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深度伪造,指利用深度学习等技术手段,合成、篡改他人的肖像、声音或者形象,使合成内容在视觉、听觉上难以与真实内容区分的行为。民法典没有使用「深度伪造」这个词,而是把它写进了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禁止性规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这七个字,是当前规制这类行为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理解这条规定要抓住一个要点:它禁止的不是「技术」,而是「伪造」这个结果。用 AI 修图磨皮,不是伪造;用 AI 把一张脸换到另一个人身上,让人以为这个人真的说过、做过某事,是伪造。判断标准是「可识别性」加「真假难辨」——公众看到这张图、听到这段声音,会不会认为这是本人。

这一条规定的适用面比想象中宽。换脸视频、拟声电话、AI 数字人直播、伪造名人带货、伪造不雅内容、伪造领导讲话、伪造亲属求助,全都落在里面。本篇按「规范结构→类型→责任主体→举证」四层展开,最后给一份实操清单。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捏造、歪曲事实;
  •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这一组条文构成了三层保护。

第一层是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核心是「伪造」二字。它把「丑化、污损、伪造」并列,说明立法者把伪造与丑化视为同等的侵害方式——不要求内容有贬损性,只要「不是你,但让人以为是你」,就构成侵害。

第二层是声音(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声音不是肖像,但参照肖像权保护。这一款是 2021 年民法典的新增内容,直接回应了「AI 拟声」的实践需求。它的关键在「参照」二字:声音的可识别性判断、许可规则、合理使用,都按肖像的规则来。

第三层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人脸、声纹都属于生物识别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它需要特定的目的、充分的必要性、严格的保护措施,还要取得单独同意。这一层管的是「数据从哪来」,前两层管的是「内容用来干什么」。

三层之外还有一层行政监管,主要形式是标识义务: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对内容添加标识,不得删除、篡改、隐匿标识。这一层的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不逐条引用,但实务中很重要——它是平台审核与行政执法的抓手,也是受害者初步举证的重要线索。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四道关

第一关:存在「伪造」,而不只是「使用」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把「丑化、污损、伪造」三种方式并列。三者的共同点是「改变了肖像的本来面貌」,区别在于改变的方向:丑化是往难看里改,污损是往脏里改,伪造是往「假的事实」里改。

所以判断是否构成深度伪造,不能只看「有没有用 AI」,要看「有没有制造一个不存在的事实」。用 AI 给照片换背景、去路人、调光线,属于编辑,不构成伪造;用 AI 让某人「出现在」他没去过的场合、「说出」他没说过的话,构成伪造。

这一关还有一个隐含要求:伪造的技术手段是「信息技术」。传统的手工拼接、化妆易容、替身出演,不落入本条,但仍可能按一般肖像权侵害处理。立法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写进来,是因为这类伪造的成本低、仿真度高、传播快,需要特别规制,不是因为其他方式的伪造就不违法。

第二关:合成内容可以被识别为特定自然人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在诉讼中被攻击的一关。肖像的定义是「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深度伪造的合成内容同样要满足这一条。

判断标准有三个层次。第一层,直接可识别:面部特征清晰,熟悉的人一眼认出。第二层,间接可识别:面部被替换或者遮挡,但结合身形、声音、服饰、场景、文字说明,能指向特定人。第三层,关联可识别:内容本身不能识别,但发布时的标题、话题、上下文明确指向某人。

三层里,第二层和第三层在实务中最常成为争点。侵权方常抗辩「这不是你的脸」「脸是 AI 生成的,跟你没关系」。应对方式是:提供对比材料(同期照片、标志性特征)、提供上下文证据(标题、评论、转发语)、提供公众认知证据(网友评论「这不是某某吗」)。

有一个例外要记住:完全虚构、不指向任何真人的形象,不构成对特定人肖像权的侵害。但可能涉及其他问题:如果形象与某个真人的艺名、标志性造型高度相似,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用于诈骗,可能构成犯罪。

第三关:未经同意

同意是抗辩事由,举证责任在主张同意的一方。这一点对受害者有利:不需要证明「我没同意」,而是对方要证明「你同意了」。

同意的范围要严格解释。同意拍摄写真,不等于同意换脸;同意做品牌代言,不等于同意被合成到其他产品的广告里;同意在某个平台发布,不等于同意全平台传播。这个规则与肖像许可的「有利解释」一脉相承——模糊地带按有利于肖像权人的方向理解。

有一个特殊情形: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合同里,常有「公司有权使用艺人肖像进行宣传」的条款。这类条款能不能覆盖「AI 合成」?一般不能。合成是新的使用方式,超出了「宣传」的通常含义,除非合同明确写「包括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形象」。

第四关:无阻却违法事由

阻却事由有四类:合理使用(第一千零二十条五种情形)、公共利益(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权利人同意、依法履职。四类的适用都要严格,尤其是「公共利益」——它不是万能挡箭牌,要求内容的核心事实为真、合成只是表达手段、没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这一关的举证责任分配值得说清:受害者证明「伪造行为存在、内容可识别、未经同意」,侵权方证明「有阻却事由」。所以受害者不必一开始就论证「对方没有合理使用」,把这三件事做实,压力就转到对方。

三个争点:谁有权主张、告谁、要什么

争点一:谁有权主张

第一顺位是本人。肖像权、声音权益、名誉权的主体都是本人,本人可以直接起诉。

第二顺位是近亲属,但限于死者。依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受到侵害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主张。

第三顺位是利害关系人,但主张的权利不同。比如被伪造带货的名人,其代言品牌可以主张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混淆);被误导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欺诈(要求退一赔三)。这些都不是肖像权诉讼,请求权基础不同,不能混在一案中主张。

第四顺位是平台与监管机关,它们不是「主张权利」,而是「履行职责」。受害者可以向它们投诉,但不能代替它们执法。

争点二:告谁

制作者是第一被告,但常常找不到。这时要考虑三类替代被告。

第一类,传播者。转发、二次剪辑、加字幕的人,如果明知或者应知内容虚假,构成共同侵权。举证重点是「明知」——比如转发时配的文字、所在的群组、过往的类似行为。

第二类,平台。平台的责任以「通知后未处理」为常态,以「明知或应知」为例外。起诉平台的好处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坏处是赔偿数额通常低于直接侵权人。

第三类,技术服务提供者。提供换脸工具、模型服务的企业,如果能证明其服务「专门用于侵权」,可以列为被告。这一类案件的胜诉率不高,但胜诉后的行业影响大。

实务中的常见组合是:制作者加平台,或者传播者加平台。先把能确定的列上,诉讼中通过调查令、平台披露补充其他被告。

争点三:要什么

请求分四组,按优先级排列。

第一组,停止侵害与删除。这是最急的,通常通过行为保全或者先行判决实现。诉请要写清「删除哪个链接、哪个账号、哪个平台的哪个位置」,笼统写「停止侵权」无法执行。

第二组,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范围要与侵害的影响范围相当:在哪个平台传播的,就在哪个平台道歉;传播了多久,道歉就持续多久。

第三组,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维权费用、被取消的合作)、精神损害(名誉受损、精神痛苦)。深度伪造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高于普通的肖像权侵害,因为内容更具误导性、传播更快。

第四组,禁令。依第九百九十七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行为,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这一条在深度伪造案件中特别有用,因为内容的传播速度远快于诉讼速度。

禁令:比诉讼更快的一条路

深度伪造案件最大的困境是「赢了官司,内容已经传遍」。第九百九十七条给了一条更快的路:人格权侵害禁令。

申请条件有三个。第一,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行为;第二,不及时制止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三,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要求)。

与行为保全的区别值得说清。行为保全通常在诉讼中或者诉前提出,依附于本案诉讼;人格权禁令是独立的程序,可以不提起诉讼单独申请。禁令的效力是「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违反禁令可能被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中的适用场景包括:换脸视频正在快速传播、拟声内容即将用于诈骗、数字人直播正在冒用他人形象。申请时要准备:权属或者受害证明、侵权内容的具体位置、紧急性说明(传播数据、时间线)、担保。

禁令不是万能的。法院审查严格,要求「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具体依据;禁令只能止住「正在发生」的行为,对已经传播的内容要靠删除与澄清;禁令不解决赔偿,赔偿仍要另案主张。但在「先止损」这件事上,它比诉讼快得多。

六种典型形态

形态一:换脸

把 A 的脸换到 B 的身体上,或者把某人的脸合成到一段现成的视频里。最常见的是娱乐化换脸(把朋友的脸换到影视片段里)与恶意换脸(把某人的脸换到不雅视频里)。

前者看似无害,实则同样构成侵害:未经同意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不因「只是好玩」而免责;如果传播范围广、内容有贬损性,还可能侵害名誉权。后者则可能同时构成刑事犯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

形态二:拟声

用几秒钟的录音克隆一个人的声音,让他「说出」从未说过的话。这类技术门槛已经极低,几十秒素材就够。

声音受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保护(声音权益的规则另见声音保护)。判断是否侵权,看两点:可识别性(熟悉的人能不能听出是谁)、使用方式(是否用于商业推广、是否造成误导)。用于诈骗的(冒充亲属、领导打电话要钱),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形态三:数字人直播与虚拟主播

用真人形象训练数字人,让它在直播间二十四小时带货。这类场景的问题有三重:训练数据从哪来(有没有取得肖像许可)、数字人的形象是否可识别(能不能认出是谁)、直播内容是否误导消费者(让人以为是真人推荐)。

如果数字人是完全虚构的形象(不指向任何真人),不涉及肖像权,但仍可能涉及虚假宣传(如果宣称是真人主播)、消费者权益(如果误导购买)。

形态四:伪造名人带货

把知名主持人、企业家的形象合成到带货视频里,卖保健品、理财产品。这是近两年最典型的侵权形态,受害者往往同时是名人本人与消费者。

这种行为通常同时触及四条线:侵害肖像权、侵害姓名权(如果同时使用了姓名)、侵害名誉权(如果内容有贬损或者误导)、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法上的责任)。对消费者而言,还可以主张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形态五:伪造不雅内容

把某人的脸合成到色情内容中。这是危害最重的一类,受害者多为女性,包括未成年人。

这类行为的责任最重:民事上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行政上可能构成传播淫秽信息;刑事上可能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侮辱罪。如果涉及未成年人,从重处罚。

形态六:伪造证据与伪造身份

用 AI 生成「照片」「录音」「视频」作为诉讼证据,或者伪造他人的身份通过人脸核验。前者妨害司法,后者可能构成犯罪。

这一类在实务中增长很快。识别方法包括:检查元数据、比对光源与阴影、观察边缘与纹理、委托专业鉴定。诉讼中一方提交 AI 生成证据的,另一方可申请鉴定,也可以要求提交原始载体。

责任主体:四类人,责任不同

制作者

直接实施合成、篡改行为的人,是第一责任人。责任基础是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声音)、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如果同时处理了人脸信息,还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制作者的身份往往难以查明,尤其是在匿名传播的场景。这时需要通过平台披露、诉讼中的调查令、公安机关的侦查来确定。

传播者

转发、分享、二次剪辑的人,同样可能承担责任。判断标准是「知不知道或者应不应当知道」。单纯的转发,如果内容明显虚假(比如明显的换脸痕迹),转发者不能以「不知情」免责;如果内容难以辨别,且转发者没有获利,责任相对较轻。

平台

平台的责任分两层。第一层是「通知删除」: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处理的,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层是「明知或应知」:对明显侵权的深度伪造内容(比如标题里就写着「AI 换脸」的色情视频),平台不能以「未收到通知」免责。

平台还有一层行政义务:对深度合成内容添加标识、对生成合成服务进行安全评估、对用户进行实名核验。这些义务不履行,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技术服务提供者

提供换脸软件、拟声工具、模型服务的企业,责任边界较模糊。一般原则是:技术中立不当然免责,如果服务的设计目的就是「一键换脸明星」,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可能被认定帮助侵权;如果提供了显著提示、采取了水印与技术限制,责任会轻很多。

这一块规则还在形成中。近年来的监管趋势是「谁提供服务谁负责」,要求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内容添加标识、对使用者进行实名核验、对违法内容进行处置。

抗辩事由:哪些「伪造」不算侵权

抗辩一:合理使用

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了五种可以不经同意使用肖像的情形。与深度伪造相关的主要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需要强调「必要范围」。自己在家玩换脸,属于个人学习娱乐;把换脸视频发到网上供人围观,就超出了必要范围。这个界线在实务中被反复确认。

抗辩二:戏仿与评论

对公众人物进行戏仿、讽刺,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但戏仿有两条底线:不能以假乱真(让人误以为是真实内容)、不能有侮辱性。标注了「AI 合成」「纯属娱乐」的戏仿,抗辩成功率较高;没有任何标注、刻意让人误信的,抗辩不成立。

抗辩三:公共利益

为揭露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而使用合成内容,可能构成正当。但要求:内容的核心事实为真、合成只是表达手段、没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这个抗辩的门槛很高,实践中很少单独成立。

抗辩四:已取得同意

取得肖像权人同意进行合成,是有效的抗辩。但同意必须是针对「合成」这一特定使用的同意,不能从「同意拍摄」推定出「同意换脸」。

举证:怎么证明「这是假的」

深度伪造案件的举证有两个方向:证明内容虚假、证明损害发生。前者决定「能不能赢」,后者决定「能赔多少」。

证明内容虚假

第一,技术痕迹。观察边缘、光影、牙齿、耳朵、手指、眨眼频率、口型与声音的同步性。这些是普通人都能初步判断的线索,但要作为证据,需要专业鉴定。

第二,元数据。原始文件的创建时间、设备信息、编辑记录。经过多次转发的文件,元数据可能已经丢失,这时需要寻找最初发布的版本。

第三,原始载体。要求发布者提供原始文件;如果是 AI 生成的,往往拿不出原始拍摄设备与完整素材。这一招在诉讼中很有效:让对方举证「素材从哪来」,比自己去证明「这是假的」容易。

第四,鉴定意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做声像资料鉴定,结论通常为「是否经过剪辑、是否为一体形成」。这类鉴定费用不低,但在关键案件中值得做。

第五,当事人陈述与旁证。本人从未到过该地、从未穿过该衣服、同期有不在场证明,这些能大幅提高可信度。

证明损害发生

第一块是传播范围:阅读量、转发量、评论数、下载量,用公证或者时间戳固定。第二块是社会评价:单位、客户、亲友的反馈,合作被取消的记录。第三块是精神损害:就诊记录、心理咨询记录。

三块证据都要「及时」。深度伪造内容的传播曲线很陡,前四十八小时是取证黄金期,过了这个窗口,内容可能被删除、账号可能被注销、数据可能被清空。

三个最现实的难题

法条讲完,回到实践。这类案件真正让人卡住的,往往不是「构不构成侵权」,而是三个操作层面的难题。

难题一:找不到制作者

匿名账号、境外服务器、一次性小号,是常态。制作者找不到,诉讼就没了被告。

可用的路径有四种。第一,平台披露。起诉平台,要求其提供侵权账号的注册信息、登录 IP、发布时间;法院可以依申请发出调查令。第二,刑事报案。涉及色情、诈骗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技术手段查明身份,一旦立案,追责路径反而更顺。第三,公告送达。被告身份不明但可以确定具体账号的,部分法院允许以账号为被告、公告送达,判决后申请执行该账号对应的收益。第四,先诉平台。以平台为被告主张「通知后未处理」,胜诉后平台往往会主动提供侵权人信息以追偿。

四条路径各有成本,实务中的选择取决于「内容危害程度」与「可投入资源」。危害大的,优先刑事;危害中等但传播广的,优先平台披露;危害小、只想止损的,直接走通知删除,不必追求找到人。

难题二:内容跨境传播

境外平台上的深度伪造内容,下架难度大得多。可行的做法有三:一是通过平台的全球投诉渠道提交(多数大平台有统一的知识产权与人格权投诉入口);二是委托当地律师发函;三是通过司法协助或者监管部门的跨境协作渠道。

要有合理预期:跨境下架的成功率不高,周期长。更现实的目标是「降低可见度」——向主流搜索引擎提交删除请求,让内容在搜索结果中消失;同时在国内平台发布澄清声明,抢占搜索结果的前排。

难题三:删不完

一条内容被转载到几十个平台、上百个账号,逐个投诉不现实。

三个策略可以组合使用。第一,抓源头。找到首发账号与主要传播节点,集中处理;源头的传播力往往占总量的多数。第二,批量投诉。多数平台支持批量提交链接,整理成表格一次提交,效率远高于逐条。第三,做压制。发布权威澄清、媒体报道、官方声明,让搜索结果的前几页被正面信息占据。这不是法律手段,但在实践中往往比「删干净」更有效。

需要提醒的是:压制不等于删除。澄清声明不能替代删除请求,两者要并行;而且声明的内容要克制,避免二次传播——很多澄清本身成了新的传播源。

平台与监管:三道防线

第一道:内容标识

生成合成内容应当添加标识,包括显式标识(文字提示、水印)与隐式标识(元数据)。标识不得被删除、篡改、隐匿。

对受害者的意义在于:如果内容没有标识,说明服务提供者或者发布者可能违反了标识义务,这一点可以作为投诉与起诉的理由;如果内容有标识,反过来证明「这是合成内容」,可以直接推翻「真实」的主张。

第二道:实名核验

提供深度合成服务、信息发布服务的平台,应当对使用者进行实名核验。这一道防线的作用是「可追溯」——出事之后能找到人。

第三道:处置与报告

平台发现违法内容,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受害者而言,这意味着「投诉之后平台有法定义务处理」,不处理可以追责。

这三道防线不是自动生效的,需要受害者主动触发:发通知、提投诉、要求披露。很多案件卡在「没人通知平台」,平台以「不知情」抗辩成功。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肖像权侵害的区别

深度伪造是肖像权侵害的一种特殊形态,特殊性在于「伪造」——不是使用了真实的肖像,而是制造了不存在的肖像。这个区别影响举证:普通侵害只要证明「这张照片是我、未经同意使用」,深度伪造还要证明「这个内容不是我、是合成的」。如果合成建立在已取得许可的素材之上,界线还要再往前推一步,见肖像许可使用。

与肖像合理使用的区别

合理使用是法定的例外,深度伪造不是。戏仿、评论可能落入合理使用,但前提是不以假乱真。所以「标注了是 AI 合成」的戏仿,与「伪装成真实内容」的伪造,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与名誉权侵害的区别

深度伪造的内容如果有贬损性(伪造某人嫖娼、伪造某人辱骂他人),同时侵害名誉权。两者的区别在损害对象:肖像权保护「形象的控制」,名誉权保护「社会评价」。前者不要求内容有贬损性,后者要求。

与诈骗的区别

用深度伪造实施诈骗(伪造亲属视频要钱、伪造领导指示转账),同时构成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民事上可以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刑事上可能构成诈骗罪。两条线可以并行,但要避免「刑事立案后民事案件中止」带来的拖延。

与「换脸」这个具体说法的关系

「换脸」是深度伪造最常见的具体技术形态,本质上是深度伪造的一种,不单独构成一个法律概念。判断换脸是否侵权,用的仍是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标准:可识别、未经同意、用于制作使用公开。

实操指引

如果你是受害者

第一步,立即固定证据。用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对页面、视频、音频做保全,同时保存原始链接、账号信息、发布时间。不要只截图,截图容易被质疑。

第二步,向平台发通知。通知要包含:身份证明、权属或者受害证明、具体链接、要求删除的明确表述。平台收到合格通知后未及时处理的,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步,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及色情、诈骗、侮辱的,报案是必要的;即便不构成犯罪,报案回执也是后续民事索赔的重要材料。

第四步,考虑诉讼。诉请可以包括: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赔偿维权合理费用。被告可以列制作者、传播者、平台。

第五步,关注衍生风险。深度伪造内容可能被用于诈骗你的亲友、客户,提前发布声明、通知相关方,能减少二次损害。

如果你是平台

第一,建立识别机制。对高风险内容(标题含特定关键词、画面有合成痕迹、被多次举报)进行人工复核。

第二,落实标识义务。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标识,对未标识的内容进行提示或者下架。

第三,建立快速处置通道。对涉及色情、未成年人、公众人物的投诉,优先处理并留存记录。

第四,配合调查。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调取要求,及时提供账号信息、发布记录、后台数据。

如果你是使用者或者开发者

第一,取得明确授权。训练数据、素材、形象,都要有书面许可,许可范围要覆盖「合成」这一使用方式。

第二,做好标识。生成内容添加显式与隐式标识,不得删除他人标识。

第三,设置防护。对公众人物的换脸请求设置限制,对敏感内容进行拦截,对异常使用行为进行监测。

第四,留存记录。生成记录、使用记录、授权文件,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核查。

常见问题

问:我自己玩换脸,不发到网上,算侵权吗?

一般不算。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项允许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已公开的肖像。但要注意两点:素材来源要合法(不能是偷拍、不能是他人未公开的私密影像);不能造成实际损害(比如把换脸内容给第三人看并嘲笑)。一旦发布到网上,就超出了个人使用的范围。

问:视频上标了「AI 合成」,还需要授权吗?

需要。标注只解决「不以假乱真」的问题,不解决「有没有经过同意」的问题。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制作合成内容,即便标注了,仍构成侵害肖像权;标注可以在赔偿数额、过错程度上起作用,但不能免责。

问:我的声音被 AI 克隆了,能起诉吗?

能。依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声音参照肖像权保护。你需要证明两点:声音的可识别性(熟悉的人能听出是你)、未经同意使用。如果用于商业推广或者诈骗,还可以主张赔偿与精神损害。

问:平台说「内容太多管不过来」,这理由成立吗?

部分成立,但不能完全免责。平台的责任分两层:接到合格通知后未及时处理的,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明显侵权的内容,即便没有通知,也不能以「不知情」免责。所谓「明显」,指的是普通人一看就知道侵权(比如标题写着「某某 AI 换脸」的色情视频)。

问:深度伪造的内容被用来诈骗我的亲友,我要负责吗?

不负责。诈骗是行为人实施的,你是受害者。但你可以做两件事减少损害:一是尽快发布声明、通知亲友;二是报案,取得立案材料,便于亲友向银行、平台说明情况。

问:AI 生成的内容不是我,但很像,能维权吗?

要看「可识别性」。如果公众能明确认出是你(比如使用了你的姓名、标志性特征、特定场景),即便不是你的真实肖像,也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或者姓名权。判断标准是「熟悉你的人会不会认错」,而不是「技术上是如何生成的」。

问:数字人主播不是我,但用了我的形象训练,怎么办?

这是典型的侵害肖像权。你需要证明:训练数据包含你的肖像、生成的数字人可识别为你的形象、未经同意。可以要求停止使用、删除模型、赔偿损失。如果模型已经对外提供服务,还可以要求平台下架。

问:这类案件赔偿一般有多少?

差异很大。普通的换脸视频,赔偿可能只有几千到几万元;涉及商业利用的(伪造名人带货),可能达到数十万元;涉及色情、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赔偿会显著提高。赔偿数额取决于传播范围、获利情况、过错程度、后果严重性四个因素。

一句话收尾:技术让「眼见为实」失效之后,法律能做的,是让「谁伪造、谁传播、谁放任」这三件事都有人负责。

注意避坑

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四章、第五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原文取自本地法规库逐字比对,未作删改。所涉深度合成、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算法推荐等行政监管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条文表述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本篇未逐条引用;具体案件的定性,还要结合内容性质、传播范围、主观过错综合判断。

需要提醒的是:这一类案件最大的难点不在法律,而在证据——内容随时可能被删除,账号随时可能被注销,四十八小时内的取证决定了后面所有程序的可能性。发现被深度伪造,第一件事不是发声明,而是保全证据。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4。