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索某某与许某某等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垫资了一百万帮公司建楼卖楼的债权人,看到房产被执行拍卖,主张留置权要解封中止——可留置权只认动产,房子不是动产。
山东高院复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留置权适用于动产,本案执行财产为不动产,主张留置权没有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执行程序中体现在处置后的价款分配顺位上——处置完毕后提出分配请求、由法院审查优先权与分配数额,但「该优先受偿权不能阻却对案涉不动产的查封及处置」。
规则确立:顺位的权利管顺位的事——优先受偿权排的是分钱的队,不是拍卖的场。
二、裁判要点提炼
留置权适用于动产,债权人以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为由主张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享有留置权并请求解除查封、中止处置的,没有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建设工程优先权人不得以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优先分配价款的主张,由法院审查其优先权及分配数额。
三、赵律师点评
想留住建房人的房子
许某某对甲公司等的借款判决执行中,济南中院查封甲公司名下涉案房产并裁定拍卖。利害关系人索某某跳出来:他二〇一〇年与甲公司签协议——甲公司欠他一百万元,由他负责在建工程后期建设并对外售卖,售楼款归其支配;他主张对房产享有留置权,请求解封、中止拍卖并优先受偿。异议驳回,索某某复议到山东高院。
动产留置与顺位权利的定性
山东高院驳回复议,两步定性。第一步,留置权的射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留置权适用于动产,而本案执行财产为不动产,索某某主张留置权没有法律依据」——协议约定的「后期建设、售卖支配」是债权安排,变不成不动产上的留置权。第二步,优先受偿权的定位:「在执行程序中,该优先受偿权体现在对建设工程处置后的价款分配顺位上」;索某某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在财产处置完毕后向法院提出分配的请求,由法院对其是否享有优先权及分配数额等问题审查确认」——「但该优先受偿权不能阻却对案涉不动产的查封及处置」;「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建设工程优先权人不得以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优先分配价款的主张」。对照另一起入库案例(承包人优先权异议按行为异议审、处置前预留),本案例把结论说得更直白:优先权的战场在分配环节,不在查封拍卖环节。
顺位权利人的执行对表
给承包人及工程债权人:施工的房产被其他案件查封拍卖的,放弃「解封、中止拍卖」的请求——留置权不适用不动产(本案例),优先受偿权也拦不住处置;正确姿势是拿到优先权的执行依据后参与价款分配,处置完毕即提分配请求,让法院审查优先权与数额。给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拿留置权、优先权说事想停拍的,书面指出其权利的顺位属性——「顺位权不阻却执行」(本案例口径),处置照常推进;分配环节注意对方可能带着优先权进场,届时按顺位清偿。给执行法院:收到以留置权、优先受偿权为由的解封止拍申请的,按权利性质直接驳回(本案例口径);在拍卖公告或告知中释明优先权人可在分配程序主张权利,避免其在处置环节反复异议空转。
一百万的垫资没能留住被执行的房产——山东高院把两类权利各归其位:留置权锁在动产上,优先受偿权排在分配里;想阻却拍卖的,先问问权利性质答不答应。分钱的顺序可以争,拍卖的场子不能掀。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甲公司、乙公司、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2)济民五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许某某借款及利息981.37535万元,被告乙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许某某向济南中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济南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甲公司名下涉案房产,并裁定拍卖上述不动产。
利害关系人索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主张其对上述不动产享有留置权,要求济南中院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中止拍卖程序,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异议人索某某提供的协议书载明,2010年4月3日,索某某与甲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公司所欠索某某款项100万元,由索某某负责在建工程的后期建设并对外售卖。后期工程出售权全部转给索某某,所得售楼款由索某某支配。
济南中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鲁01执异600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索某某的异议请求。后索某某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3年3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执复43号执行裁定,驳回索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2022)鲁01执异600号执行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留置权适用于动产,而本案执行财产为不动产,索某某主张留置权没有法律依据。关于索某某主张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在执行程序中,该优先受偿权体现在对建设工程处置后的价款分配顺位上;索某某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在财产处置完毕后向法院提出分配的请求,由法院对其是否享有优先权及分配数额等问题审查确认;
但该优先受偿权不能阻却对案涉不动产的查封及处置。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建设工程优先权人不得以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优先分配价款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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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鲁执复43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2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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