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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张某琴玩忽职守再审改判无罪案

案号:(2025)黑0123刑初76号依兰县人民法院 · 玩忽职守罪 · 再审 · 2025-07-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张某琴 2017 年起任某社保局局长。她违反规定,把社保系统的数字密钥和密码直接交给下属张某波随意使用。2018 年 11 月到 2020 年 5 月,张某波用重复办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补发的方式,贪污公款四十二万八千七百五十六元九角二分。

2020 年 5 月 23 日,张某琴知道后,把张某波还没得手的五万一千二百四十三元追回单位账户,督促他退还其余款项。6 月 8 日,全部退清。12 月,两人分别被立案调查。

一审、二审都判她玩忽职守罪,一年六个月缓二年。她申诉。2025 年 7 月 31 日,依兰县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理由是:渎职罪的经济损失,算到立案时;立案前已经全部挽回的,等于没有损失。

二、裁判要点提炼

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检察机关对渎职行为立案侦查前,相关经济损失已经全部挽回的,应当认定渎职行为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密钥,四十二万,一个局长

先把事实理清,因为这个案子的全部争议,都压在一个时间点上。

张某琴 2017 年起任某社保局局长。

她做了一件很危险的事:违反社保系统规章制度,直接把数字密钥和密码交给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员张某波,让他随意使用。

数字密钥是什么?是社保系统里的一把钥匙。有了它,就能进系统办业务:新增退休人员、核定养老金、办理补发、修改账户信息。

正常的管理要求是:密钥专人保管、操作留痕、定期更换、双人复核。

张某琴把这些全绕过了,直接把钥匙给了一个业务员。

2018 年 11 月到 2020 年 5 月,一年半。张某波用这把钥匙,以「重复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补发」的方式,贪污公款四十二万八千七百五十六元九角二分。

这个手法不复杂:虚构或者重复录入退休人员,办一笔补发,钱打到自己控制的账户。

一年半,四十二万,平均每月两万三。

2020 年 5 月 23 日,张某琴知道了。

她做了三件事:

第一,把张某波尚未得手的五万一千二百四十三元追回单位账户。

第二,督促张某波退还已经侵占的资金。

第三,组织财务人员全面核查养老金的发放情况和贪污款项。

2020 年 6 月 8 日,张某波把贪污的全部款项退还至单位账户。

也就是说,从 5 月 23 日发现,到 6 月 8 日退清,十六天。四十二万八千七百五十六元九角二分,一分不少,回到了单位账上。

2020 年 12 月,张某琴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张某波因涉嫌贪污罪,分别被立案调查。

注意这个时间顺序:先退清(6 月 8 日),后立案(12 月)。中间隔了半年。

2021 年 7 月 19 日,依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她上诉。2021 年 12 月 3 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她又申诉。

2024 年 12 月 20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哈尔滨中院再审。

2025 年 3 月 10 日,哈尔滨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5 年 7 月 31 日,依兰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张某琴无罪。

从一审到无罪,四年。从案发到无罪,五年。

这个案子的价值,全在最后那份判决的说理里。

渎职罪的损失,算到哪一天

这是全案的核心问题,也是所有渎职案件共同的技术难题。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遭受重大损失」,是结果要件。没有损失,就没有这个罪。

问题是:损失算到哪一天?

案发时?立案时?起诉时?判决时?

如果算到判决时,那被告人只要在判决前把钱补上,就无罪——这会鼓励「先造成损失,再花钱买无罪」。

如果算到行为时,那行为人造成损失之后马上补救、一分钱没少,也要定罪——这又太严。

法律选了一个中间点:立案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 号)第八条第一款: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注意这句话的三个要素:

第一,时间点:立案时。

第二,状态:已经实际造成。

第三,范围:包括为挽回损失而支付的费用。

为什么要定在「立案时」?

因为立案是一个客观、明确、不可逆的时间节点。它由司法机关掌握,不由当事人操纵。

定在立案时,等于告诉所有公职人员:你还有机会。在组织找你之前,把窟窿补上、把钱追回来、把后果消除,就还有救。

这就是这条规则的政策目的:鼓励挽回,而不是鼓励掩盖。

再审判决把这条规则讲得非常直白:

「在立案前相关损失已经全部挽回的,应认定为没有造成经济损失。」

这句话,是本案的判决核心。

套到事实上:

2020 年 6 月 8 日,全部退清。

2020 年 12 月,立案。

退清在立案前半年。

所以,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零。

没有损失,就没有「致使……遭受重大损失」,就没有玩忽职守罪。

这个推论,一审、二审都没有走通。为什么?

因为它们把「损失」理解成了「曾经损失过」。

曾经损失过四十二万,后来又追回来了——这算不算损失?

一审、二审的答案显然是「算」:钱被贪污了,就是损失;追回来是退赃,是量刑情节。

再审的答案是「不算」:司法解释说的是「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不是「曾经造成」。

这个差别,就是罪与非罪的差别。

再说「重大损失」的门槛,因为它是这类案件的第一道关。

《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十万,是玩忽职守罪的入罪线。

本案贪污数额是四十二万八千七百五十六元九角二分,超过三十万。所以一审、二审才会认为「重大损失」成立。

但门槛是门槛,前提是「有损失」。如果损失被挽回了,门槛再低也进不来。

这条解释还有几个配套的数额标准,一起记住: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人身伤亡的,按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九人等标准;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另算。

实务中还有一类特殊情形:损失不是一次形成,而是持续扩大。这时候算哪个数?

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那个数。之后扩大的部分,不在本罪评价范围内,可能另行处理。

所以「及时止损」这四个字,在渎职案件里不是道德评价,是构成要件层面的操作。

她有错吗?有。为什么还是无罪

这一节要讲清楚一个很多人不理解的地方:一个人明明做错了事,为什么无罪?

张某琴做错了吗?做错了,而且错得很明显。

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她确有违规将数字密钥和密码交由张某波随意使用的行为。

这句话没有含糊:违规,是她做的。

一个社保局局长,把系统密钥给业务员随便用,这不是「管理不严」,是直接违反制度。

这个行为有后果吗?有。它让张某波能够贪污四十二万。

那为什么无罪?

因为犯罪构成是三个要件的组合: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行为有,结果没有(立案时损失为零)。

三个要件缺一个,罪就不成立。

这不是「情节轻微不起诉」,不是「免予刑事处罚」,是「不构成犯罪」。

区别很大:不起诉、免刑,前提是「构成犯罪」;无罪判决,是「根本没构成」。

再审判决的推理链是这样:

第一步,确认违规行为存在。

第二步,确认她在发现后及时组织核查、督促退缴。

第三步,确认在张某琴、张某波分别被立案调查前,全部赃款已退还,经济损失全部挽回。

第四步,得出结论: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四步,步步落在事实上,没有一步讲「情节」。

这就带出一个重要的实务问题:不是所有「违规 + 出事」都构成犯罪。

渎职罪的成立,要求「重大损失」这个结果。损失的认定,有明确的时间点。

这一点,对公职人员是保护,也是提醒。

保护在于:出事之后,第一时间补救,是有意义的。不是为了减刑,是为了不构成犯罪。

提醒在于:补救要及时。本案是十六天退清、半年后立案。如果拖到立案之后才退,就晚了——那时候损失已经形成,退赃只能从轻,不能出罪。

这里还有一层:她的补救行为,为什么被认定为「及时」?

判决写了三件事:发现后即组织财务人员全面核查养老金的发放情况及贪污款项;督促张某波退缴;把未得手的五万一千二百四十三元追回。

三件事,都是主动的。不是被查出来的,是自己查的。

这一点在实务中很关键:如果是纪检、审计先发现,再督促退,那就不是「主动挽回」,是从轻情节,不是出罪理由。

所以「及时」不只是时间,还有主动性。

四年申诉,怎么翻过来的

这一节讲程序,因为本案是一个罕见的「再审改判无罪」的渎职案。

时间线再走一遍:

2021 年 7 月 19 日,一审:玩忽职守罪,一年六个月缓二年。

2021 年 12 月 3 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间申诉。)

2024 年 12 月 20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哈尔滨中院再审。

2025 年 3 月 10 日,哈尔滨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5 年 7 月 31 日,依兰县法院再审判决无罪。

从二审到再审启动,三年。从再审启动到无罪,七个月。

申诉这条路怎么走?

第一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本案是向黑龙江高院申诉,高院审查后指令哈尔滨中院再审。

第二步,法院审查。

审查的重点是:有没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

本案适用的是哪一条?从结果看,最可能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因为事实没有争议:违规给密钥、贪污四十二万、全部退还,这三件事一审、二审、再审都认。争的只是「这算不算重大损失」。

这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步,再审。

哈尔滨中院没有直接改判,而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为什么发回?因为一审是依兰县法院做的,再审要按一审程序重来,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第四步,重审改判无罪。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发回重审不等于无罪。

很多当事人以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就是赢了。不是。发回重审只是程序重新开始,可能重判、可能轻判、可能无罪。

本案发回后四个月才判无罪。

第二,改判无罪之后,还有一件事:国家赔偿。

张某琴被判过刑(缓刑),受过开除党籍处分。无罪之后,可以申请刑事赔偿——具体是「二审无罪赔偿」还是「再审改判无罪赔偿」,取决于哪个环节最终确认无罪。

本案是再审改判无罪,赔偿义务机关是一审法院(依兰县法院)。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缓刑期间是否羁押,要看实际执行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块,本批不展开,但它是一个现实的后续问题。

还有一件事:她的公职和党籍。

判决书写了:2021 年 12 月 1 日,纪检机关给予张某琴开除党籍处分。

无罪判决之后,这个处分能不能撤销?可以申请复审复核。但党纪处分和刑事判决是两套体系,无罪不等于处分必然撤销——还要看有没有违纪。

本案的违规给密钥,本身可能构成违纪,只是不构成犯罪。

这个判决对谁有用

最后一节,讲三类人。

第一类,是被调查的公职人员。

这个案子给了一个非常具体的信号:渎职罪的损失,算到立案时。

如果你正被调查,或者预感到要被调查,还有一件事可以做:把能挽回的损失挽回。

不是退赃求轻,是消除结果要件。

具体怎么做?

第一,算清楚损失是多少。不是笼统的「单位的钱」,是具体的数额、具体的项目。

第二,把钱追回来。追到原账户、原科目,留下凭证。

第三,把过程记录下来。什么时候发现、怎么核查、谁追的、什么时候到账。

第四,争取在立案前完成。

这四步,本案的张某琴全做了,而且是在没有人督促的情况下做的。

第二类,是单位的管理者。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反向的教训:密钥不能给。

社保、医保、税务、公积金、不动产登记,这些系统里,一个密钥就是一把万能钥匙。它能让一个人办一百个人的业务。

管理上的基本要求是:一人一密钥、操作留痕、权限最小化、定期轮换、异常预警。

本案的漏洞,不只是「张某琴违规」,还有「系统没有拦住她」。

如果系统设了双人复核,张某波重复办理补发就会被卡住。如果系统设了异常预警(同一账户频繁补发),一年半的四十二万会被发现得早得多。

技术防控,永远比人的自觉可靠。

第三类,是正在申诉的人。

本案说明一件事:渎职案件的「损失认定」,是一个可以争的法律问题,不是事实问题。

事实问题难翻(人证、物证都在);法律适用问题,只要找到明确的司法解释,就有机会。

本案的支点,就是《解释(一)》第八条那一句话。

一句话,四年。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最值得记住的地方。

它把一个常被忽略的区别摆到了台面上:

「损失过」和「有损失」,不是一回事。

前者是一个历史事实,后者是一个法律状态。

刑法要惩罚的,是后者。

四十二万八千七百五十六元九角二分,十六天全部追回。半年后立案。

一审一年六个月缓二年,再审无罪。差的不是事实,是一个时间点。

四句话记住这个案子:

一,渎职罪的损失,算到立案时。 不是行为时,不是判决时。立案前全部挽回的,等于没有损失。

二,没有损失就没有这个罪。 违规是真的、后果发生过也是真的,但结果要件缺了,罪就不成立。这是无罪,不是免刑。

三,补救要及时,而且要主动。 自己查出来、自己追回来,和被查出来之后退赃,性质不一样。

四,技术防控比人的自觉可靠。 一人一密钥、双人复核、异常预警,这些做到了,四十二万不会走一年半。

最后说一句这个判决的分量。

它没有说张某琴没错。判决白纸黑字写着:她确有违规将数字密钥和密码交由他人随意使用的行为。

它只是说:这个错,还不到犯罪的程度。

刑法的门槛,是要有边界的。边界清楚,人才知道往哪退。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人张某琴自2017年起任某社保局局长,其违反社保系统规章制度,直接将数字密钥和密码交由其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员张某波(另案处理,已判刑)随意使用。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张某波以重复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补发业务等方式,贪污公款人民币428756.92元(币种下同)。2020年5月23日,张某琴知悉张某波贪污公款的情况后,将张某波尚未得手的51243.09元追回至单位账户,并督促张某波退还已侵占的资金。2020年6月8日,张某波将其贪污的全部款项退还至单位账户。张某琴、张某波因涉嫌职务犯罪分别于2020年12月被立案调查。2021年12月1日,纪检机关给予张某琴开除党籍处分。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黑0123刑初8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张某琴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黑01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张某琴提出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2025)黑0l刑再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作出(2025)黑0123刑初76号刑事判决:张某琴无罪。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渎职犯罪案件办理中,如何把握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时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于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时点,上述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根据上述规定,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立案前相关损失已经全部挽回的,应认定为没有造成经济损失。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琴确有违规将数字密钥和密码交由张某波随意使用的行为,但是其在发现张某波涉嫌贪污养老金后,及时组织财务人员全面核查养老金的发放情况及贪污款项,督促张某波退缴赃款。在张某琴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张某波因涉嫌贪污罪分别被立案调查前,张某波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至社保局账户,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因此,张某琴的玩忽职守行为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应当认定张某琴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检察机关对渎职行为立案侦查前,相关经济损失已经全部挽回的,应当认定渎职行为没有造成经济损失。

案号:(2025)黑0123刑初76号 审理法院:依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6-1-41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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