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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付某受贿案

案号:(2023)辽0411刑初58号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受贿罪 · 一审 · 2023-08-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付某系某市某事务服务中心的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在该中心从事房屋过户审核工作,属国有事业单位的非正式员工。

其明知他人提供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系伪造,仍予以审核通过为他人办理房屋过户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好处费五万二千五百元;另为他人办理房产过户提供插队、挂件等帮助,收受好处费四万二千六百元。

检察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法院改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单位的性质,二是是否在单位中从事公务;而行为人是否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并不是判断其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据。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非正式员工,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三、赵律师点评

劳务派遣,能不能定受贿

本案的争点非常集中:付某是劳务派遣人员,不是该中心的正式在编员工,她收钱为他人办理过户,究竟是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的法定刑相差悬殊,罪名选择直接决定刑期。检察机关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法院明确纠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纠正把实务中一个长期模糊的问题说清楚了。

判断身份只看两件事

法院给出的标准只有两条:一是单位的性质,二是是否在单位中从事公务。第一条看单位——该事务服务中心系国有事业单位,符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范围。第二条看行为——付某所做的是房屋过户审核,这是一种具有管理性、职权性的公共事务,属于从事公务,而不是单纯的劳务活动。两条都满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即告成立。这里的关键推论是:**是不是正式员工,不在判断标准之内**。用工形式只是内部管理关系,不改变行为人所行使权力的来源与性质。

为什么非正式员工也算

法院的表述很直接: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非正式员工,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道理在于,受贿罪保护的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这份不可收买性来自行为人实际行使的公权力,不来自他的编制。一个坐在审核窗口、掌握过户审批权限的劳务派遣人员,对办事群众的权力与在编人员毫无区别,群众也无从分辨其用工形式。若以编制划线,等于给同一窗口的同一行为开出两套标准,这显然不是法律的本意。这一点与辅警从事公务、信息管理员拉统方等案件的处理完全一致。

明知伪造仍审核通过,从重的一面

还要留意本案的行为方式:付某明知孙某某、刘某某等人带领客户提供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系伪造,仍予以审核通过。这不是简单的收钱办快事,而是明知材料虚假仍放行,主观恶性与危害后果都比单纯的插队、挂件更重。最终收受数额为五万二千五百元加四万二千六百元,合计九万五千一百元。考虑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又系怀孕的妇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九万五千一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坐在审核窗口上行使的就是公权力——编制只是用工形式,不改变权力的性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付某在担任某市某某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某某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人员耿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均已判决)的请托,明知孙某某、刘某某等人带领客户提供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系伪造的,仍予以审核通过,为他人办理房屋过户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刘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25万元;付某接受张某甲、张某乙、褚某某、刘某、周某某请托,为该5人带领的客户在办理房产过户时提供插队、“挂件”等帮助,非法收受张某甲等5人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26万元。案发后,付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3)辽041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5,1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付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付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有误。付某身为某市某某事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期间,接受他人请托,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付某的刑事责任。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又能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

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系怀孕的妇女,应当依法宣告缓刑。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单位的性质,二是是否在单位中从事公务。而对于行为人是否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并不是判断其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据。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非正式员工,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被告人虽属劳务派遣的非正式事业单位员工,仍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号:(2023)辽0411刑初58号 审理法院: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3-1-404-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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