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陕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一、案情速览
停产多年的生物科技公司——唯一值钱的四千五百多万评估价的土地及构筑物,拍卖变卖全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要以物抵债;二十多件终本案件压顶,「僵尸」企业就差一口气。
西乡法院:拍卖变卖规定——不动产变卖流拍后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并将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善意文明执行下增设当事人自行变卖程序——座谈会让全体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公司「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自行变卖法院流拍财产」;府院联动护航交易,四千二百七十五万分批入执行专户,二十余件终本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规则确立:流拍的大宗资产不必退回原点——债权人同意、法院监督下的自行变卖,让僵尸资产重新落地生根。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土地难以处置的,人民法院可以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动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针对经法定程序变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的大宗土地,可以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允许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议价处置。
被执行人在不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自行变卖财产的,应在人民法院监督下进行;变卖价款应汇入人民法院执行专户,以保障各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
三、赵律师点评
四千五百万估价的流拍地
某建筑安装公司依据调解书申请执行工程款五百六十一万余元;被执行人某生物科技公司停产多年,全部家当是西乡县一宗国有土地及地上构筑物,评估价四千五百四十二万余元。法院以此为保留价启动拍卖、变卖——无人竞价全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要以物抵债,法院征求意见后终本。被执行人身上还压着二十多件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典型的「僵尸」企业困局。
和解议价与府院护航
西乡法院的三步走出流拍死局。第一步,规范的落点:拍卖变卖规定——「法院处置的不动产经变卖流拍后,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并将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本案流拍不动产「能采取的其他执行措施也极其有限」,再次拍卖「既耗费当事人精力,也可能无益于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善意文明执行下,「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当事人自行变卖程序」。第二步,全体债权人的和解:法院召开座谈会向各债权人通报执行情况——最终所有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公司可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自行变卖流拍财产。第三步,监督与联动:公司在法院监督下自行变卖资产,价款四千二百七十五万元分批汇入法院执行专户;执行法官多次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项目支持、协调交易中的问题——款清后及时解封,土地过户至第三方名下,「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20余件终本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新企业入驻改造、助推县域经济,「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大宗资产流拍的对表
给债权人:流拍+拒绝抵债后的僵局,和解议价是活路——放弃利息换本金全额(本案例和解结构),比抱着流拍标的等下一轮更实际;对自行变卖方案盯住两个闸门:价款入法院专户、解封在款清之后。给被执行企业:停产但资产尚在的,主动配合法院召集债权人座谈——全体债权人放弃利息的和解(本案例)只谈得成一次,谈崩了资产继续流拍贬值;交易过程中的政府协调资源(项目落地、过户衔接)主动争取法院与党委府院联动。给执行法院:大宗资产「流拍+不抵债」的标配动作——善意文明执行下的自行变卖程序(本案例创设口径):座谈会凝聚全体债权人共识、变卖全程监督、价款入专户、款清解封过户;府院联动贯穿交易全程,让僵尸资产接得住、落得下。
一宗四千五百万的土地,在拍卖槌下两次落空——西乡法院把处置权交还给当事人:全体债权人放弃利息、公司在监督下自己找买家、四千二百七十五万进了执行专户。僵死的资产重新落地生根,二十多件终本案件一并了结。善意文明执行,救活的不止一家企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611607元。西乡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陕0724执1622号。被执行人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产多年,仅有位于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东渡社区一组国有土地一宗以及地上构筑物等财产。执行中,西乡县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国有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542.63万元,法院以此为拍卖保留价启动了拍卖、变卖等程序。因无人竞价,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法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西乡县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向各债权人通报执行情况,回应各个债权人最关切的问题,最终所有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所有债权人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自行变卖法院流拍财产。
基于此,被执行人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院的监督下自行变卖了上述资产,变卖的价款合计4275万元分批汇入西乡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被执行人与第三方公司自行交易的过程中,执行法官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先后多次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项目实施,协调处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第三方公司在将变卖价款支付至法院执行专户后,法院及时解除了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措施,现第三方公司已经将土地变更至其名下,被执行人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的人20余件终本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目前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已被第三方公司接手,新入驻的企业正在有序的改造中,确保了新的项目落地生根,有力地助推了西乡县域经济的发展。执行法院认为,实践中,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多样,对其施策也需多头并进。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有限,需要灵活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明确规定,法院处置的不动产经变卖流拍后,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并将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本案中,流拍的不动产能采取的其他执行措施也极其有限,如再次启动拍卖,既耗费当事人精力,也可能无益于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因此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法院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当事人自行变卖程序。由被执行人在不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自行变卖财产,可以在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面对流拍大宗土地处置变现困难的现实,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项目支持,助推清理“僵尸”企业,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土地难以处置的,人民法院可以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动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针对经法定程序变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的大宗土地,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允许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议价处置,以实现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既维护各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被执行企业摆脱债务缠身、得以纾困,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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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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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陕0724执1622号 审理法院:西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3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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