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检察院申诉控告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先分清“你不服的到底是什么”
是不服公安不立案?不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还是不服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同情形走的法律程序和受理机关不一样,先对号入座再动手。
不服不立案:申请复议或请求立案监督
报案、控告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公安对报案材料应当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二条),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复议与检察监督可以先后使用,材料越完整越有利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等情形,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第一百一十七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第一百八十条)。
被不起诉人不服: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对于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被不起诉人(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二条);申诉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第二百五十三条)。
检察院审查并决定是否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申诉材料按时间线整理成册,附原审裁判文书的关键页,办案人一眼就能看明白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申诉书或控告书 | 写明不服的对象、请求事项与事实理由 |
| 身份证明与亲属关系证明 | 申诉人身份证;近亲属代为申诉的附关系证明 |
| 原案法律文书 | 不立案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 |
| 证据材料 | 支持申诉主张的书证、物证及证人名单等 |
| 授权委托手续 | 委托律师代理申诉、控告的委托书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的申诉 | 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
| 被不起诉人的申诉 | 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
| 生效裁判的申诉 | 申诉无固定期限;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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