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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许某东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

案号:(2021)沪02刑终98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二审 · 2021-09-0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零二零年四月起,许某东为了牟利,先后伪造了「西安某某医院体检专用章」「上海市某某医院体检专用章」等三十九枚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中三十枚是电子印章,九枚是实体印章。他用这些章制作虚假的体检报告、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病假证明、检验单。

他在某城等网络平台发布广告招揽买家,以每份四十元到二百元的价格,把这些伪造的报告和证明卖给多人。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伪造的印章一并没收。

许某东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又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裁判要旨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同时使用的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均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

二、裁判要点提炼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电子印章,是以特定格式数据表征印章、用于实现电子文件可靠电子签名的载体,与实体印章具有同一的证明功能。伪造单位电子印章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以伪造的单位印章制作虚假体检报告、核酸检测报告、病假证明并对外出售牟利的,伪造印章是手段、出售虚假证明是目的的延伸,不另构成诈骗罪;伪造的印章数量、虚假证明的用途与流向、牟利数额,是量刑时综合考量的情节。

三、赵律师点评

三十九枚章,和一条四十元起步的生意

这个案子的规模,用一组数字就能说清。

**时间**:二零二零年四月起。这个时间点不是随手写的——那时候正是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需求量最大的时候。

**印章数量**:三十九枚。

其中三十枚是电子印章,九枚是实体印章。

**印章内容**:判决书举了两个例子——「西安某某医院体检专用章」「上海市某某医院体检专用章」。

从名字就能看出这批章的性质:不是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是医院的**体检专用章**。这类章通常盖在体检报告、检验单上,用来证明「这份报告确实是我们医院出的」。

**用途**:制作虚假的体检报告、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病假证明、检验单。

四类文件,对应四类需求:

- 体检报告——入职要用。很多公司要求入职体检,有些人查出来有问题,就想改一份。 - 核酸检测报告——二零二零年到二零二一年,出行、返岗、住院、探视,处处要。这个需求在当时是刚性的。 - 病假证明——请假要用。单位要病假条,有人不想上班,就想买一张。 - 检验单——各种场合,配合体检报告用。

**销售方式**:在某城等网络平台发布广告招揽买家。

**价格**:每份四十元到二百元。

四十块到二百块,一份假报告。这是一个非常低的价格带——低到不需要犹豫,高到能赚钱。

**规模**:卖给「多人」。判决书没有给出具体的人数和总金额。

**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伪造的印章一并没收。

一审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2021)沪0106刑初784号。

许某东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裁定准许撤回。

**撤回上诉,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了。二审没有对实体问题作出新的判断,只是准许他撤回。**所以本案的裁判要旨,是一审法院的观点被二审确认后固定下来的。**

本案的裁判要旨只有一句话,但这一句话打开了一个新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同时使用的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均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

**电子印章,也是印章。**

这句话在二零二一年说,是有分量的。因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是一九九七年写的,那时候别说电子印章,连电子签名法都还没有(二零零五年才施行)。

**「某城」是什么平台?**

判决书写的是「通过某城等网络平台发布广告招揽买家」。这个「某城」,从名称看是一个信息分类平台——就是那种可以免费发布「代办证件」「代开证明」「刻章」信息的网站。

这类平台的特点是:**发布门槛极低,审核极弱,覆盖面极广。**

一个卖假体检报告的人,在上面发一条「代办入职体检,当天出报告」,配上几张图,就能接到单。买家通过私聊联系,谈好价格,发来姓名、年龄、单位,一两天后收到一份 PDF。

**整个交易,可以完全在线上完成。**

这也是这类犯罪在二零二零年以后迅速增长的原因——**它不需要门店、不需要见面、不需要物流。** 一枚电子章,一个模板,一台电脑,就能开工。

**再看那三十九枚章,是怎么构成的。**

三十枚电子印章,九枚实体印章。

为什么电子章比实体章多这么多?

**因为成本。**

刻一枚实体章,要找刻章店(正规的要有备案,不正规的也要几十上百块),要设计样式,要邮寄。一枚一章,费时费力。

做一枚电子章,只需要一张医院真实印章的图片(网上能找到,或者从别人的体检报告上截),用图像软件抠出来,做成透明背景的图片,再套进模板。**一枚章几分钟,可以复制、可以修改、可以无限次使用。**

**电子章的优势,不只是便宜,是可复制、可批量、可远程。**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这个案子必须把电子章纳入「印章」——**如果不纳入,就等于宣告:只要不用实体章,这类犯罪就不受刑法约束。** 这个结论,任何一个办案人都不可能接受。

一九九七年的法条,怎么管住二零二零年的电子章

这是本案真正的法律难点:**一个一九九七年写的条文,能不能管住二零二零年的东西?**

先把条文摆出来。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一九九七年修订刑法的时候,「印章」指什么,所有人都清楚——一块木头、一块牛角、一块橡胶,刻上字,蘸上印泥,往纸上一按,留下一个红圈。

二零二零年的「电子印章」是什么?

它不是一块实体,是一组数据。判决书的表述是「三十枚电子印章」。这三十枚章,没有实体,只存在于电脑里,用的时候贴在 PDF 上、盖在电子文档上。

**从物理形态看,它完全不像「印章」。**

那为什么法院说它是?

有三种解释路径,本案走的是第三种。

**第一种,文义解释。**

「印章」这个词,在汉语里的本义是「图章」,是一个器物。按最严格的文义,电子印章不是器物,只是图像加数据。

如果只走文义解释,结论是「不包括」。这也是很多辩护意见的立论基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第二种,扩大解释。**

把「印章」解释为「一切能起到印章作用的标记」,包括电子印章。这是把文义往外推一步。

扩大解释在刑法上是被允许的,但有一个限度:**不能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普通人看到这个条文,能不能想到它包括电子印章?

二零二零年,一个在网上卖假体检报告的人,他知道自己在伪造医院的章吗?他知道。他心里清楚这就是「做假章」,只是换了个介质。

**第三种,目的解释——本案实际采用的路径。**

不问「印章长什么样」,问「印章是干什么用的」。

印章的功能是什么?**证明主体的身份,表示主体的意思。**

一份体检报告上盖了「某某医院体检专用章」,它在说两件事:这份报告是我出的;我对它的内容负责。

电子印章做的是同一件事。它用图像表示「这是某某医院的章」,用数字证书保证「这个章确实是我们盖的、文件没被改过」。

**功能同一,法律评价就应当同一。**

这个论证在本案的裁判要旨里没有展开,但它是唯一的逻辑出口。因为如果不这么解释,会出现一个荒唐的结果:

**用实体章盖假体检报告,判三年以下;用电子章盖假体检报告,无罪。**

同样的行为、同样的危害、同样的主观恶性,只因为介质不同,一个入罪一个出罪。这不是罪刑法定,这是法律的漏洞。

**补充一点技术背景。**

二零一九年《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二零二零年《电子签名法》的修订、二零二五年《电子印章管理办法》,都在往同一个方向走:**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给电子印章下的定义是:「基于密码技术和相关数字技术表征印章的特定格式数据,用于实现电子文件的可靠电子签名。」

注意「表征印章」这四个字——它在说,电子印章是「印章的表征」,不是「一张图片」。

**当一个东西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与实体印章同等效力」,它在刑法上就落进了「印章」这个词的射程。**

这是本案最深的一层:**刑法条文的含义,不是冻结在一九九七年的,它随着被保护对象的社会形态一起生长。**

**电子印章在技术上是怎么「盖章」的?**

要理解为什么它能被认定为「印章」,得知道它到底做了什么。

一份带电子印章的 PDF,里面通常有三样东西:

**第一样,印章图像。** 就是那个红色的圆圈,里面有医院的名字、「体检专用章」几个字。这一层,肉眼能看见,也是最容易被伪造的——一张图,谁都能贴。

**第二样,数字证书。** 这是电子印章的「身份证」。它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里面包含:证书持有人的名称、证书序列号、有效期、公钥,以及签发机构的数字签名。

**第三样,签章数据。** 盖上去的那一刻,系统会用私钥对文件做一个密码学运算,生成一段签名值。这段值,和文件内容一一对应——文件改一个字,签名就对不上。

**这三样合起来,才叫「可靠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规定了「可靠」的四个条件: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签名时属于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现在回到本案。**

许某东做的「电子印章」,有第一样(图像),没有第二样和第三样(证书、签章数据)。

**严格说,他做的不是「电子印章」,是「电子印章的图像」。**

那为什么法院还是认定为「伪造印章」?

**因为在伪造这个语境里,「像」就已经够了。**

伪造印章罪要打击的,不是「破解了密码学」,是「让一份文件看起来像某个单位出的」。

一份假体检报告,只要那个红圈看起来像真的,接收单位就会信。**至于它背后有没有证书、能不能验签,接收单位根本不会去查。**

**这就回到了印章的功能:它是一套「信任的符号」。** 伪造这个符号,就破坏了信任,不管用什么技术手段。

**所以本案的认定逻辑,比「电子章等于实体章」更细一层:**

不是「所有电子形态的印章都是印章」,而是「以电子形式呈现、用于证明单位名义的印章标记,就是印章」。

**技术真假不重要,功能真假才重要。**

为什么不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也不是诈骗罪

这个案子在定性上,还有两个「为什么不是」。

**第一个:为什么不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两款的差别在两点:

**一是对象。** 第一款是国家机关;第二款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二是量刑。** 第一款有「情节严重」的第二档,三年到十年;第二款只有一档,最高三年。

本案的章是「某某医院体检专用章」。医院是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

**所以落在第二款,不是第一款。**

这个区分很实际。如果这批章里混进了卫健委的章、疾控中心的章、市场监管局的章,性质就变了——那些是国家机关的印章,量刑直接跳到第一款,甚至是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

判决书说「三十九枚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用词很准确:三十九枚里,既有公司章,也有事业单位章,全部落在第二款。

**第二个:为什么不是诈骗罪?**

这个问题更微妙。

许某东做的事,从商业链条看是:伪造印章 → 制作假报告 → 卖给别人 → 收钱。

买家付了四十到二百块,拿到一份假报告。

**买家被骗了吗?**

严格说,没有。买家知道这是假的——他要的就是假的。这是一个「双方明知」的交易,不存在「虚构事实、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这个诈骗罪的核心结构。

**那被骗的是谁?**

是那些收到假报告的单位——用人单位收到了假的入职体检报告,用人单位收到了假的病假条,防控人员看到了假的核酸报告。

但这些单位没有付钱,没有财产损失。诈骗罪要求「骗取公私财物」,没有财产损失,诈骗罪不成立。

**所以本案的定性落在「伪造印章」,而不是「诈骗」。**

这里有一条更一般的规则值得记住:**当一个行为同时涉及「伪造」和「骗取」时,看钱是从谁的口袋里出来的。**

- 如果被害人是被假文件骗着主动交钱(比如用假房产证骗贷款),定诈骗或者贷款诈骗。 - 如果被害人是「善意第三人」,只是被假文件误导但没有付钱(比如用人单位看到假体检报告),那骗的那一头不构成诈骗,伪造的这一头构成伪造印章、伪造公文证件。

**那为什么不定「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管的是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类「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体检报告、核酸报告、病假证明,不属于这一类。它们是「证明材料」,不是「身份证件」。

**所以也落不进第三款。**

三款排除完,只剩第二款。

**伪造印章罪的「既遂」,什么时候成立?**

这个问题在本案里没有争议,但在实务中常常成为辩点。

通行的标准是「行为完成说」:**印章伪造完成,罪就既遂,不要求实际使用,也不要求造成后果。**

也就是说,刻好一枚假章,放在抽屉里没用过,也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为什么这么定?**

因为这一条保护的是「印章的公共信用」。一枚假章存在,信用就已经被威胁了;用不用,是后续的事。

本案的印章不但刻好了,还大量使用了——三十九枚章,配上假报告、假证明,卖给了多人。这已经远远超出「既遂」的门槛。

**那「伪造」和「变造」有什么区别?**

伪造,是从无到有——本来没有这枚章,你做了一枚。

变造,是从有到改——本来有一枚真章,你改了上面的字(比如把「某某医院门诊部」改成「某某医院」)。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只规定「伪造」,没有规定「变造」。**所以在公司、事业单位印章这一款里,变造不构成犯罪**(第一款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则包括变造)。

本案是纯粹的伪造——医院从来没有过这样的「体检专用章」编号,那三十九枚章,全部是从无到有做出来的。

**还有一个细节:印章的数量怎么算?**

三十九枚,是「枚」还是「种」?

从判决书的表述看,是「枚」——每一枚章对应一个具体的医院名称、一个具体的用途。同一家医院如果有两枚不同样式的章(比如圆形和椭圆),算两枚。

**这个数字在量刑时是有意义的。** 一枚和三十九枚,反映的是「偶发」还是「经营」,直接决定量刑区间。

判二年:三十九枚章,为什么没有顶格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一档,最高三年。判二年,在中间偏上。

**为什么不判三年?**

判决书没有展开量刑理由,但从案情可以推出几个因素。

**往重里走的:**

**一是数量。** 三十九枚章。这个数量不算小——不是刻了一枚自己用,是批量伪造。

**二是时间跨度与规模。** 从二零二零年四月开始,持续至少几个月,通过平台公开招揽,卖给「多人」。这是有组织的经营行为,不是偶发。

**三是用途的社会危害性。** 核酸检测报告、体检报告,在当时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凭证。伪造这类文件,危害的不只是某一个单位,是防控秩序、用人秩序。

**往轻里走的:**

**一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证据。** 判决书没有认定「因使用这些假报告导致了具体后果」——比如某人持假核酸报告造成疫情传播、某人持假体检报告入职后出了事故。没有这类后果,量刑上不会往顶格走。

**二是认罪态度。** 一审判决后上诉,二审又撤回上诉,这个动作通常意味着认罪认罚或者至少是认罪。判决书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表述,也说明有退赃的动作。

**三是罪名本身的限制。** 第二款的顶格就是三年,即便判三年,也不可能更高。这就是为什么这类案子的量刑空间很窄。

**二年这个数字,放在类案里是什么位置?**

从公开的类案看,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的量刑,通常按几个维度分档:

- 一两枚、没有实际使用、认罪退赃的:拘役、管制,或者缓刑。 - 几枚到十几枚、有实际使用、获利不大的:一年左右。 - 几十枚、批量伪造、公开销售、涉及重要证明文件的:一年半到二年半。

本案三十九枚、公开销售、涉及核酸报告,落在第三档,判二年,是这一档的常规位置。

**这里有一个很多人不理解的点:为什么伪造印章罪判得比伪造货币罪轻这么多?**

因为两者保护的法益完全不同。

伪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条)保护的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后果是整个经济秩序,所以最重可以到无期。

伪造印章罪保护的是单位的名义与信用,后果通常是特定的交易或者特定的管理秩序。危害小得多,所以最高只有三年。

**但「轻」不等于「不要紧」。**

判二年,意味着实刑。判决书没有宣告缓刑——这一点很重要。三十九枚、公开销售,情节已经超出「可以缓刑」的范围。

**再加上罚金一万、责令退赔、印章没收,这一整套下来,这笔生意是彻底亏的。**

按每份四十到二百元算,就算卖了几百份,收入也就几万块。判二年,加上罚金和退赔,再加一份犯罪记录。

**这是这个案子的经济账,也是它最直白的一课。**

**最后补一个对比,能看清这个罪名的位置。**

把刑法里几个「伪造类」罪名的量刑摆在一起:

**伪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首要分子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十年以上、无期。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以到无期徒刑。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七条):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无期。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三年以下。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排下来,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是最轻的一个——只有一档,最高三年。**

这个排列不是随意的,它反映的是法益的份量:

- 货币、金融票证,动的是整个经济秩序; - 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动的是公权力的公信力; - 武装部队的,动的是国防安全; - 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动的是市场主体的信用。

**四层,从重到轻。**

本案落在最轻的一层,但因为数量大、用途恶劣(核酸检测报告),判了两年实刑,这一层里的偏重位置。

**这就是量刑的精细之处:罪名定的是「档」,情节定的是「档里的位置」。** 罪名给了三年以下,本案在三年以下里拿到两年,已经是这一档的上部。

这个案子的价值,不在量刑,在那句裁判要旨。

「企业、事业单位同时使用的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均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

二十七个字,回答了一个时代性的问题:**当印章从木头变成数据,刑法还管不管?**

答案是管。

理由不是「法律写得宽」,是「印章的功能没变」。印章之所以被刑法保护,是因为它代表一个主体的名义和信用。这个功能,实体章有,电子章也有。介质变了,功能没变,保护就不该断。

这个逻辑,往后会越来越重要。因为「从实体变成数据」的东西越来越多——合同变成电子合同,发票变成电子发票,证照变成电子证照,签名变成电子签名。**每一样都在问同一个问题:刑法跟不跟得上?**

本案给的答案是:跟得上,只要抓住功能,不被形态迷惑。

至于那个三十九枚章、四十元一份的生意,它证明的是另一件事:**门槛低到四十块的违法生意,代价往往高到四十块的一万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0年4月起,被告人许某东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西安某某医院体检专用章”“上海市某某医院体检专用章”等39枚公司、事业单位实体印章或电子印章,用于制作虚假的体检报告、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病假证明、检验单等。许某东通过某城等网络平台发布广告招揽买家,以每份40元至200元的价格,将上述伪造的报告和证明贩卖给多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沪0106刑初784号刑事判决,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许某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连同缴获的伪造的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依法一并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许某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沪02刑终98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许某东撤回上诉。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许某东伪造公司、事业单位30枚电子印章及9枚实体印章用以制作、出售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体检报告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企业、事业单位同时使用的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均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

案号:(2021)沪02刑终98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23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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