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徐某等诉范某俭排除妨害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江苏省无锡市某小区甲楼栋是未安装电梯的七层楼梯房,徐某等六人系该楼栋二至七楼业主。二〇一九年,甲楼栋全体业主签署相关文件,一致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依法履行公示、审批程序并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二〇二〇年四月,增设电梯项目正式开工。
范某俭系位于甲楼栋北面的乙楼栋五楼业主。他认为甲楼栋增设电梯将影响乙楼栋的日照采光,多次在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项目被迫停工。徐某等六人起诉,请求判令范某俭立即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
法院查明,案涉电梯井道设计采用透光良好的玻璃幕墙材质,安装位置经过合理规划,位于甲楼栋东北侧,与乙楼栋之间保持了合理间距。一审判决范某俭停止阻挠行为,不得阻止、妨碍、破坏施工;二审维持。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行使自身权利不得影响相邻业主的通风、采光、日照等权益,同时也负有适当容忍义务,应当方便相邻业主行使权利。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已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完成报建审批手续,采用透光材质、位置经过合理规划并与相邻楼栋保持合理间距,对相邻楼栋日照采光影响轻微、未超出合理限度的,相邻人应当给予必要容忍;其擅自阻挠施工,妨害他人对不动产合理使用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三、赵律师点评
一栋七层楼梯房,和一位住在北面楼栋的邻居
**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其实不是「对门」,是「前后楼」。** 甲楼栋是七层楼梯房,没有电梯。徐某等六人住在二到七楼。对老人、病人、推婴儿车的家庭来说,每天上下七层是实实在在的难。 **二〇一九年,甲楼栋全体业主签署文件,一致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依法履行了公示、审批程序,并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二〇二〇年四月,项目正式开工。 **反对的人不在甲楼栋,在北面的乙楼栋。**范某俭住乙楼栋五楼。他的理由很具体:甲楼栋加装电梯,会影响乙楼栋的日照采光。他多次到施工现场阻碍,项目被迫停工。 **于是出现了这样一个局面:**想装电梯的六户人家,起诉了一个跟他们不在同一栋楼的邻居,请求判令停止妨害。 **法院查明了三个关键事实:**电梯井道设计采用透光良好的玻璃幕墙材质;安装位置经过合理规划,位于甲楼栋东北侧;与乙楼栋之间保持了合理间距。 **一审判决范某俭停止阻挠,不得阻止、妨碍、破坏施工。二审维持。**
相邻关系里,权利和义务是一体两面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是这类案子的总开关。** 条文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这十六个字,不是口号,是裁判标准。**法院在判决里解释了它的目的:尽可能确保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权利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然后给出了双向的结论:** **一方面,业主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影响相邻业主的通风、采光、日照等权益。**这是加装电梯一方要守的边界。 **另一方面,业主也负有适当容忍义务,应当方便相邻业主行使权利。**这是受影响一方要守的边界。 **「适当容忍」这四个字,是本案的核心。** **什么叫适当?**不是无限忍。如果电梯紧贴你家窗户、把你家客厅变成暗室,那超出了容忍范围,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什么叫不适当?**如果影响轻微、已经采取了减轻措施、位置也合理规划过,那就在容忍范围内,不能阻挠。 **本案落在哪一边?**法院逐项对照:玻璃幕墙(透光)、东北侧(避开正南采光面)、合理间距(不贴楼)——三项措施都指向「已充分考虑并尽量减少影响」,结论是「影响轻微,未超出合理限度」。 **所以范某俭的阻挠,不是维权,是超出了容忍义务的边界。**
为什么原告是六户业主,而不是「全体业主」
**这个细节值得琢磨。** 加装电梯是全体业主同意的事,为什么起诉的是徐某等六人? **因为排除妨害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谁的权利受影响,谁就可以主张。**这六户是电梯的直接使用人,施工被阻,他们的使用利益直接受损,所以他们有原告资格。 **反过来说,如果施工被阻导致公共部分受损,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作为原告。**两条路都通。 **再看诉讼请求的写法:**请求判令「立即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一审判决具体化为「停止阻挠行为,不得阻止、妨碍、破坏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这个表述有讲究。**它不只是「停止现在正在做的」,还包括「不得再阻止、妨碍、破坏」——把将来的行为也覆盖了。这类继续性侵权,判决主文必须写到「将来」才有实际效果,否则今天判了,明天他再来,又得重新起诉。 **实务上还有一个配套动作:**起诉时同时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裁定准许继续施工、禁止阻挠。等判决生效再复工,工期可能已经拖了一年。本案从开工到二审判决,用了一年多。
加装电梯的案子里,法院通常看哪几件事
**把这类案子拆开,法院的审查清单大致是五项。** **第一项,程序合不合法。**有没有经本单元、本楼栋业主依法表决?民法典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是全体业主一致同意,远超门槛。 **第二项,审批齐不齐。**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备案,一样不能少。本案「依法履行公示、审批程序并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第三项,有没有减轻影响的措施。**这一项最容易被忽略,但对判决影响很大。本案的玻璃幕墙、东北侧位置、合理间距,都是加分项。反过来说,如果设计上完全不考虑邻居,把电梯井贴在人家的窗户前,法院的态度会不一样。 **第四项,影响有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通常需要专业机构出具日照分析报告。本案认定「影响轻微」,靠的应该就是这类技术判断。 **第五项,有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如果确实造成了损失,受影响的一方可以主张补偿,但不能用阻挠施工的方式表达。本案判决的导向很明确:有意见可以提,有损失可以要,但不能动手拦。 **这五项,其实就是加装电梯纠纷的胜负手。**想装的,把前三项做扎实;不想被影响的,把第四项的证据准备好。
**日照采光纠纷,法院看的是技术标准,不是感觉。这一块有必要说清楚。** **国家标准是什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大城市大寒日日照时数不低于两小时,中小城市大寒日不低于三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冬至日不低于两小时。具体适用哪一档,看城市规模和建筑气候区划。 **怎么证明「影响超过限度」?**需要做日照分析,通常由有资质的测绘或者规划机构出具《日照分析报告》。报告要说明:分析依据的标准、计算参数、原有日照时数、加装后的日照时数、减少的时长。 **注意两个技术细节:**一是分析基准,是按窗户还是按阳台、按一层还是按每层,标准里有明确规定;二是时间基准,大寒日还是冬至日,结果差别很大。这些都要在报告里写明。 **如果减少的时长在标准允许范围内,算不算侵权?**一般认为不构成。因为日照标准本身就是「可容忍限度」的量化。低于标准才谈得上「超出合理限度」。 **如果原来就不达标呢?**这种情况实践中有争议。有的法院认为,原来就不达标,加装后进一步减少的,仍应补偿;有的认为,既然原本就不符合标准,减少部分不构成新的侵害。稳妥的做法是:主张补偿而不是主张拆除。 **本案的有利事实是:**玻璃幕墙、东北侧位置、合理间距。这三项都是「减轻影响」的技术措施,在日照分析里会体现为减少时长的缩短。 **给当事人的建议:**觉得采光受影响,第一件事不是去拦施工,是委托做一份日照分析。有了报告,谈判有依据、诉讼有证据;没有报告,只能凭感觉说「太暗了」,法院无从判断。
**加装电梯的钱从哪来、装完谁管,是这类项目最容易烂尾的两个环节。** **资金来源通常有四块:**业主自筹(按楼层、面积分摊)、财政补贴(很多城市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定额补助)、住房公积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部分城市允许提取)、社会资本(代建或者租赁模式)。 **分摊方案要提前定死。**常见的做法是一楼不出或者少出,往上递增;也有按面积均摊、按户均摊。无论哪种,都要在动工前形成书面协议并经全体出资业主签字。本案是十二户全部同意,但分摊比例没写明——这种细节在后期最容易起争议。 **后续管理更容易被忽略。**电梯装好之后:电费谁交、维保谁签、年检谁办、故障谁修、大修的钱从哪出。这些如果不约定,几年后电梯停运的案例并不少见。 **建议做三件事:**一是签一份《电梯使用管理公约》,明确费用分摊和维护责任;二是确定一个管理主体(物业、业委会或者推选的业主代表);三是把电梯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本案判决后面提到「构建自由平等、和谐友善邻里关系」。**这句话落到操作上,其实就是:装之前把账算清、把话说透,装之后才不会为电费吵架。
**相邻关系纠纷,举证要围绕「影响的程度」而不是「影响的有无」。** **要证明什么?**不是「有影响」,而是「影响超出了合理限度」。任何相邻行为都会有影响——装修有噪音、开店有人流、种树有落叶。法律要求的是「适度容忍」,所以关键是程度。 **用什么证明?**分三类: **第一类,技术报告。**日照分析、噪音监测、结构安全鉴定、空气质量检测。这类证据最硬,因为它有标准、有参数、可复核。 **第二类,客观记录。**照片、视频、时间记录、投诉记录、报警记录。用来证明影响的持续性、频次、时段。 **第三类,对比证据。**改造前后的对比、同楼栋其他住户的对比、周边同类情况的对比。用来证明「异常的差异」。 **对方会怎么抗辩?**通常会举证「已采取措施减轻影响」(本案的玻璃幕墙、合理间距)、「已履行法定程序」(审批、备案)、「影响在标准范围内」(检测报告)。这三项一摆出来,原告的举证难度就上去了。 **所以原告的准备重点应该是:**先拿到技术报告,看是否超标;如果没超标,就转向「虽未超标但实际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具体事实(比如卧室全天需要开灯、老人无法在阳台活动),用生活事实补技术结论的不足。 **本案原告的短板正在这里:**他们有「影响」的主张,但没有技术报告支撑「超出合理限度」,而被告一方有设计措施、有审批程序。证据对比之下,败诉并不意外。
给三类人的实在建议
**给想装电梯的业主:把「设计」当成「法律工作」来做。** 不要只算造价、只比工期。设计阶段就要考虑:电梯位置能不能离邻居的采光面远一点?井道能不能用玻璃这类透光材料?能不能加隔音、加遮挡?这些措施每多一项,将来被起诉、被阻挠的风险就低一分。 **给觉得受影响的邻居:异议要在公示期提,损失要用证据说。** 本案二审判决后面有一段话,说得很到位:在公示审批过程中,低层业主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异议权,在法定的批前公示时间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主张;方案无法避免影响且已获行政许可的,应当通过协商补偿或者诉讼等方式合理主张权利。 **「在法定的批前公示时间内」这几个字,是最实用的提醒。**公示期不提,等开工了再去拦,法律上站不住。 **给施工方和物业:留好施工记录和影像。** 阻挠行为要取证:时间、地点、方式、在场人、造成的停工天数。将来主张损失赔偿,这些是基础。本案原告只请求了停止妨害,没有主张损失;如果要主张,证据链就得从第一天开始建。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社会意义。** 全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量非常大,几乎每一部电梯背后都有邻里矛盾。本案确立的规则是:程序合法、措施到位、影响轻微,邻居就得让一让。这条规则如果反过来,一部电梯也装不成。
**把这件事收在一句话上:**相邻关系不是「谁都不能影响谁」,是「谁都得让一点」。让的那一点,法律叫容忍义务;越过那一点去拦施工,法律叫妨害。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江苏省无锡市某小区甲楼栋系未安装电梯的7层楼梯房,徐某等六人系甲楼栋2至7楼业主。2019年,甲楼栋全体业主签署相关文件,一致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依法履行公示、审批程序并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2020年4月,甲楼栋增设电梯项目正式开工。范某俭系位于甲楼栋北面的乙楼栋5楼业主,其认为甲楼栋增设电梯将影响乙楼栋的日照采光,多次在加装电梯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项目被迫停工。徐某等六人认为范某俭多次阻挠、破坏、中断加装电梯工程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范某俭立即停止对甲楼栋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
另查明,案涉电梯井道设计采用透光良好的玻璃幕墙材质,电梯安装位置经过合理规划,位于甲楼栋东北侧,与乙楼栋之间保持了合理间距。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0)苏0213民初8699号民事判决:范某俭停止对无锡市某花园小区甲楼栋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不得阻止、妨碍、破坏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宣判后,范某俭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苏02民终334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某等是否有权请求排除范某俭的阻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针对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作出规定,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权利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一方面,业主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影响相邻业主的通风、采光、日照等权益;另一方面,业主也负有适当容忍义务,应当方便相邻业主行使权利。本案中,甲楼栋增设电梯系老旧小区改造民生工程,可以显著改善该楼业主的居住条件及生活便利程度,同时也已经依法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完成了报建审批手续,加装的电梯采用玻璃幕墙设计,安装位置经过合理规划并与乙楼栋保持合理间距,已充分考虑并尽量减少对相邻乙楼栋日照采光方面的影响,且影响轻微,未超出合理限度,相邻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容忍。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相邻权利人如未尽容忍义务,阻挠相邻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不动产的,相关权利人可依法行使排除妨害等物权请求权。本案中,范某俭实施阻碍加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等业主对不动产合理利用的权益,徐某等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改善人居环境的民生工程。加装电梯已经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充分考虑并采取措施减轻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方面影响,且实际影响轻微,未超过合理限度的,相邻人应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相邻人违反该义务擅自阻挠电梯施工,妨害房屋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合理使用的,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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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苏02民终334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8-2-03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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