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李某海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情速览
二零二一年六月,北京延庆。李某海先后三次用随身带的打火机点火:六月二十一日,在某村北山底和北山西梁山脊附近点燃山上杂草,引发五处火情,山上油松、灌木被烧毁;六月二十二日,在另一村西杏树地水泥路附近点燃一处柴火垛;六月二十四日,又在第三个村北侧田地间土路附近点燃柴草和废弃布料。
经鉴定,第一把火烧掉受害森林总面积五千九百二十三平方米(约八点九亩),受损林木总蓄积六点八立方米,经济价值损失三千四百元。三把火直接导致约八点九亩水土保持性质的生态公益林损毁,其中一百五十四株油松基本不具备存活能力。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十一万零三百六十元八角四分,生态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一万八千二百八十七元三角八分,合计十二万八千六百四十八元二角二分。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海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十二万八千六百四十八元二角二分。宣判后没有上诉、没有抗诉,判决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为寻求刺激,故意在林地、山地多次点燃杂草、柴垛,引发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放火罪保护的是公共安全,不以实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为构成要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行为毁损生态公益林的,检察机关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林木除本身的经济价值外,还具有固碳释氧、涵养水土等生态服务功能;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无法自行修复的,应当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三、赵律师点评
三把火、一个打火机、八点九亩山林
这个案子的事实非常简短,短到几乎没有争议。
二零二一年六月,北京延庆。李某海手里有一个打火机,身上没有别的东西。
**第一把火,六月二十一日。**
地点:某村北山底和北山西梁山脊附近。 对象:山上长的杂草。 方式:用打火机点。 结果:引发该山五处火情,山上油松、灌木被烧毁。
**第二把火,六月二十二日。**
地点:另一个村西杏树地水泥路附近。 对象:一处柴火垛。 方式:点燃后离开。
**第三把火,六月二十四日。**
地点:第三个村北侧田地间土路附近。 对象:柴草和废弃布料。 方式:点燃后离开。
三次,三个地点,三种可燃物。中间隔一天、隔两天。
**六月三十日,公安机关将他抓获。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
这三把火烧掉了什么?鉴定结论给了三组数字。
**第一组,面积与林木。**
受害森林总面积五千九百二十三平方米,约八点九亩。受损林木总蓄积六点八立方米。
三千四百元——这是林木的「经济价值损失」。
八点九亩林地里,一百五十四株油松「基本不具备存活能力」。
**第二组,生态属性。**
这不是普通的林子,是「水土保持性质的生态公益林」。
这四个字决定了后面那个十二万的数字。
**第三组,修复成本。**
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十一万零三百六十元八角四分。 生态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一万八千二百八十七元三角八分。 合计十二万八千六百四十八元二角二分。
现在把这三个数字放在一起看:
**烧掉的木头值三千四百元。** **修复这片林子要十二万八千六百四十八元。** **判了六年六个月。**
三千四百元和六年六个月,这两个数字摆在一起,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不成比例。
这个反差,正是这个案子最值得讲的地方。
**把这三个地点,放回延庆的地图上看。**
延庆在北京西北,燕山山脉南麓,山地面积占全区面积七成以上。松山、玉渡山、海坨山,都是成片的林子。
这个区有一个特点:**林农交错。**
山脚下是村,村边是地,地边是山。村民的柴火垛、玉米秸、废弃布料,往往就堆在院子外、地头边、山路旁。这些东西干燥、易燃,而且紧挨着林子。
**这就是「三把火」为什么都选在这样的位置。**
第一把,山底和山脊之间的杂草——这是林子的边缘。 第二把,村西杏树地水泥路附近的柴火垛——这是村子与地的交界。 第三把,村北侧田地间土路附近的柴草和废弃布料——这是地头。
三个位置,一个共同点:**点着以后,火有东西可烧,而且能烧到别处去。**
**这不是随手乱点,是知道哪里能烧起来。**
判决书对主观的认定是「为寻求刺激」——不是为了烧毁什么具体的东西,是为了看火。这个动机听起来很轻,但它的危险性恰恰在这里:**一个想「看火」的人,不会去考虑火会烧到哪里。**
**延庆的六月,是什么状态?**
北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通常是十一月一日到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六月已经出了防火期,但六月的山林并不安全——春季的干旱延续,草木返青还没完成,林下的枯枝落叶层最厚、最干。
**这是全年火险最高的一段「空窗期」:防火期的值守撤了,可燃物的干燥度还在。**
一个打火机,在这样的时间、这样的地点,点着了这样的可燃物,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五处火情**——第一把火烧出了五个起火点,说明火已经跳跃式蔓延。这种蔓延方式,是最难扑的。
三千四百元的损失,为什么判六年半
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看清放火罪保护的到底是什么。
**不是财产,是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条的分界线,是「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百一十四条,三年到十年。 - 造成了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第一百一十五条,十年以上到死刑。
**这两条都不看「烧掉的东西值多少钱」。**
为什么?因为放火这个行为本身,危险性是「不可控」的。
一个人在山上点一把火,他控制不了这火往哪烧、烧多快、烧到哪停。风向一变,八点九亩可能变成八百九十亩;坡陡一点,烧的可能不只是林子,还有山下的房子和人。
**法律处罚的不是「烧掉了什么」,是「点着了什么」。** 一旦火离开行为人的控制、开始独立燃烧,危险就成立了。这在刑法理论上叫「独立燃烧说」——放火罪的既遂,从火能够独立燃烧的那一刻起算,不要求烧毁结果。
本案的三把火,每一把都点着了,都独立燃烧了。第一把还引发五处火情。既遂毫无疑问。
**那六年六个月这个具体数字,是怎么来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幅度是三年到十年,中间值是六年半。判六年六个月,正好在中间。
判决书列了四个情节,两个往重里走,两个往轻里走。
**往重里走的第一条:多次放火。**
「李某海多次实施放火行为,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三次,三个地点,跨了四天。这不是一时冲动,是反复为之。第一次点着了,隔一天又点;再隔两天又点。这种反复,说明行为人对「放火」这件事没有敬畏,危险性明显高于一次性行为。
**往重里走的第二条:前科。**
「李某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予对其从重处罚。」
注意这句话的用词——「酌予」,不是「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的累犯,要求前罪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且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本案判决书没有认定累犯,只写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予从重」。这说明前罪的情况不满足累犯的全部条件——可能前罪判的是拘役,可能已经超过五年,可能是缓刑。
但「酌予从重」这四个字说明:法院把这段前科纳入了考量。**有前科的人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高于初犯,这是量刑时的常识。**
**往轻里走的第一条:坦白。**
「李某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和自首的区别在「主动投案」。他是被抓的,不是自己去派出所的,所以是坦白,不是自首。**坦白可以从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差一个档次。
**往轻里走的第二条:认罪认罚。**
「李某海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是二零一八年以后刑事司法的一条主线。
**四个情节一抵,落在中间偏上:六年六个月。**
这里要说清楚一件事:**六年半在放火罪里不算重。**
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顶格是十年。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起步就是十年。本案判六年半,是因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没有烧到房屋、过火面积控制在八点九亩。
如果那天风大一点,火烧到山下的村子;如果烧到了一片经济林;如果有护林员在扑火时伤亡——这个案子就会跳到第一百一十五条,量刑直接进入十年以上。
**这就是放火罪的量刑逻辑:判的不是你已经烧掉的,是你可能烧掉的。**
**放火案在司法实践里,有一个很有说服力的数据背景。**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里最常见的一个罪名。它的量刑分布,呈现出一个很有意思的形态:**大量的案件集中在三年到五年,少数造成严重后果的跳到十年以上,中间六年到九年反而相对少。**
为什么?
因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幅度是三年到十年,而绝大多数放火案(点柴垛、点垃圾、点自家房子、点电动车)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没有烧到成片的建筑。这类案子的量刑,通常在三年到四年之间,加上自首、赔偿、谅解,很多判到缓刑。
**本案判六年六个月,在这一类里属于偏重的。**
偏重的原因,前面列了四条:多次、前科、坦白、认罪认罚。四个因素里,「多次」和「前科」两个往重里走,「坦白」和「认罪认罚」两个往轻里走。
**但还有一个因素,判决书没有单独拿出来说,却贯穿了全案:地点。**
在城市里点一个垃圾箱,火跑不出去,危险有限。 在山上点一片杂草,火跑得比你快,危险无限。
**同样的行为,地点不同,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差一个量级。** 这也是为什么本案过火面积只有八点九亩,却判到六年半——法院评价的不是「烧了多少」,是「差点烧了多少」。
延庆的山,连着的是整片燕山。八点九亩是一个起点,不是一个上限。
林子烧了,账没算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怎么赔
这个案子判了两笔钱,加起来十二万八千六百四十八元二角二分。
第一笔,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十一万零三百六十元八角四分。 第二笔,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一万八千二百八十七元三角八分。
**这两笔钱,都不是赔给林子主人的。**
这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先解释这个程序。
普通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害人受了损失,可以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这是私益诉讼,原告是被害人。
但如果受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比如污染了河流、毁了林地、破坏了文物——没有一个具体的「被害人」能站出来起诉。这时候,法律授权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在刑事案件中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是检察机关。它主张的不是「某村的林子被烧了」,而是「这片生态公益林所承载的公共生态利益被损害了」。
**这个区分,决定了赔多少。**
如果按「林木的经济价值」算,六点八立方米蓄积的油松,三千四百元。
如果按「生态价值」算,十二万八千多。
差三十八倍。
为什么差这么多?判决书自己解释了一段:
「林木除本身的经济价值外,还有固碳释氧、涵养水土等生态价值,对改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案确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某海的放火行为,致使 154 棵油松的固碳释氧能力丧失,对相关区域的生态植被环境资源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
这段话讲的是「生态服务功能」这个概念。
一棵树值多少钱?如果把它砍了卖木材,值几十块。但它活着的时候,每年在做什么?
- **固碳释氧**: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 - **涵养水土**:根系抓土,落叶蓄水,减少水土流失。 - **调节气候**:蒸腾作用降温增湿。 - **维护生物多样性**:给鸟、虫、菌提供栖息地。
这些功能没有市场价格,但确实有价值。环境科学里有一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的方法,可以把它折算成钱。
本案的两笔赔偿,对应的就是两件事:
**第一笔,修复费用。** 把这片林子恢复到烧之前的状态,要花多少钱——买苗、整地、栽种、养护,一直到成活。十一万。
**第二笔,期间损失。** 从烧掉到修复完成这几年里,这片林子本来能提供的那些功能(固碳、保土、涵养水源),白白损失了。一万八千。
**为什么是「赔偿」而不是「补种」?**
判决书写了理由:「鉴于李某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无法自行补种林木的实际情况。」
这是一个很实际的考虑。判了六年半,人在监狱里,怎么补种?所以公益诉讼起诉人没有要求「补种复绿」,而是要求「赔偿修复费用」——由专业机构去种,钱由被告人出。
**这个处理方式,在环境公益诉讼里叫「替代性修复」。**
最后要注意一个细节:**这十二万八千块,是刑事判决之外另加的债。**
判六年半,是刑罚。赔十二万八千,是民事赔偿。两个都要执行,互不抵扣。罚金?本案判决书里没有提到罚金——放火罪的第一百一十四条没有规定罚金,所以不判罚金。
**很多人以为「坐牢就不用赔了」,这是错的。**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条线,坐了牢,债还在。出狱以后,这笔钱照样要还;不还,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这个算法,是怎么来的?**
这个案子里的两笔赔偿,背后是一套技术规范。了解它,才知道为什么是十二万而不是三千四。
**第一笔,修复费用十一万零三百六十元八角四分。**
这一笔的算法,通俗地说叫「恢复原状的成本」:
- 需要补种多少株?本案是一百五十四株油松基本不具备存活能力,加上其他受损林木。 - 每株苗多少钱?油松的苗木价格,按规格从几十到几百不等。 - 整地、挖穴、栽植、浇水、抚育,每亩多少工? - 成活率按多少算?通常要按「保证成活」的株数反推,也就是种得比需要的多。 - 养护几年?通常要养护两到三年,验收合格才算修复完成。
把这些加起来,就是十一万。
**第二笔,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一万八千二百八十七元三角八分。**
这一笔的算法,叫「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常用的方法有三种:
**一是市场价值法。** 有市场价格的直接算,比如林木的材积价值、林产品的收益。
**二是替代成本法。** 没有市场价格的,算「如果不用这片林子,要用什么替代」。比如涵养水源的功能,可以用建水库的成本来折算。
**三是意愿调查法。** 直接问公众「你愿意为保护这片林子付多少钱」。
本案用的应该是前两种的组合——因为金额相对克制(一万八千),不像意愿调查法那样容易出现高值。
**这两笔钱的性质不一样。**
第一笔是「将来要花的钱」——修复的成本。 第二笔是「已经损失的钱」——从烧掉到修好这几年,生态功能白白丢失的价值。
**一个指向未来,一个指向过去。**
判决书对这两笔都支持了,理由是「于法有据」。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没有判「惩罚性赔偿」。环境公益诉讼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允许在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时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本案没有适用。原因可能是:放火是「一次性的破坏」,不是「持续性的污染」,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更严。
**十二万八千块,是「填平」,不是「惩罚」。** 惩罚的部分,在六年六个月里。
放火、失火、故意毁坏财物:三条线怎么分
放火这个行为,在刑法上可能落入三个不同的罪名。分清楚,才知道自己站在哪。
**第一条线:放火罪(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主观:故意。 对象: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 结果:不要求。点着了就既遂。 量刑:三年到十年(未造成严重后果);十年以上、无期、死刑(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条线:失火罪(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主观:过失。 对象:同上,公共安全。 结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下。
**第三条线: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百七十五条)。**
主观:故意。 对象:特定人的财物。 结果: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量刑:三年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三条线的分岔口有两个。**
**第一个分岔口:故意还是过失。**
这是放火和失火的分界。
本案的李某海是故意的——判决书写的是「为寻求刺激,故意放火」。他不是不小心把烟头丢在草里,他是拿着打火机主动去点的,点了三次。
**第二个分岔口: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还是特定人的财产。**
这是放火和故意毁坏财物的分界。
在山林里点火,火会蔓延,会失控,会威胁到不特定的人——这是公共安全。
跑到仇人家院子里,把一辆车点着,火势控制得住,周围没有别的房子——这可能是故意毁坏财物。
**本案为什么是放火?**
三个理由。
**一是地点。** 山地、林地、田边,都是开放空间。火一旦起来,风向、坡度、可燃物密度,全部不受行为人控制。判决书认定的「引发该山五处火情」,就说明火已经跑出去了。
**二是对象。** 烧的是山上的杂草、灌木、油松。这些不属于某一个人,是公共资源。
**三是后果的不可控性。** 八点九亩是结果,不是他控制的。他点的时候,没有能力说「只烧八点九亩」。
**那「烧自己家的东西」算不算放火?**
这个问题很多人问。答案是:**看会不会危及公共安全。**
在自己家院子里烧一堆旧衣服,四周空旷,火势可控,不构成放火罪。
在自家承包的山林里放火烧荒,火势蔓延到隔壁的山,构成放火罪。
在自己家里点着家具,火苗从窗户窜出去,威胁到整栋楼,构成放火罪。
**关键不在「东西是谁的」,在「火会不会跑」。**
这也是为什么「放火烧自己的房子骗保险」,通常按放火罪处理——城市里的房子是连着的,你烧自己的,烧的是整栋楼的安全。
**最后说一个实务里的细节:放火罪的既遂标准。**
刑法理论上通行的标准是「独立燃烧说」——被点燃的物品能够独立燃烧,火势已经不需要引火物维持,就是既遂。
本案三把火,杂草、柴垛、柴草布料,都是容易独立燃烧的东西,点着就走,全部既遂。
如果点了没着,或者刚点着就被扑灭——那可能落在「放火罪的未遂」,或者按治安管理处罚处理。但本案没有这个问题。
**三把火,三次既遂,一次判决。**
这个案子最刺眼的一组对比,是三千四百和六年六个月。
烧掉的林木,经济价值三千四百元。判的刑,六年六个月。
如果只看钱,这个判决不成比例。但放火罪从来不看钱。
它看的是:**你在一个控制不了的地方,点着了一个控制不了的东西。**
山上的火,是最典型的「控制不了」。风向、坡度、可燃物、天气,没有一样在行为人手里。延庆的六月,草木正干,一点就着,一着就连片。那天只烧了八点九亩,是运气,不是本事。
判决书的最后一段,把这笔账算到了生态上:一百五十四株油松的固碳释氧能力丧失,八点九亩水土保持林的涵养功能中断,十二万八千元的修复账单。
**这笔账单,比六年六个月更长。** 刑期有终点,债没有。
给所有进山的人一句最朴素的话:**打火机在山上,不是玩具。**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海在北京市延庆区某村北山底及北山西梁山脊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附近山上的杂草引燃,引发该山5处火情,山上油松、灌木等林木被烧毁。经鉴定,造成受害森林总面积5923平方米(约8.9亩),受损林木总蓄积6.8立方米,经济价值损失3400元。2021年6月22日,李某海在北京市延庆区某某村西杏树地水泥路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该处附近的柴火垛点燃后离开。2021年6月24日,李某海在北京市延庆区某某某村北侧田地间土路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附近的柴草和废弃布料点燃后离开。李某海于2021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
被告人李某海前述放火行为直接导致约8.9亩水土保持性质的生态公益林损毁,其中154株油松基本不具备存活能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放火行为直接导致该区域的植被资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到损害,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10360.84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8287.38元,以上共计128648.22元。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京0119刑初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海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二、李某海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10360.84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8287.38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海为寻求刺激,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李某海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李某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海多次实施放火行为,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李某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予对其从重处罚。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李某海实施放火行为,破坏了森林植被资源,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林木除本身的经济价值外,还有固碳释氧、涵养水土等生态价值,对改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案确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某海的放火行为,致使154棵油松的固碳释氧能力丧失,对相关区域的生态植被环境资源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鉴于李某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无法自行补种林木的实际情况,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李某海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10360.84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8287.3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被告人故意实施放火毁林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森林植被资源构成放火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对生态资源造成侵害的民事责任。
2.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法自行补种林木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保障森林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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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京0119刑初24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1-0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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