利益上,它就不再是「谁被骂了」的问题,而是「社会怎么记住」的问题。**
这就是为什么这个案子的原告不是某个家属,而是检察院。
「无名英雄烈士」这五个字,法理上要单独说一句。
名誉权的传统构造,需要一个「特定的主体」——有名有姓、可以被指认。
无名烈士没有。
他们没有姓名,没有身份证号,没有后代可以出面。有的只是一个番号、一段事迹、一个被后人叫出来的名字——「冰雕连」。
如果严格按传统名誉权走,他们落在保护之外。
这显然不对。
判决的处理是:把「英雄烈士」解释成一个可以涵盖群体的概念。
「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无名英雄烈士。」
这句话的分量,在于它改变了保护的逻辑。
保护的逻辑,从「谁的名誉被侵害」变成了「什么被损害」。
不是问「哪个具体的人被骂了」,是问「这段历史记忆有没有被损害」。
一旦这样问,主体是否特定就不重要了。
**因为历史记忆是公共的,不属于某一个人,也不需要某一个人来主张。**
这也回答了另一个问题:谁能替他们起诉?
答案是: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
不是因为他们委托了谁,是因为这件事关系到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需要有人代表。
九篇帖文、被处置三十次,为什么成了「情节严重」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个要件:行为、对象、公共利益、情节严重。
前三个,本案都好认定。真正要论证的是第四个:情节严重。
判决书给了几条理由,串起来看。
**第一条,传播的规模。**
帖文阅读量2万余次。这个数字在今天的互联网上不算顶流,但它已经不是「几个人看到」。2万个人看到一个侮辱英烈的帖,这本身就是一个公共事件。
何况,判决还写了: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
**第二条,身份和影响力。**
220余万粉丝。曾系知名媒体人。
这两个信息放在一起,意味着他不是普通网民随口一说。他的发言有放大器,有信任背书,有示范效应。
**第三条,也是最重的一条:不是第一次。**
九篇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的帖文。账号被平台处置30次。
30次是什么概念?是平台反复提示、反复处理,他反复再发。
这条证据,把「情节严重」从「这一次说了什么」变成了「他一直在做这件事」。
判决用的词是「多次在网上公开发表言论侮辱、贬损英雄烈士」。
**第四条,后果的性质。**
判决说,他「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注意,这里说的不是「伤害了某人的感情」,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这是本罪的法益落脚点:它不是单纯的侮辱罪,它保护的是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条加起来,情节严重成立。
**这也回答了一个常见的疑问:骂一句就判刑,是不是太重?**
不是骂一句。是九篇、三十次、两百多万粉丝、两万多次阅读、一个已经牺牲的群体。
**法律处罚的从来不是那一句话,是那句话被反复说、被很多人听到、并且还在继续说这件事。**
顺便说清一个容易混的地方:这个罪和侮辱罪、诽谤罪的区别。
侮辱罪、诽谤罪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保护的是特定自然人的名誉。它原则上是自诉案件——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告。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在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保护的是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以及由此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它是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直接起诉。
三个区别,一条一条看。
**一,对象。** 前者是活着的、特定的自然人;后者是英雄烈士,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包括有名也包括无名。
**二,程序。** 前者自诉为主,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转公诉;后者直接公诉。
**三,法益。** 前者是个人名誉,落在私益上;后者是公共的历史记忆和公共秩序,落在公益上。
第三条区别,决定了很多事。
因为是公益,所以可以提民事公益诉讼;因为是公益,所以赔偿款不进私人口袋,用于纪念宣传事业;因为是公益,所以「被害人原谅」不能直接让案子撤掉。
**同是「骂人」,落在哪个罪名里,看的是骂的是谁、损害的是什么。**
如果骂的是一个活着的普通人,那是自诉案件,不告不理。 如果骂的是一段被整个民族记住的牺牲,那就是公诉案件,检察院来管。
「情节严重」这个要件,除了多次发布,还包括什么?
判决没有穷举,但从这一类案件的办理思路看,通常看这几样:
**一,传播的范围。** 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以及有没有跨平台扩散。本案阅读量2万余次,且「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
**二,行为人的影响力。** 粉丝数量、身份属性。本案220余万粉丝,曾是知名媒体人。
**三,行为的次数和持续性。** 本案九篇,账号被处置30次仍继续。
**四,后果的性质。** 是否引发公众强烈愤慨、是否影响特定群体的感情、是否被境外媒体利用。
**五,对象的特殊性。** 抗美援朝英烈,涉及重大历史事件和民族情感。
五条里,本案至少占了四条。
**注意,这五条不是法定的,是裁判中形成的判断路径。**
法定要件只有四个字:情节严重。
怎么算严重,靠个案裁量。这也是这类罪名容易被质疑「标准不明」的原因。
但反过来看,也正是因为有裁量空间,法官才能把「一句话」和「九篇、三十次、两百万粉丝」区分开来。
**如果标准定死了,第一句和第九句就一样重了。**
七个月、一条道歉、八万块
这个案子的责任,是三重叠加的。
**第一重,刑事。**
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个月是什么档?本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在法定刑的下半段。
为什么是这个数?
判决写了两条从宽:罗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
所以七个月,是「三年以下」这个区间里,考虑了两个从宽情节之后的结果。
**第二重,民事公益。**
判决第三项:十日内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根据起诉人的申请,在上述网站及报纸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
三个载体,是有讲究的:新浪网是他发帖的平台,道歉要发在源头;《法治日报》是法治类媒体;《解放军报》是军队媒体。
**在哪儿说错的话,就在哪儿说清楚。**
而且道歉内容要经法院审核——不能道个「如有冒犯敬请谅解」的软歉。
**第三重,赔偿。**
判决还认可了一件事:罗某自愿赔偿8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
注意这8万块的去向:不是赔给某个家属,是用于纪念和宣传公益事业。
因为本案没有具体的被害人——被侮辱的是一个群体,群体里的成员大多已经牺牲。这笔钱没有「受害人」可以拿,只能回到公共利益里去。
**这也是公益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最不一样的地方:赢了官司,钱不进私人口袋。**
三重量下来:七个月自由、一条要审核的公开道歉、八万块。
有人说轻:一条帖子,七个月,出来还是条汉子。 有人说重:一句话就进去了。
判决没有回应这两种声音。它只是把账算清楚了:行为是什么、后果是什么、态度是什么。
「账号被平台处置30次」这条证据,很多人会问:平台处罚过了,还能再罚吗?
能。而且这两件事性质完全不同。
**平台处置,是合同行为。**
用户注册时同意了平台的服务协议,发布了违规内容,平台按协议采取删除、禁言、封号等措施。这是平台在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依据是协议,不是法律。
**刑事处罚,是国家行为。**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触犯刑法,由国家追诉。依据是刑法,不是协议。
两者可以并行,互不替代。
反过来也一样:被平台处理过,不等于免于刑事追究;没被平台处理,也不等于不构成犯罪。
那这条证据在案子里起什么作用?
它证明两件事:
**一,行为的持续性。** 不是一次失言,是先后九篇。 **二,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被处置30次仍然继续,说明他知道这是错的,也知道会有后果,还是做了。
第二点,直接指向「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平台处置、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四条线各自独立。**
一个人可能同时承担四种责任,也可能只承担其中一种。取决于他的行为触犯了哪一条线。
本案触犯了刑事和民事两条,所以既要判刑,也要赔。
人都没了,谁替他打官司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程序上的看点:为什么是检察院在起诉。
刑事部分好理解,公诉案件,检察院起诉,正常。
民事部分呢?名誉权被侵害,应该由被侵权人自己起诉。可「冰雕连」的战士大多已经牺牲,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知道、不提起。
这就出现了一个空档:**权利被侵害了,但没有人能替它主张。**
公益诉讼填的就是这个空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个条件: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起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两个条件都满足。
而且这个案子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把两条线并在一个程序里办。
这样办的好处很实在:证据共用,一次开庭,一份判决。被告人不用打两场官司,法院不用重复认定事实,公益的救济也跟着刑事一起落地。
判决书里有一句话,说明了这类诉讼的目的:
「本案通过司法手段严惩侵害抗美援朝英雄烈士群体名誉、荣誉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护航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句话里有三个动词:维护、护航、推动。
它承认了一件事:**法律管不了人心里怎么想,但可以管人在公共场合说什么。**
一个人在家里怎么评价一场战争、一段历史,法律不管。但他把话发到两百万粉丝面前,那就是公共表达,就要按公共表达的规矩来。
这条线,就是这个罪名的边界。
最后补一句公益诉讼的类型,方便记。
现在的检察公益诉讼,主要三类。
**第一类,民事公益诉讼。**
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院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讲的就是这一类: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就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二类,行政公益诉讼。**
针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程序是先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不整改的,再起诉。
**第三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同时构成犯罪、又损害公共利益时,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个程序办两件事。
本案属于第三类。
三类里,第三类效率最高:证据共用、一次开庭、一份判决。刑事部分证明的事实,民事部分直接用;民事部分要的赔偿,判决一起写。
**它把「罚」和「赔」放在同一个法庭上解决。**
这也解释了本案判决书为什么把刑事和民事写在一份文书里:七个月、没收手机、公开道歉、赔偿八万,四件事,一份判决。
对一个只有七个月的案子来说,这份判决的民事部分,可能比刑事部分影响更久——因为那条道歉,要挂在网上。
七个月,一条要经法院审核的公开道歉,八万块。
有人觉得轻,有人觉得重。
但真正被这个判决确定下来的,是一件更要紧的事:
**「英雄烈士」不只有名有姓的那几个人。**
一个连队的代号、一群没有留下姓名的年轻人、一段被冻在阵地上的历史——同样在这个词的射程里。
名字可以没有。
人,得被记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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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琼0271刑初104号 审理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7-1-27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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