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于某受贿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于某利用职务便利,本人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多次收受、索取工程承建商等财物共计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余元、美元八百元及金条两根、纪念金币一枚,为他人谋取利益。
羁押期间,于某与同监人员做通同案人员段某进的思想工作,段某进遂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程某收受贿赂事实,于某据此检举,检察机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程某立案侦查并查证属实。
安徽高院认定于某的检举对破获他案起到重要作用,具有立功表现;原判未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立功的认定,应当兼顾功利和公平正义;侦查机关依据被告人的检举对被检举者所涉他种犯罪立案侦查并查证属实,被告人行为对快速侦破其他案件起到重要协助和证明作用的,符合刑法关于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可以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索贿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时具有坦白、立功、退缴大部分赃款等情节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检举的对象已经被抓了,还算立功吗
本案的立功认定有一个特殊背景:于某检举的程某,此前已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抓获并羁押近一周,检举内容还与程某被羁押时涉嫌的事实相关联。按常理,人已经被抓了,你再来检举,似乎没有价值。但法院没有这样看,理由是——程某与段某进被抓获前已经串供,约定只谈制证不谈钱,归案后数次供述都拒不交代收受六万余元好处费的事实。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于某做通段某进的思想工作并检举,程某的受贿事实完全有可能不被发现而逃避查处。
兼顾功利与公平正义这八个字
裁判要旨给出的判断标准很凝练:对立功的认定,应当兼顾功利和公平正义。功利的一面是显而易见的——检举有助于及时破案、节约司法资源。公平正义的一面则容易被忽略:立功制度的本意是鼓励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只要检举内容真实、对查处犯罪起到实质作用,就不应因形式上的瑕疵而否定。本案中于某的做法是做思想工作加记录整理书面材料,由段某进口述、于某与同监人员记录,形成情况反映后向检察机关检举,检察机关据此立案侦查并查证属实,协助与证明作用都很明确。二审据此认定原判没有认定立功系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多次索贿把情节顶到了最重档
与立功相对的另一面,是本案的从重情节。于某受贿数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索贿情节,法院据此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里要注意索贿的分量——《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多次索贿被司法解释列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直接影响法定刑档次。本案收受的财物形态也很庞杂:现金一百六十五万余元、美元八百元、两根金条、一枚纪念金币,既有主动索要也有被动收受,办案时必须逐笔区分索取与收受,这直接关系到情节认定。
从十年改判八年的账
最终的结果是一审十年、二审八年,罚金从一百万元降到六十万元,改判的依据正是立功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判决书把从宽与从重两端都写清楚了:从重端是数额巨大加多次索贿;从宽端是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大部分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坦白)、检举揭发查证属实(立功)、退缴大部分赃款。两相比较后予以减轻处罚。这个结构对办理受贿案件很有参考意义——立功不是唯一的牌,但它是唯一能把法定刑整体下调一档的牌,因此在职务犯罪辩护中始终是重点核查方向。
人已经被抓不等于案已经被破——串供之下,那句没人肯说的话,就是立功的份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于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或索要工程承建商翟某耿、孙某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有等单位或个人现金人民币165.05万元、美元800元、价值人民币1.45万元的50克建设银行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2.24万元的100克国富金条一根以及面额人民币500元熊猫纪念金币一枚,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另查明: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区分局协警程某、驾校人员段某进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警大队民警于2016年7月12日在工作中发现,同年7月14日程某、段某进被刑事拘留。程某、段某进被羁押前,已就“只谈制证不谈钱”进行串供,归案后都仅供认程某滥用职权为段某进驾校学员制作居住证,并接受段某进吃请、香烟,但对收受段某进其他财物问题只字不提。7月19日9时,经与段某进同室羁押的于某、曹某(同监犯)做段某进的思想工作,由段某进口述,于某、曹某记录整理了一份“情况反映”书面材料,向检察机关检举程某、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区分局民警张某等人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即程某利用制作居住证的职务便利,给驾校的外地学员违规办理居住证,收取数万元的费用,张某等人可能涉案的事实。
7月19日,段某进向侦查机关供认程某制作居住证收取约七万元的好处费,次日程某对其违规制作110张居住证,受贿6.7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同月23日,于某、曹某又笼统检举多人利用办证收费等腐败问题。同月27日,黄山市屯溪区检察院反贪局收到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大要案指挥中心指定交办的于某等人检举揭发线索材料,该检察院初查后,以程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同年8月19日立案侦查,9月2日对程某执行逮捕。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5)黄中法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九十五万九千元、价值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元的建设银行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二万二千四百元的国富金条一根、五百元面额熊猫纪念金币一枚,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赃款人民币六十九万一千五百元、八百美元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于某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皖刑终435号刑事判决:维持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黄中法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即对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部分;撤销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黄中法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于某的定罪量刑部分;
对上诉人于某以受贿罪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依法认定为立功。本案中,虽然于某的检举对象程某已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抓获,检举内容亦与程某被羁押时涉嫌事实具有关联,但因程某、段某进在被抓获前已串供,在于某检举之前,程某、段某进已被关押近一周时间,数次供述时均拒不供述程某收受段某进6万余元好处费的事实。在于某等人做通段某进思想工作后,段某进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于某等人向检察院检举程某涉嫌受贿犯罪,检察机关据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程某等立案侦查并查证属实。由此可见,如果没有于某等人的思想工作和检举,程某的受贿事实完全有可能不被发现而逃避查处,故于某的检举行为对破获程某受贿案起到重要作用,应当认定具有立功表现。
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65.05万元、美元800元、价值3.69万元的金条两根、500元面额的熊猫纪念金币一枚,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于某受贿数额150万元以上,具有多次索贿情节,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大部分系司法机关尚未被掌握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退缴大部分赃款。原判没有认定于某具有立功表现,系适用法律有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于某依法改判。对立功的认定,应当兼顾功利和公平正义。
侦查机关依据被告人的检举对被检举者所涉他种犯罪进行了立案侦查并查证属实,被告人行为对快速侦破其他案件起到重要协助和证明作用,符合刑法关于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可以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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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皖刑终43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40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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