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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长宁某银行与汪某等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3)川1524执恢26号长宁县人民法院 · 首次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3-03-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四百四十六万贷款的抵押资产两轮拍卖全流拍——按规矩该解封退还被执行人;退回去,资产失控、被执行人低价甩卖,债权人的纸上权益泡汤。

长宁法院:拍卖变卖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流拍且拒绝抵债的应解封退还,「然而财产本身具有使用价值,若……退还被执行人,那么该资产将处于失控状态」;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条——可以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组织双方与承租人达成租赁协议,「以租代拍」处置剩余抵押房屋,租金还债、执行和解、中止执行。

规则确立:卖不掉的资产可以租出钱——交付管理条款接住流拍的尾巴。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以租代拍」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收取租金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流拍财产具有使用价值、解封退还将使资产失控的,可适用民诉法解释关于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的规定;以租代拍既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又减轻被执行人偿还压力,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三、赵律师点评

两轮流拍后的处置死结

长宁某银行对汪某等五人的四百四十六万贷款判决进入执行,抵押资产网络司法拍卖:第一轮一拍、二拍、变卖部分成交(受偿一百四十七万余元),剩余资产全流拍;二〇二三年一月第二轮拍卖——一拍、二拍、变卖全部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愿抵债,拍卖变卖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出口是「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可退回去资产就失控了。

交付管理收租金的三重依据

长宁法院的「以租代拍」有据三层。第一层,规则的缝隙:流拍退还的法定出口之外,「财产本身具有使用价值,若解除查封、扣押,退还被执行人,那么该资产将处于失控状态,被执行人也可能低价处置,不能实现财产处置效果最大化,从而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机械退还反而损害债权。第二层,管理的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条「可以将被执行人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五项——「应当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第三层,方案的落地:实地勘察摸清资产情况与周边营商环境,组织双方磋商——被执行人、承租人、申请执行人三方达成租赁协议,剩余抵押房屋以租代拍——被执行人减轻偿债压力、申请执行人收租受偿,「使『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裁定中止执行。

流拍资产处置的对表

给申请执行人:流拍又不愿抵债的,主动提「以租代拍」方案——收租是持续受偿流,比退还失控强;方案里锁定租期、租金支付路径(入法院账户或指定监管),并请法院组织三方(含承租人)签约。给被执行人:流拍资产被退回后低价甩卖只会加重违约——配合以租代拍保留资产使用价值,租金抵债减轻压力,还换来和解的中止状态。给执行法院:两轮流拍+拒绝抵债的资产,处置菜单不止「退还」一项——民诉法解释交付管理条款+善意文明执行的物尽其用原则(本案例组合)支持下组织租赁;前提三件:申请执行人同意、不损害其他债权人与公共利益、租金路径受控。

两轮流拍的房子,没有退回失控的边缘——长宁法院把「以租代拍」接进了处置菜单:承租人住进来,租金流向法院,被执行人的债一年年轻一层。卖不掉的资产,可以租出生钱。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长宁某银行诉汪某、宋某、陈某、温某、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汪某等五人向长宁某银行清偿贷款本金4460000元及利息等。判决生效后,因汪某等五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长宁某银行遂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2月21日,该法院对抵押的资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部分成交,长宁县某银行受偿1473243元,其他资产均流拍。2023年1月28日,法院再次对抵押的剩余资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

为了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将纸上权益及时变成“真金白银”,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资产处置新方式,通过实地勘察,摸清资产情况及周边营商环境,组织双方当事人磋商以“以租代拍”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最终被执行人、承租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租赁协议,以“以租代拍”的形式处置了剩余案涉抵押房屋,被执行人减轻了偿债压力,申请执行人得到了租金,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2023年3月28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资产处置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作出(2023)川1524执恢26号执行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以租代拍”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收取租金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拍卖并流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然而财产本身具有使用价值,若解除查封、扣押,退还被执行人,那么该资产将处于失控状态,被执行人也可能低价处置,不能实现财产处置效果最大化,从而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可以将被执行人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五项规定,应当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

最后,“以租代拍”的资产处置方式,即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使“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又使被执行人减轻了偿还压力,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以租代拍”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收取租金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案号:(2023)川1524执恢26号 审理法院: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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